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总结,包括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理论基础及发力分析、立场选择和适用范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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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立法现状
网络销售、电话销售等方式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17条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存在问题
传统面对面
投保人填写投保单
保险人收取投保单
网络、电话形式
不提供纸质投保单
电话、网页
是否应予承认?
理论基础及发力分析
保险营销创新:网络销售
定义
具体程序
浏览网站
选择产品和服务
填写投保意向书
确定后提交
网络工具支付保费
生成保险单
保单正式生效(核保后)
在线咨询、
售前售后
产品信息
合同签订
划交保费等过程
在我国的发展
19971128中国保险信息网开通
1998年新华人寿第一张网上保单
2000年
8月太保
第一个贯通全国、连接全球的保险网络系统
8月平安
PA18“品种齐全的金融超市”
9月泰康
泰康在线
保单设计
投保
核保
交费
后续服务
2001年3月
太平洋北京分公司
网神30余个险种(真正的网上营销)
2005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实施
人保财险推出电子保单,并投保成功第一张电子保单
优点
节省开支,降低成本
信息量大,具有互动性
即时传送和反馈节省营销时间,加速新产品的推出
服务更具连续性,避免代理人的短期行为
弊端
电子化保单和虚拟销售容易滋生违规行为
主体的多样化,投保人遴选难度大
保险产品的特性,使假保单不易被发现
保险营销创新:电话销售
起源
美国
美国大都会人寿(20世纪80年代)
地域覆盖面广
成本低、效率高
具有标准化和可控性
让消费者
更低的费用
更透明、公开的价格
更方便的办理手续完成购买
缺点
销售误导
保险营销创新的法律问题
保险合同主体的确认
保险合同成立的判断
保险人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如何履行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如何审查
立场选择
解决审判实践中的争议问题
体现鼓励保险创新的理念
以任何方式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均需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承认投保人可以采取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
符合立法精神
适用
网络销售中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
网络销售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可依据《保险法》第17条
流程
按照保险人指示
按顺阅读网页
点击“同意”予以确认
虽然认可保险人以网页形式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须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相关规定
如不符合,则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电话销售中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
需要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胡羽翎20220101
保险企业利用网络进行保险产品的宣传、营销和提供服务,并最终通过网络实现投保、核保、理赔、给付等一系列保险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