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保险学
根据钟明编写的保险学教材编写,只有最基础的几章(我们老师只讲了这些)如风险、保险概述、保险合同、保险基本原则,重要的一些地方进行标示。
编辑于2022-01-09 09:50:22保险学
风险与保险概述
保险与风险的关系
关系
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传统有效措施
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
风险的定义
某种随机事件(偶然事故)发生后给人们的利益造成损失的不确定性
风险的组成要素
风险因素
引起或促使风险事故发生的条件以及在风险事故发生时增加或者扩大损失程度的条件
实质风险因素
道德风险因素
心理风险因素
风险事故
风险的可能性最终成为现实,进而引起损失的结果
损失
指非故意、非计划、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直接损失
风险造成财产本身的损失
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引起的其他损失
三者关系
风险因素引起风险事故的发生,风险事故导致损失
风险的分类
按风险发生的后果不同
纯粹风险
损失或者无损失
投机风险
获利、损失、无损失
按风险危及的对象
人身风险
人的生命、身体可能发生伤残、疾病、死亡等的风险
财产风险
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可能遭受毁损和灭失的风险
责任风险
因为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根据合同或法律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风险
信用风险
权利人因为义务人违约而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
风险的职能
基本职能
分担风险
补偿损失
派生职能
客户风险管理
投资
社会管理
风险的成本
风险损失的实际成本
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
风险损失的无形成本
对社会经济福利、社会生产率、社会资源配置以及社会再生产的破坏后果
预防及控制风险损失的成本
风险的衡量
概率
风险管理的方法
风险融资法
风险
自保
风险控制法
保险的定义
商业保险
商业性保险公司举办、以营利为目的
社会保险
国家立法以保险的形式,对生活困难的提供一定的物质保障
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
生育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商业个人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
以房养老
社会救助
社会福利
社会优抚
是一种政策性保险
社会保险
农业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
存款保险
互助保险
投保人之间基于互助原则,用于分担共同风险而进行的非营利性的保险活动
网络互助≠互助保险
保险经营的数理基础
概率论
大数法则
可保风险的条件
可保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
可保风险必须是大量的、同质的
风险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
风险不能使大量同类标的同时遭受损失(巨灾风险)
风险必须具有可预测性
风险的承保必须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德
商业保险的定义和要素
定义
《保险法》规定的对象是商业保险
分类
财产保险
补偿性业务
保险公司进行经济补偿
人身保险
定额给付性业务
保险公司定额给付保险金
法律角度
保险是以合同形式建立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经济角度
是一种分摊灾害事故损失的财务安排,具有互助合作的性质
要素
可保风险的存在
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保险费率的厘定
保险基金的建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
商业保险的分类
按实施方式
自愿保险
强制保险(法定保险)
社会保险、交强险
强制性、全面性
按保险标的
财产保险
以有形的物质财产和无形的相关利益为标的的保险
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险及其附加险
货物运输保险
运输工具保险
工程保险
海上保险
特殊风险保险
人身保险
以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劳动能力等为标的的保险
人寿保险
以人的生命为标的
分类
传统寿险
死亡保险
生存保险
生死两全保险
新型寿险
分红寿险
投资连结险
万能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险
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或残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健康保险
医疗费用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失能收入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意外保险
责任保险
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包含在财产险中的责任保险
作为财产险的基本责任来投保
作为财产险的附加责任来投保,不可单独投保
作为与财产保险中的特定标的有关的责任投保,可单独投保
独立投保的责任险
公众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
职业责任险
产品责任险
信用保证保险
以义务人的信用为标的的保险,将义务人的风险转移给了保险公司
信用保险
权利人向投保公司投保,担保他人(义务人)信用的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国内商业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
保证保险
义务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担保自己(义务人)信用的保险
履约保证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雇员忠诚保证保险、存款保险
按业务承保方式
原保险
再保险(分保)
保险公司向其他公司进行第二次风险转移
重复保险
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
分类
善意的重复保险
恶意的重复保险
有无披露重复保险的事实
共同保险
财产保险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就同一笔保险业务各自承保一定的比例以分散风险
健康保险
被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额规定与保险人分担保险标的的损失
按保险期限
长期保险(人寿保险等)
短期保险(财产保险等)
按经营范围
国际保险
国内保险
按保险立法
中国
财产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
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
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国际通行
寿险
人寿保险
长期健康险
非寿险
财产保险
短期健康险
人身伤害保险
按保障主体
个人保险
团体保险
保险准备金
法定准备金
非寿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
赔款准备金
已发生已报告
已发生未报告
保险保障基金
法定公积金
任意准备金
任意公积金
保险总准备金
巨灾准备金
保险保障基金
用途
保险公司的利润核算
保险合同(核心内容)
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关系双方为实现经济保障目的,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而订立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分类
根据财产险合同中是否载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定值保险合同
合同双方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载明在合同中,作为赔偿的依据
不定值保险合同
在合同中不载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只载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
