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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基本知识整合,整理了基本理论、国家制度、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的内容,多谢支持。
编辑于2023-03-03 19:27:16 上海宪法学
基本理论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概念
宪法词源的演变
宪法的特征
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
重大原则性问题和根本制度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原因
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和稳定性
制定
专门机构
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更为严格
修改
只有宪法规定的特定主体才可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
修改宪法的通过程序更为严格
有些国家宪法中明确规定对修改宪法内容的限制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与普通法律和直接依据宪法做出的具体宪法行为相比较而言
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前提
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的本质
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宪法规定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阶级性质
具体内容
宪法的分类和渊源
宪法的分类
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根据宪法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基础以及国家政权的性质所进行的分类
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成文宪法
宪法典
明确具体、修改困难、适应性差
不成文宪法
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宪法惯例
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
刚性宪法
制定修改程序比一般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稳定性强、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修改程序复杂、不能及时适应社会实际的变化
柔性宪法
指定修改程序、法律效力与一般法律相比完全相同
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
制定宪法主体不同
钦定宪法
君主自上而下
民定宪法
民选会议、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
协定宪法
君主与人民或民选会议进行协商共同制定
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
宪法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
近代宪法
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表现为自由权
现代宪法
20世纪初以来在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宪法
产生标志
1918年苏俄宪法和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
公民你的基本权利扩大到社会权
宪法的渊源
指宪法的表现形式
宪法典
是宪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宪法修正案是宪法典的组成部分
宪法修改机关不直接改动宪法文本的规定,而是按照修改时间将对宪法进行修改的内容另起序号顺序排列附在宪法典之后,以新修改的内容代替或者补充原文本内容的修改方式
宪法典是我国宪法的主要渊源
宪法性法律
一般指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含义
不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宪法性法律只是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
成文宪法国家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
宪法性法律仅具有一般法律效力而不具有高于法律的效力
我国奉行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宪法性法律不是我国宪法的渊源
宪法惯例
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形成前提
书面的宪法文件对某些宪法事项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政治实践又需要一定的政治规则
注意
宪法惯例是一种不成文的政治行为规范,没有法律文书表现形式,因而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也不具有司法上的适用性,违反宪法惯例通常不构成违宪,约束力主要为政治道德
宪法判例
法院在宪法争议案中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判决
主要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我国没有
遵循先例原则
法官造法
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机关所做的独立的宪法解释决议
在违宪审查过程中为了判断法律是否合宪而对宪法所作的解释
是宪法的组成部分
国际条约
宪法的制定、解释与修改
宪法的制定
宪法制定概述
宪法制定
制宪或立宪,指宪法制定那个主体按照一定的理念、基本原则和程序并通过制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
不等于法律制定,也不等于宪法修改
宪法制定权
制宪权,创制宪法的权力
制宪权与国家权力、修宪权的关系
制宪机关与制宪程序
制宪机关
不是宪法制定权的主体
制宪程序
设立制宪机关
提出宪法草案
通过宪法草案
公布
新中国宪法的制定
宪法的解释
宪法解释的概念
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解释既是使宪法规范适应社会实际的一种方法,也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种手段和措施
宪法解释不同于宪法监督
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
宪法解释机关和宪法解释体制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制
普通法院解释制
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解释制
宪法解释的种类
有权解释和学理解释
宪法解释的效力
合宪解释、违宪解释和补充解释
宪法解释的目的
语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目的解释
宪法解释的原则
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宪法解释具有正当性和法律效力的前提
符合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和目的
宪法解释的根本目的是更好地实现宪法规定的根本任务和目的
协调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协调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的关系
我国的宪法解释
我国的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对宪法的解释应当具有最高的、普遍的约束力
宪法的修改
宪法修改的含义
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依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宪法修改的必要性
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
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缺漏
宪法修改的限制
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国家的领土完整
政体
宪法修改的方式
全面修改
在国家政权性质及制宪根源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宪法修改机关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的活动
基本特征
