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债与合同概述
2022法考民法之合同思维导图,包括了合同的订立与效力、履行、保全与担保、变更、转让和权利义务终止。
编辑于2021-12-26 19:55:29债与合同
债的概述
债的要素
债的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的客体:债权与债务
债权的特征
请求权、相对权、财产权
债权的效力
请求力、执行力(公力的救济)、保持力、处分力、自助力
债的内容:债务
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
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决定合同目的的达成):交付财物、转移权利、支付金钱、提供劳务、提交成果、不作为等
违反主给付义务当事人可主张解除合同,可要求赔偿或强制执行(提供劳务和不作为不能强制执行)
从给付义务:交付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等辅助主给付义务
违反从给付义务,除从给付义务能决定主给付义务外,不可主张解除合同,但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不真正义务:债权人对自己利益照顾的义务。当事人一方因未检查货物造成对方损失的,对方可要求赔偿。但对方破罐子破摔造成损失扩大的,扩大的损失不得要求赔偿
债的分类
债的发生原因
意定之债: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
法定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缔约过失之债
给付内容
劳务之债:不可申请强制执行
财务之债:可申请强制执行
是否是特定物
特定之债: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免除实际履行的义务,只能主张损害赔偿
种类之债: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请求实际履行的义务或者损害赔偿。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承担责任。
同一债涉及的人数
单一之债:债权人1人,债务人1人
多数人之债(包含双重法律关系):债权人不只1人,或债务人不只1人
连带债务
按份债务
标的物是否可选
简单之债
选择之债:转化为简单之债才能履行
合同的概述
概念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果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
比较民事法律行为的独特分类
法律上是否命名了
有名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承揽合同等
无名合同:与有名合同有相同法律效力
是否是时间越久付款越多
一时性合同:一锤子买卖,可以一次性全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合同无效和撤销:退钱退款,回到签合同之前的状态
继续性合同:如租赁合同、保管合同等。合同无效和撤销:没法恢复到签合同之前的状态,遭受损失的一方可通过缔约过失责任、不当得利等方式获得救济。继续性合同被解除后仅向将来发生效力,解除前的合同关系不受影响。继续性合同期限届满后,可采用默示的方式延长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不定期
当事人双方互付对待给付义务(等价交换对等)
双务合同:存在履行抗辩权和风险负担问题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一般只适用于双务合同
风险负担问题一般只适用于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
是否涉及第三人
束己合同
涉他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则仍有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是否依赖其他合同存在而存在
主合同
从合同
合同的履行
选择之债
债务人选择交付哪个标的物
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内未选择经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做选择的,债权人选择交付哪个标的物
交付的标的物选好后要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物确定且不得变更
享有选择权的一方不能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物,但如果标的物的不能选择是对方造成的,则可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物
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连带之债
对外全责,对内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的债务超出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超出的部分可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在按比例分担
1个连带债务人履行、抵消债务或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债权人免除了1个连带债务人的债务,则其他连带债务人只需承担总债务减去被免除的债务后的债务
债务与债权同归1人的,扣除债务后的部分可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
债务人对1个连带债务人受领迟延的,相当于对全体债务人受领迟延
电子合同
快递物流交付的失误商品,以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提供服务的电子合同生效时间以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若载明时间和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不一致,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以发送至指定信箱且能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向第三人履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处被动状态,只能等着债务人还钱不能追偿。此时,债务人只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出于主动状态,可以直接找债务人还钱。此时,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
第三人代为履行:当第三人与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债权人接受代为履行后,此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的提前履行或部分履行。如果提前履行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债务人负担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一方交多少钱另一方得交多少货
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力):一方先干什么另一方再干什么,先干的没干好或者没干,后一方可拒绝履行,等先干的干好了,后干的要履行
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力):先干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干的一方在履行期内不会履行的,可在后干的一方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前,暂时中止债务履行的权利。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恢复履行能力也没提供担保的,先干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构成要件
同一双务合同,双方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
后履行的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的能力的情形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资产、偷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事由危机对方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实现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直接行使,无须经过对方同意或经过诉讼
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应及时通知对方
先履行的一方必须举证,如果举证失败的,应承担中止履行的违约责任
合同的保全与担保
合同的保全