根据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
足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合同
按照比例赔付
超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
根据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补偿性保险合同
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并不超过保险金额
定额给付性保险合同
保险人的责任以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不得增减,获得的保险金可能会超过实际损失
保险合同的主体
当事人
保险人
各类保险组织(提供保险服务)
法律特征
保险人履行义务是由保险合同的约定产生的
保险人是保险基金的组织、管理和使用人
保险人是依法成立并经许可经营保险业务的人
投保人
又称要保人,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
条件
投保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应当具备支付保险费的能力
关系人
被保险人
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在财产保险中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自然人或法人
在人身保险中
其身体或生命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只能是自然人
在死亡保险中,被保险人不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保险,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并经其认可保险金额
受益人
概念
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死亡保险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可以继承,但是要交遗产税,但是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直接指定受益人,这样就不用交遗产税了,直接归受益人所有
受益人的指定
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投保人指定时,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如果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其法定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并在保险合同中列明
受益人的种类
特定受益人
成员受益人
妻子/丈夫/孩子/法定
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按照指定的来,没有确定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
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权对受益人来说是一种期待权,一种不确定的权利,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的受益权拥有充分自由的处分权,即可以指定、变更和撤销受益人
受益人在获得保险金请求权之前,对自己拥有的受益权没有任何处分的权利,不得转让他人,也不得由继承人继承,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其受益权消失,唯一可以行使的是受益权
受益人的变更
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投保人变更时,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必须通知保险公司(书面)
遗嘱
遗嘱变更受益人的应当在被保险人生前通知保险公司
若未指定受益人,则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有遗嘱的,优先遗嘱继承
指定受益人的重要性
指定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不纳入遗产分配,无须缴纳遗产税,也无须用来清偿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避税避债)
指定受益人可以快速领取保险金,保障保险金安全到达被保险人想要保护的人名下
保险金与遗产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来处理
未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不明无法确定
受益人优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
指定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
指定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保险合同的中介人
为保险合同的主体提供辅助中介服务的
保险代理人
概念
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代表保险人的利益
保险代理人的保险代理行为视为保险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后哦过由保险人承担
分类
保险专业代理人
保险代理公司
保险兼业代理人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保险个人代理人
保险营销员,保险业务员
保险经纪人
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机构
独立于保险人,保险经纪人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
保险公估人
接受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察、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机构
三种职能
评估职能
公证职能
中介职能
酬金由委托人支付
因工作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公估人承担责任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标的
财产保险
财产及其相关利益
人身保险
人的寿命和身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双方当事人要求保险保障和提供保险保障的目标,并非保险标的,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拥有的保险利益(利害关系),保险标的只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保险合同的内容
构成
声明事项
保险责任
列明保险责任范围
一切险保险责任范围
除外责任
列举的方式
不列举的方式
条件事项
规定被保险人的义务
其他事项
条款
基本条款
标准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由保险人拟定
特约条款
附加条款
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另行约定的补充条款
保证条款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约的承诺
保险合同的订立
订立的程序
投保人的要约
填写保单并交给保险人
保险人的承诺
在保单上签章
出具保费发票
签发正式保单
签发保险凭证
成立与生效
成立
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
成立的时间就是保险人承诺的时间
生效
保险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成立不一定生效
生效条件
财产险合同
零时起保制
人身险合同
缴付首期保费
有效和无效
有效
订立保险合同的主体合意
订立保险合同的客体合法
订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签约资格
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和形式合法
无效
保险合同从订立起时,由于违反法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事项,不具备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
分类
法定无效和约定无效
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后果
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
追缴财产
订立的凭证
投保单
