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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宪法学的思维导图,作者关于宪法学的知识点整理的非常详细到位,有需要的朋友们可以抱走。
编辑于2021-12-24 10:32:21宪法学
宪法概述
概念与特征
宪法基本特征
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性问题
宪法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不同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是国家一切立法活动的基础,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据
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的最高行为准则
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普通法律的制定修改只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宪法的渊源
宪法典及宪法修正案
宪法性法律
宪法惯例
宪法解释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法治原则
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权力制约原则
国家权力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从而保障公民的权利
宪法的历史沿革
1908.9-清政府-《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历史上唯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四部宪法
1954年宪法
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1975年宪法
1978年宪法
1982年宪法
1982年宪法是现行宪法
五次修宪
1988修宪
允许转让土地的使用权
1993修宪
1.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2.县级人大***从三年改为五年
1999修宪
1.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2.非公有制经济是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004修宪
1.爱国统一战线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2.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或征用土地并给予补偿
3.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鼓励、支持、引导、监督、管理
4.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征收或征用公民私有财产并给予补偿
5.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018修宪
1.爱国统一战线中增加“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2.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3.国家机构中增加“监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4.增加宪法宣誓制度
5.取消国家主席的连任限制
国家制度
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
国体
国家的根本性质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政体
国家的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家的结构形式
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
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标志
国旗
国徽
国歌
首都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各少数民族的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区
自治州
自治县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变通权、财政自治权、治安权、科教文卫自治权
财产权制度
公共财产权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属于国家所有
矿藏、水流
海域、城市的土地
无线电频谱资料、无居民海岛、国防资产
属于集体所有
自留山
自留地
宅基地
私有财产权
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公民基本权力
平等权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所有公民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所有公民都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所有公民的保护或者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中国公民+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政治自由
言论、出版
集会、结社
游行、示威
言论自由居于首要地位
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的权利;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权利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住宅不受侵犯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
社会经济权利
享有物质经济的权利
劳动的权利
休息的权利
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
6.文化教育权利
7.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8.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国家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
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
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批准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决定战争与和平
最高监督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察机关的职务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重要职权
1.立法权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2.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3.法律解释权
4.重大事务决定权
决定特赦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国家主席
独立的国家机关
每届***5年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2.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
3.外交权
4.荣典权
国务院
我国最高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重要职权
1.立法权
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生态文明建设等各项工作的领导权和管理权;对外事务的管理权
3.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
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相同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职责
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互相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