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原告)经起诉次债务人(被告,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代替债务人(可追加为第三人)的权利,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金钱债权、合法、有效、到位。不能是具有专属性的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债务人本身没有钱还,也没有通过诉讼或仲裁催次债务人还钱,造成债务人还不上债权人的,此时债权人可通过诉讼的方式行驶代位权
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权人出,但诉讼的必要费用由债权人出
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有两种抗辩: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1次起诉中断2个债权的诉讼时效
债权人起诉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时,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诉讼时效中断,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
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还款期限没到期时,代位权满足情况也可提前行使
当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债权诉讼时效要到期时,债权人可以起诉次债务人还款给债务人。
当次债务人破产了,且债务人没有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时,债权人可以起诉次债务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确保次债务人可以还上债务人钱。
债权人的撤销权
构成要件
债权合法、有效、无须到期
先有债权,后债务人有减少自己财产的行为有7种
债务人放弃别人欠他的债权
债务人放弃比人欠他的债权的担保
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无偿赠与或无偿遗赠转让财产
以低于市价7折的不合理价格低价转让财产,财产买方恶意
以高于市价30%的不合理价格买入东西,财产卖方恶意
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他人恶意
债务人处分减少其财产的行为会导致债务人还不起债权人钱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原告)在债务人(被告)的住所地起诉债务人,受让人为第三人
债权人知道债务人减少自己财产的行为起1年内可起诉撤销,债权人不知道债务人减少自己财产的从债务人减少自己财产发生之日起5年内可撤销
撤销权生效后受让人还给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没有基于撤销权的优先受偿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受让人是恶意的应适当分担这个必要费用
合同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定金
保证
特征
从属性:债权消灭担保消灭
独立性:可担保全部债务也可担保部分债务,也可就保证债务约定违约金。保证人可以基于保证合同发生的抗辩权单独行使
补充性:甲欠乙钱丙是补充担保人,先甲还剩下还不上的丙还
连带性:甲欠乙钱丙是连带担保人,甲还不上钱乙可直接找丙还
定金
不能超过合同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双方没有预付款等特殊规定的(不当得利)需退回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具有从属性
双重担保性
付定金的不履行,定金丧失
收定金的不履行,双倍返还
当事人交付的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订金,安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不视为定金处理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内容变更: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对合同内容作修改和补充。
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的变更:债的转移
合同变更的效力
仅对合同里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力,已经履行了的没有效力
有担保的合同中,债务人后来多借了钱导致合同内容变更,除非经过保证人书面同意担保多借的部分,否则保证人只保证原借款数额的担保
一方违约导致合同变更的,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但违约的一方也还是要赔偿
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如国家政策等,但商业风险变化除外),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时
双方可以先协商
协商不成的,可以诉讼或仲裁,变更或解除
债权转让
构成要件
有效的债权
让与人与受让人合法的达成合意后,让与人要通知债务人
可转让的债权
基于个人信用关系发生的债权不能转让,如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债权
基于特定债权人发生的债权不能转让,如某明星的演出合同
基于保障债权人生活的债权不能转让,如退休金
从权利不得单独转让
不作为债权不得转让,如请求债务人竞业禁止的权利
当事人约定的不得转让的债权
甲欠乙5w元(金钱债权)约定乙不能转让的,乙转让给任意第三人丙,丙跟甲要钱甲必须付,但甲可以追加乙的违约责任
甲送一台车给乙(非金钱债权)约定乙不能转让的,乙转让车给善意第三人丙,则甲不能跟丙要回,但可以追偿乙的违约责任。如果乙转让车给恶意第三人丙,则甲可以跟丙要回
法律禁止转让的债权:赡养费请求权、抚养费请求权、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单
债权让与的效力
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
从随主,如抵押权作为从权利的转让
让与人保证转让的权利有效且无权利瑕疵
让与人不能对转让后的权利再作出转让
债务人收到让与通知后,只需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的抗辩权不因转让改变
乙欠甲10w,后天到期,甲欠乙2w,明天到期,甲欠丙10w,现在甲让丙跟乙要,乙可申请抵消2w。乙欠甲10w,明天到期,甲欠乙2w,后天到期,甲欠丙10w,现在甲让丙跟乙要,乙需给丙10万,不可抵消2万。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到达债务人之后重新计算3年时间的诉讼时效
债务承担
分类
原债务人是否免责
免责的债务承担:原债务人退出,免责
并存的债务承担:原债务人不退出,第三人加入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无需债权人同意
要件
被转移的债务合法有效且可转移
当事人之间达成债务转移的合意
甲欠乙钱,丙跟乙说这钱他替甲还,则不用通知甲
甲乙丙达成合意时即对当事人产生效力
甲欠乙钱,丙跟甲说一起还钱,需经过乙同意
甲欠乙钱,丙加进来说和甲一起还
债务承担的效力:被承担的债务时效中断
免责的债务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清偿
代为清偿
代物清偿:光达成代物清偿的协议不行,必须完成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登记
清偿抵充:甲跟乙借了几笔钱,但甲的钱只能还一部分,先还哪一笔的问题
乙可以选定先还哪一笔
乙没指定先还哪一笔,就先还到期的
都到期了,先还缺乏担保或担保最少的
都没有担保的,先还利息较高的
利息相同的,先还先到期的
一起到期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抵消
法定抵消: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可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抵消,这种抵消权属于形成权的一种
构成要件
互负金钱债务,主动债权已到清偿期。但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人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可抵消
行使方法
单方行为,通知对方,不得附条件或期限,无须对方同意
法律效果
在抵消数额内抵消掉,不能撤销
合意抵消:双方意思自治即可抵消,即便是不构成法定抵消的条件
提存:因债权人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给公证处而消灭债的制度
提存事由
债权人死活不要标的物的
债权人下落不明的
债权人死了不知道还给谁的
其他情形如债权人搬家导致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
提存的效力
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孳息和提存费由债权人承担,天灾造成提存物损毁了由债权人承担
债务人与公证处之间的效力
债权人与公证处之间的效力
提存之日起5年内债权人不取走的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欠债务人的钱到期没还或书面表示不要标的物的,债务人承担提存费后可取回提存物
免除
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