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暂保单
临时保单
保险单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正式书面签证
时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确立保险合同关系的证明
保险凭证
小保单
简化了的保单
保险合同的变更
主体变更
保险人的变更
任意解散
强制解散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
对于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所有权、经营权转移
保险标的用益权变动
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变化
投保人的变更
保单转让
绝对转让和相对转让
受益人的变更
不存在被保险人的变更
内容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要求变更合同的内容
要通知保险人
变更手续
投保人提出变更申请
保险人进行审核
据变更情况决定保费增减
进行批改(批注或出具批单)
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因为某些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发生,使合同的效力自终止时起归于消灭,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分类
解除终止
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权
分类
法定解除
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解除权
一般情况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人不可以解除
例外
投保人不可以解除
保险人可以解除
协议解除
又称约定解除
自然终止
保险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履约完毕,合同效力归于消灭
分类
期满终止
保险有效期届满
履约终止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履行了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终止
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的灭失而终止
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
非寿险合同公司因保险公司解散而终止
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
中止
人寿保险合同,投保人违反如期缴费义务引起的暂时失效,满足条件恢复效力,有一段时间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合同继续,超过宽限期保险中止,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止与终止的区别
效力中止在约定期限内双方若达成复效条件投保人可以要求重新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则不能
复效
投保人在失效后两年内提出书面复效申请
被保险人符合可保条件
保单失效后没有退保
一次缴清所欠保费及利息和贷款及利息
复效对被保险人有利
保单复效
投保人仍按照原保单的费率缴费
原保单的现金价值也同时复效
可以避免有些终身寿险、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时的最高年龄限制
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缴付保险费
如实告知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将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保险人作真实陈述
维护标的安全
危险增加通知
告知保险人,使保险人了解危险的真实状况,并根据危险的程度作加收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出险通知
知道事故发生时,及时通知保险人
原因
使保险人获得取证的时间,明确事故责任
保险人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使保险人有充足时间准备保险金
出险施救
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应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提供单证
协助追偿
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承担保险责任
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支付合理的施救费用,争议处理费用和检验费用
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限
保险索赔的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
2年
人寿保险
5年
条款说明
格式化条款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过程中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及时签发保险单证
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再保险分出人保密
争议处理方式
和解
调解
仲裁
诉讼
解释原则
文义解释
意图解释
解释应有利于非合同起草人
保险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含义
保证最大限度的诚意和最高度的诚实,双方都恪守信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互不欺瞒和隐瞒
主要内容
如实告知(保险人、投保人)
重要事实的申报,保险双方互向对方申报实质性的重要事实
投保人对保险人的告知
告知内容
有关保险标的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即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因素和事实
告知形式
无限告知
英美
询问回答告知
我国
保险人需要了解的有关事项,向投保人进行询问,只要求投保人如实回答即可
保险人对投保人的告知
告知内容
有关保险合同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即足以影响善意的投保人决定是否投保以及投保条件的因素和事实,主要是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告知形式
明确列明
英美
明确说明
明确列明+明确说明有关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条款
违反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违反
保险人违反
保证(投保人)
概念
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保证做或保证不做某事,或者保证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
分类
按保证存在的形式分
明示保证
以保险条款的形式在保险合同内载明的被保险人应该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
默示保证
合同并未载明,但是习惯上或社会上公认的被保险人应该的作为或不作为保证
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
按保证内容分
确认保证
被保险人保证某种事态至今为止存在或不存在
承诺保证
被保险人保证将来做或不做某事
严格性
违反保证的后果
只要违反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付责任
自动弃权和禁止反言(保险人)
自动弃权
合同的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原可以主张的某项权利
禁止反言
合同一方既然已经自动放弃了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而后就不能反悔,重新主张这项权利
自动弃权和禁止反言旨在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防止因保险人翻供而造成对被保险人的损害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的含义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经济上的利害关系
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