宪法修改活动依据原宪法所规定的宪法修改程序
宪法修改机关通过或者批准修改后的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
部分修改
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以决议或者修正案等方式对整部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动
基本特征
依据宪法修改程序进行
不重新通过或者批准修改后的整部宪法,只是以决议或者修正案等形式删改、变更、补充宪法中的部分内容
方式
修宪机关以通过修宪决议的方式直接修改宪法的内容并重新公布宪法
优缺点
修宪机关以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的内容
优缺点
宪法修正案的功能
废除宪法原来的条款或者内容
变动宪法中的规定
增补宪法的条款或者内容
宪法修改的程序
提案
提议主体
代议机关、国家元首或行政机关、混合主体
先决投票
公告
议决
公布
国家元首、代表机关、行政机关
宪法的效力和作用
宪法的效力
宪法的法律约束力
分类
纵向
多层级的法律体系中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
横向
宪法的适用范围
本节内容
空间效力
宪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一个国家的领土
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底床、底土、领空、驻外使馆、驶离本土的船舶和航空器
时间效力
宪法在什么时间段上发生效力
生效时间
文本中明确规定
自公布之日或公布期满时起生效
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失效方式
明示失效
在新宪法中或以专门的法律废止之前的宪法
默示失效
之前的宪法随着新宪法的生效而自动失效,无需做任何宣告
对人效力
宪法所约束的公权力主体
基本权利所保护的对象,也就是基本权利主体
也就是可以依据宪法主张基本权利的主体
对事效力
宪法对社会生活的哪些领域、哪些事项发生效力
宪法的作用
宪法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
宪法自身要具有正当性
以民主事实为基础,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社会成员要具备宪法意识
法律体系的完备
宪法的作用
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宪法指导思想
概述
概念
体现统治阶级意识形态并指导宪法制定、修改、实施的思想原则和理论体系
宪法的指导思想与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指导思想指导普通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社会主义国家普遍重视宪法指导思想问题,一般在宪法文本中就阐明马克思列宁主义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宪法指导思想和党的指导思想的关系
我国宪法关于指导思想的具体表述
我国宪法指导思想的理论内涵
关于国家性质的理论
关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理论
关于国家结构形式的理论
关于政党制度的理论
关于民主法治的理论
关于国家根本任务的理论
我国宪法指导思想的重要作用
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
是宪法制定、修改和实施的根本依据
宪法基本原则
概述
宪法基本原则概念
宪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所采取的基本立场和准则
宪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在宪法制定和修改中,宪法基本原则具有衔接宪法指导思想和宪法规范、构建宪法规则体系的作用
在宪法中实施中,宪法基本原则是遵守宪法和适用宪法的重要依据
宪法基本原则在维护宪法稳定与社会发展关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原则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
法治原则
宪法实施的监督
宪法实施
概述
概念
宪法在国家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实施宪法规范的内容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
宪法实施主体
广义
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
狭义
宪法实施主要通过国家机关以作出宪法行为的方式得以实现
宪法行为
依据宪法做出的立法行为
依据宪法做出的具体行为
包括
宪法实施的功能
通过宪法实施,实现人民的根本意志和党的主张
通过宪法实施,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通过宪法实施,落实宪法规定的国家基本制度
宪法监督
概述
宪法监督的含义
由特定国家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对国家机关做出的宪法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
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
宪法自身的保障制度
宪法修改制度
宪法监督制度
一般法律的保障制度
违宪和违法的区别
这里的法并不包括宪法
这里的违宪指直接违反宪法的行为
区别
性质不同
行为主体不同
审查主体不同
责任形式不同
宪法监督的意义
宪法监督为宪法实施提供保障
宪法监督制度已经成为维护法治国家宪法秩序的重要机制
宪法监督制度是协调宪法稳定性与适应性关系的一般机制
宪法监督制度的历史发展
宪法监督制度的类型
普通法院监督制
也称“司法审查”和“违宪审查”
分散型体制,多在英美法系国家使用
特点】
优缺点
专门机关监督制
宪法的历史发展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资本主义宪法
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
经济条件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
要求建立自由的市场竞争
政治条件
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建立
思想条件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深入人心
法律条件
法律制度本身的发展、法律形式的分化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法律部门在更高层次上的统一
英美法等国家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资本主义宪法的基本特征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确立资本主义根本政治原则
确立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资本主义宪法的发展趋势
重视人权保障
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
增加国际协作方面的内容
社会主义宪法
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1918年苏俄宪法
地位、作用
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
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主要特征
社会主义宪法确立并维护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
明确规定了国家性质
集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政权建设理论
保证人民真正实现当家作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宪法
清末预备立宪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规定人民享有较为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北洋军阀和国民政府的宪法
北洋军阀时期的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中华民国约法》
《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法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五五宪草”
《中华民国宪法》
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制定背景
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1954年宪法
制定背景
主要内容和特点
历史地位和意义
1975年宪法
修改背景
主要内容和历史评价
1978年宪法
修改背景
主要内容和历史评价
对1978年宪法的两次修改
1982年宪法
对1982年宪法的四次修改
1988年的修改
1993年的修改
