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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中的共同犯罪部分,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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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章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知识总结
第六章: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思维导图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刑法总论之共同犯罪(犯罪之参与)
共同犯罪概述
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主体要件(行为人两人以上)
两个以上自然人
一般主体的犯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特殊主体的犯罪:只要一个自然人具备特殊身份,其他自然人符合一般主体的条件即可
两个以上单位:符合单位犯罪主体的资格要求
自然人和单位的结合
主观要件
认识因素:对共同的认识、对故意的认识
意志因素:共同的希望、共同的放任、希望和放任的结合
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
客观要件(二人以上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
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
共同的作为
共同的不作为
作为和不作为的结合
共同犯罪的行为方式
实行行为
组织行为
教唆行为
帮助行为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实施犯罪,彼此罪过形式不同的,不是共同犯罪
一方故意犯罪,另一方无罪过的,不是共同犯罪
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
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是共同犯罪(在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
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
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等行为,不是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存在 方式、结构状况、或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结合形态
划分
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任意的共同犯罪:即刑法规定一个人能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 实施的共同犯罪
应根据刑法分则的具体条款规定,井结合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加以决定
必要的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才能构成的犯罪
聚众性共同犯罪
属于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
不属于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
刑法条文中有规定哪个属于哪个不属于
集团性共同犯罪 :指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罪
处理集团犯罪时,只需要适用刑法分则的相关条文规定即可。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事前有谋的共同犯罪: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共同犯罪人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在着手实行犯罪之际或实行过程中才形成的共同犯罪
后行为人对参与之前的先行为人的行为产生的结果不承担责任
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
简单的共同犯罪又称共同正犯,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分工,每个人都直接实施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一人既遂,全案既遂
复杂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等不同分工
实行犯既遂,全案既遂。实行犯中止,则其他共犯(教唆犯、帮助犯)则可能属于犯罪未遂,或犯罪预备
一般的共同犯罪和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一般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之间不存在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之间建立起了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即犯罪集团
①三人以上
②具有共同实施犯罪的目的性
③具有较强的组织性
④具有相当的稳固性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
分工分类法: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组织犯
作用分类法:主犯、从犯、胁从犯
主犯
主犯和首要分子区别
概念: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主犯的认定
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可能是主犯,也可能不是主犯
共同犯罪中,可能有一个主犯,也可能有几个主犯,主犯之间仍有罪恶大小之分
如果各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没有本质差别,也可不区分主从,直接定罪量刑
主犯的刑事责任
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其他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
概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种类
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直接参与犯罪)
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未直接参与犯罪)
刑事责任: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
概念: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
胁从犯的特征
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是消极实施
主观上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在可以选择不实施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了
胁从犯的认定
要把胁从犯同身体受强制而危害社会的不可抗力区别开
一般来说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较小,小于从犯
注意胁从犯地位的变化
胁从犯和紧急避险的区别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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