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挖深度超过5m,或未超5m但地质和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控量测;
2.施工前由 建设方 委托 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 实施基坑工程监控量测,监控量测单位编制监控量测方案,经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认可,必要时与涉及的市政道路、交通设施、河道、地下管线、人防等有关部门协商后实施。
3.监控量测方案需进行专家论证的情况:地质和环境条件很复杂的基坑工程;临近重要构筑物和管线,以及历史文物、地铁、隧道等破坏后果很严重的基坑工程;已发生严重事故后重新组织实施的基坑;采用“四新”的一、二级基坑工程;其他必须论证的基坑工程。
监控量测单位在结束后,向委托方提供:基坑工程监控量测方案、测点布设和验收记录、阶段性监控量测报告、监控量测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