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总论之主观(责任)阶层判定
刑法总论之主观(责任)阶层判定知识总结,包括责任要素概述、犯罪的主观要件(有责)和(主观)责任阻却事由三部分内容。
编辑于2021-12-21 11:32:23这是一个课程学习笔记的作品集,主要包括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保险学、宏观经济学、英语词汇学、逻辑学等多个学科。系统地整合了这几门课程的重点知识点。
这是一个关于法学中法理学、行政法、英美法导论、国际经济法的作品集。条理清晰地展现了法理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总体逻辑构架等的核心知识,巧妙地融合了理论与实践。
这是一个关于刑法学的作品集。主要概括了刑法总论的罪数形态、主管阶层判定、刑法基础论、犯罪构成之客观不法阶层判断、犯罪概说、共同犯罪、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以及刑法分论的一些具体框架和重点罪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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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关于法学中法理学、行政法、英美法导论、国际经济法的作品集。条理清晰地展现了法理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总体逻辑构架等的核心知识,巧妙地融合了理论与实践。
这是一个关于刑法学的作品集。主要概括了刑法总论的罪数形态、主管阶层判定、刑法基础论、犯罪构成之客观不法阶层判断、犯罪概说、共同犯罪、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以及刑法分论的一些具体框架和重点罪名等。
主观(责任)阶层判定
责任概述
有责性
对犯罪主体所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主观谴责可能性
责任主义
无犯意则无犯人
责任基础
故意、过失、目的
刑事责任能力、违法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责任要素概述
概念
分类
积极责任要素
必备要素
故意犯罪
犯罪过失(过失)
选择性要素
犯罪目的
犯罪动机
消极责任要素(责任阻却事由)
无责任能力
欠缺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缺乏期待可能性
犯罪的主观要件(有责)
犯罪故意
(明知)认识因素
行为人对犯罪事实的认知和判断
认识到客观阶层的构成要件事实
行为主体
在真正的身份犯中,需要对自己的身份有认识
危害行为
需要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内容和社会意义
行为对象
成立故意犯罪,需要对行为对象有认识
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既包括侵害结果也包括危险结果,对于结果的认识之需要认识到某种性质的结果就可以,不需要认识到谁在什么时间死亡
无违法阻却事由
故意实际上是对违法性提供依据的事实的认识与容忍,当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存在正当化事由是,就不可能存在故意犯罪
假想防卫、假想避险往往不存在犯罪故意
对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
(故犯)意志因素
行为人对于犯罪结果的态度
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犯罪故意的分类
直接故意
认识上 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意志上希望发生
类型
真的希望
推定希望
明知必然发生仍为之
间接故意
认识上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意志上放任发生
表现形式
为实现某种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为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瞬间情绪激动下,不计后果的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犯罪过失
与犯罪故意
疏忽大意的过失
马大哈
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无认识的过失
结构
应当预见,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发生危害结果
预见义务
职务或业务要求、共同生活的规则、习惯
预见能力
行为时的认识能力和客观条件
预见内容
危害结果
过于自信的过失
侥幸
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
有认识的过失
结构
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发生危害结果
已经预见
但又否认了这种可能性
轻信能够避免
要有轻信的依据
行为人为避免结果所做出的努力
当时客观上可以依凭的条件
高估了自己避免危害结果的能力,低估了危害结果发生的风险
刑罚处罚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因为行为人违反了结果避免义务
有无结果避免可能性的判断标准
行为人的避免能力
客观上有无避免的条件和环境
无罪过事件
意外事件
概念
行为人无法预见、没有预见会发生危害结果
结构
无法预见、没有预见、发生危害结果
意外事件之所以无罪,是因为行为人没有预见可能性
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和预见能力
客观上的认识条件和环境
不可抗力
概念
行为人已经预见到会发生危害结果,但是无法抗拒
结构
已经预见、无法抗拒、发生危害结果
来源
大自然、人为因素、牲畜、行为人本人生理疾病或心理障碍
分类
行为人已经预见但无法采取避免措施
行为人采取了避免措施,但仍无法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不可抗力之所以无罪是因为行为人缺乏结果避免可能性

犯罪目的
希望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
直接故意的基本内容就是追求某种犯罪结果的发生,包含着f犯罪目的
目的犯
某些犯罪,如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特定目的,就不构成犯罪
犯罪动机
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动因或思想活动,表达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
反映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对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
行为人在故意实施危害社会行为过程中的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不一致 要解决的问题是能否让行为人对现实发生的结果承担责任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小型错误)
在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行为人所认识到的事实与现实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是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仍属同一法益)
两种学说
具体符合说
行为人所认识的事物与实际发生的事物具体的相一致
法定符合说
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行
重视法益
对象错误
“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结论无差
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

因果关系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于因果关系发展所预见的进程实现的
不影响定罪
事前的故意(结果推后实现)
误以为第一个行为足以造成危害,结果是第二个行为造成危害结果
无任何影响
结果的提前发生(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
原计划第二个行为引起结果发生,结果第一个就引起了
看第一个行为是否已经着手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大型错误)
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属不同种法益)
对象错误
甲乙对象体现不同种法益
打击错误
由于本身行为的误差
处理
分不同对象,择一重罪处罚
该错误涉及两个犯罪构成,既需要判断每个犯罪构成是否成立,还需要判断犯罪是否既遂,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进行判断
(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刑事责任能力(广义)
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
控制能力
刑法意义
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者,实施犯罪行为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刑事责任也应相应减轻
影响因素
年龄
相对负
只对法律规定的情形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14不满16
八种行为
已满12不满14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完全不负
不满12周岁
完全负
16周岁以上
定罪
对刑法规定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量刑
两段从宽
16-18
从轻减轻处罚
75周岁以上
故意
可以
过失
应当
从轻或减轻
年龄的认定
不确定,作有利于被告的处理
公历
生日当天视为未满
以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为准
精神状况与生理功能
法定情形
精神病人
醉酒的人
又聋又哑的人、盲人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两个条件
医学标准
患有精神病
法学标准
行为人在行为时完全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
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半精神病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从轻或者减轻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应当负刑事责任
处于精神正常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醉酒的人、吸毒的人
生理功能(又聋又哑、盲人)
根据行为时辨认、控制能力的减弱程度及犯罪性质决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违法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违法性认识欠缺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欠缺
违法性认识欠缺的类型
直接的禁止的错误
误以为违法行为是合法行为
间接的禁止的错误
认识到行为被法律所禁止,却误以为存在正当化规范
涵摄的错误
误以为自己的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
有效性的错误
知道有禁止规范,但是误以为禁止规范无效
期待可能性
是在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或者过失之后才考察的主观阻却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