1999年的宪法修改
2004年的修改
国家制度
经济制度
概述
概念
又称社会经济结构
地位
是国家制度的基础,并决定了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上层建筑的性质
我国宪法对经济制度的规定
确认生产关系的制度
生产资料所有制
基本经济制度
是一个国家经济制度的基础,决定着社会经济制度的基本性质,也决定着一个社会的基本性质和发展方向
确认分配关系的制度
分配制度
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经济管理制度
计划经济体制或市场经济体制
有关保护公民和其他经济主体经济权利的规定
经济制度与宪法的关系
现行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国家经济制度的基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概念
社会主义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用来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需要而结成的经济关系体系
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占主体地位,发挥主导作用
两种公有制形式
全民所有制
国家所有制经济(国有经济)
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征,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含义
国家作为全民的代表对生产资料拥有最终所有权
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有经济应当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到主导作用
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公有制经济的性质应当坚持,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应当灵活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
生产资料公有化的范围比较小,生产资料所有权只属于集体经济单位的劳动者所有,归集体占有、支配和使用,集体生产经营的成果在集体范围内进行分配
主要内容
包括
农村集体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
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自主权
在集体经济组织,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和生产活动的经营者是一致的,都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全体劳动者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特指我国
基本国情
社会主要矛盾
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就我国的社会性质而言。我国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不能背离
就社会主义的发展程度来看,它还处于初级阶段,并且将长期存在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
国有企业的作用
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
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
外资经济
作用
要求
两个毫不动摇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
按劳分配为主体
作用
含义
在公有制中,劳动者的按劳分配收入在个人收入总额中占主体地位
整个社会分配方式的主体是按劳分配,决定着分配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
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实质
按对生产要素的占有状况进行分配
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方式
劳动、资本、管理、知识产权、土地等自然资源
原因
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作用
内容
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属性
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
完备的法制体系和健全的宏观调控
政治制度
概述
概念
在特定的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规则的总和
组成
影响因素
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归根结底由这个国家的性质和国情所决定的
政治制度与宪法的关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概述
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基本内容
人民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按照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并运行的
人民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
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一府两院对人大是一种从属关系,不能脱离或者违背人大的意志行事
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历史发展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政权组织形式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农民协会、工人代表大会
萌芽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工农兵代表大会和中央执行委员会
早期形态
抗日战争时期
工农民主专政政权
解放战争时期
人民代表会议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实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
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国家的各种具体制度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优越性
使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得到充分落实
保证了人民权利的统一性
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适合我国国情
既能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又能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选举制度
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调整国家权力活动的基本形式,反映不同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体现不同的权力分配要求
地位、作用
特点
民主性、科学性
选举法提供了法律与程序保障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普遍性
普选原则,主体具有普遍性
平等性
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
选票的价值和效力一样
禁止非法限制和歧视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
现状
确定依据
无记名投票
作用
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组织机构
人大常委会、选举委员会
选区划分
选民登记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与介绍
选举投票与结果确认
代表的辞职、罢免与补选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概述
政党和政党制度的概念
政党制度的主要类型
一党制
两党制
多党制
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
政党制度的影响因素
从根本上说取决于这个国家的社会性质和根本制度
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政治经济状况和民族文化传统
我国政党制度的形成发展、显著特征和重要作用
形成发展
显著特征
在政党关系上,坚持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
