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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总论的思维导图,包含法律基础:法和法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的形式和分类、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编辑于2021-12-22 10:50:32总论
法律基础
法和法律
法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本质
体现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整体意志、根本利益,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反映社会客观需要
特征
国家意志性
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国家强制性
规范性
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普遍适用性
法律
狭义、广义
法律关系
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平等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行政管理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活动管理
要素
主体
种类
自然人
具有生命的个体
组织
法人组织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特别法人
机关、农村集体经济、城镇农村合作经济、基层群众性自治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国家
主体资格
权利能力
主体范围不同
一般权利能力
特殊权利能力
法律部门不同
民事、政治、行政、劳动、诉讼
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
无民事行为能力
内容
权利和义务
客体
概念
能为人类所控制且对人类有价值
分类
物、人身人格、精神产品、行为(行为结果)
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
相对事件
社会想象引起的
绝对事件
自然现象引起的
法律行为
合法与违法
积极与消极
意思表示与非表示
单方与多方
要式与非要式
自主与代理
法的形式和分类
形式
主要形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规章(人民政府或部门)、国际条约
适用规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变通规定优先、经济特区法规的变通规定优先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分类
根本法和普通法
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一般法和特别法
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
实体法和程序法
法的内容
国际法和国内法
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公法和私法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宪法及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仲裁
特征
自愿协商、仲裁机构、约束力
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农业集体
基本原则
自愿、事实公平合理、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仲裁机构
不层层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协议
书面形式订立,口头无效
内容
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效力
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
一方请求仲裁、一方请求法院,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裁决
除当事人协议外,仲裁开庭进行;开庭不公开,协议公开可公开
调解书经当事人双方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适用范围
民事、商事、劳动争议、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
审判制度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公开宣告、两审终审(特别、督促、公示催告、简易程序、最高法院都属于一审终审)
终审裁判有错,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规定外,应当公开进行审理
管辖
级别
地域
一般地域
原告就被告,被告为监禁或失踪的,原告管辖
特殊地域
合同履行地、保险标的物、票据支付地、公司住所的、运输始发地目的地、侵权行为地、事故发生地、救助地、最先到达地、产品制造地或销售地、服务提供地
专属
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协议
不得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
普通3年,最长20年
中止(最后6个月内)
不可抗力、丧失行为能力或权利、未确定继承人、被控制、其他障碍
中断
提出履行请求、同意履行义务、提起诉讼或仲裁、其他同等效力情形
不适用诉讼时效:停止侵害妨碍危险、不动产物权返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等
判决和执行
先调解(不得调解-特别、督促、公示、婚姻亲子身份等案件)
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发生法律效力的可人民法院执行或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等由人民法院执行
行政复议
适用范围
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没依法办理履行发放等
行政处分、人事处理、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申请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可书面可口头;可申请赔偿
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受理
期间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情况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的,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海关、金融或国家安全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该派出机关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行政诉讼或国务院裁决
审查
书面审查,被申请人举证
决定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可延长30日内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撤销、变更或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的
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越权滥权、行为明显不当
行政诉讼
适用范围
基本同行政复议
国家行为、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人事的奖惩任免、其他
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
中级
海关、重大、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其他
地域管辖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
方式
间接诉讼
先复议,后诉讼,复议不受理或不服的,15日内行政诉讼
直接诉讼
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不动产20年,其他5年
时限
特殊情况耽误,消除障碍后10日内申请延长
受理
符合规定的应当立案,不确定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立案作出裁定书,不服的,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判决
回避、公开、不调解(行政赔偿、补偿、自由裁量权可调解)
不服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支付违约金等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人身自由(拘留)、行为(责令吊销)、财产(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主刑
管制
3M2Y,小于3Y
拘役
1M6M,小于1Y
有期徒刑
6M15Y
无期徒刑
死刑
附加刑
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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