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价的利益
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是非法或无效的
基础、生效前提
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
减少道德风险
衡量赔偿的限度
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
人身保险
投保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出险时即使保险利益已经丧失,保单依然有效
财产保险
保险利益原则的内容
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规定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所有利益
财产保管
财产债权债务利益
财产预期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立法原则
利害关系原则
同意原则
法定原则
混合原则
同意原则和法定原则的混合
我国
表达方式
定义式
列举式
混合式
定义式和列举式混合
我国
我国规定
为防范人身保险道德风险的其他规定
损失补偿原则
含义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予以经济补偿
仅适用于补偿性保险合同,不适用于定额给付型合同
内容
补偿是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进行补偿
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实际现金价值=重置成本(重置价值)— 折旧
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赔偿以三者中的最低者为准
被保险人不能从保险补偿中额外获利
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应扣除保险标的残值
代位求偿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补偿方式
货币赔偿
修复
重置、更换
损失赔款的计算方式
不定值保险的比例赔偿原则
按保险标的的保障程度来计算赔偿金额
适用范围
不定值保险中的不足额保险,大多数财产保险
分情况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足额赔偿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比例赔偿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定值保险赔偿方式
按照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来计算赔偿金额
适用范围
货物运输保险、飞机保险、船舶保险、贵重物品
分情况
全损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可能出现保险金额大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部分损失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金额/实际价值
第一危险(损失)赔偿方式
适用范围
家庭室内财产保险
计算
损失额<保险金额
赔款=损失额
损失额>保险金额
赔款=保险金额
限额责任赔偿方式
超限额赔偿方式(免责赔偿)
损失未超过免赔额
不赔
损失超过免赔额
相对免赔额
赔款=损失额
绝对免赔额
赔款=损失额—免赔额
免赔额=保额*免赔率
不足限额赔偿方式
赔款=约定限额—实际收获
大于等于约定限额的不予赔偿
多用于农业
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
施救费用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避免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而发生的必要的、合理费用
保险人承担对施救费用的赔偿,并在另外一个保险金额的限度内赔偿
在不定值保险中的不足额保险中施救费用的赔偿同样也要按比例赔偿
施救费用和财产保险不共用保额,以各自保险金额为限,施救费用到一个保额,财产损失到另一个保额
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人身保险(除补偿型医疗费用保险之外)
定值保险(有可能获得超过损失的赔款)
代位求偿原则
权益转让
权益转让的含义
在一定条件下,被保险人将其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的行为
权益转让的内容
追偿权益的转让(权利代位)
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
保险标的的转让(物上代位)
保险人要将有残值的标的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代位求偿的含义
当财产损失是由第三者责任造成时,保险人赔偿了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即有权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
代位求偿成立的条件
保险标的的损失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
保险人必须先行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
代位求偿原则的内容
代位求偿权以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限
若保险公司追偿得到的款项大于赔给被保险人的,对于的归被保险人所有
代位求偿不能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获得的转让权益中首先要弥补被保险人在保险中尚未得到的损失赔偿,保证被保险人损失补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不能损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可以放弃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不能对自己的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行使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金给付后,仍可同时获得第三者责任方支付的人身损害赔偿金;或者在先向第三者责任方索赔后,再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给付
但是被保险人不得再第三者追偿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含义
重复保险的含义
投保人就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的行为,且该数个保险合同均在同一保险期间内发生效力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含义
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多个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
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强调
善意重复保险
保险标的发生变保险事故损失,保险人要按法定的或约定的方式分摊保险赔偿责任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分摊方式
保险金额的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近因原则
近因的概念
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或灭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
近因原则的概念
保险人只对近因所造成的风险负责赔偿
近因原则的具体运用
单一原因致损
多种原因致损
多种原因同时发生,但都是相对独立的,互相不存在因果关系
多种原因接连发生且持续不断,彼此间互为因果关系,形成因果链,第一个原因即为近因,若有新插入原因,则新插入原因是近因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比例因果关系理论的运用
人寿保险的基本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争议条款
宽限期条款
复效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
自杀条款
保单质押贷款条款
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不丧失的现金价值条款
犹豫期条款
保单转让条款
受益人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