政治协商、相互监督
各民主党派依法履行职权
领导职务,参政议政
通过人民政协参与重大事物的协商
共产党支持民主党派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在政权运作方式上,坚持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在协调利益关系上,坚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照顾同盟者的具体利益
在民主形式上,坚持充分协商、广泛参与
重要作用
服从服务大局、广泛凝聚力量,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持
充分发扬民主、扩大有序参与,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
积极协调关系、努力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两面旗帜,加强团结联谊,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地位
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由党派团体和界别代表组成,政协委员由各党派团体协商产生
政治职能
政治协商
民主监督
是中国特色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政议政
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
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有机结合
选举民主建立在充分的协商民主基础上,协商民主的成果最后必须通过选举票决来实现
选举民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协商民主遵循达成共识的原则
作用
扩大社会各界的有序政治参与,拓宽利益表达渠道,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有效运行载体和实现形式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概述
概念
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的制度
目的
是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能够根据本民族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特点,自主管理本地方的内部事务,推动社会发展
核心内容
自治权
原则
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
实行的必然性
历史依据
现实情况
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
政治基础
休戚与共的亲密关系、合作共存的政治认同
理论依据
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原则与类型
建立原则
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则
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
聚居
地区
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
尊重历史传统
考虑历史因素
各民族共同协商
自治区的建置由全国人大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建置由国务院批准
民族自治地方的类型
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依据
少数民族聚居区人口的多少和区域面积的大小
以民族组成为依据,民族自治地方主要有以下基本类型
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地方
以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的自治地方
在一个民族自治地方之内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
一个民族有多处规模不等的聚居区的,可以建立多个不同行政地位的自治地方
意义
保障各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
促进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
维护国家统一
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概念和特点
概念
特点
群众性,不同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具有自治性质的社会组织
基层性
内容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村民会议
义务与责任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与基层政权的关系
与基层人大的相互关系
严格遵守贯彻基层人大决议和决定,开展自治活动,参与人大活动,反映人民意见
人大对其进行监督,保证法律、决定等的实施,给予指导、帮助、支持,保证基层群众自治的实现
与基层政府的关系
政府给予指导、帮助与支持
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实践及其发展
文化制度
概述
概念和特征
文化概念
广义
狭义
宪法规定的文化
意识形态部分+非意识形态的部分
文化制度
概念
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规范社会文化生活,调整以社会意识形态为核心的各种文化生活的基本原则和规则的总和
包括:与社会意识形态有关的基本价值观念;文学艺术、体育、科学技术、新闻广播出版等的文化事业和国家政策
特征
文化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文化制度具有阶级性
文化制度具有时代性
文化制度具有民族性
文化制度与宪法的关系
文化是宪法产生与发展的重要基础
确认和维护文化制度成为宪法的重要内容
我国宪法关于文化制度的规定
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思想道德建设决定着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与方向
内容
理想教育
在思想道德建设中起着决定性作用
进行共产主义教育,进行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
道德教育
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弘扬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
文化教育
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和伪科学的良好氛围,提高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
遵守纪律的习惯
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基本方针和法律基本知识的教育,自觉守法的习惯
加强科学文化体育建设
作用
提高民族素质、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水平
内容
发展科学事业
发展文化事业和体育事业
保障公民进行文化活动的自由
加强人才培养
文化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反映了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本质要求,在所有社会主义价值目标中居于统摄和支配地位
把我体系的内涵和目标,将之融入文化建设的各个方面
繁荣发展自然科学事业和哲学社会科学事业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大力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
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
繁荣文学艺术创作,推进文化体制改革
社会制度
概述
概念
社会
广义
处于特定区域和时期,享有共同文化并以物质生产活动资料为基础的人类生活的共同体
狭义
由于共同利益和社会活动而互相联系起来的人群和团体,多指社会建设范畴
社会制度
法学意义上的社会制度
宪法和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中形成的规范人们社会行为的总和
含义
社会制度对人们的社会行为具有规范性
规范作用具有普遍性
规范作用具有稳定性
宪法和社会制度的关系
我国宪法关于社会制度的规定
教育制度
定义
为规范各类教育机构与组织体系及其运行而制定的各种规则和原则的总和
主要功能
传播先进文化、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催你经济科学发展、培养人才、推动自主创新
劳动就业就业制度
定义
为调整劳动和就业社会关系而制定的各种规则和原则的总和
劳动就业的作用
个体自由保护、个体价值实现、社会安全保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医疗卫生制度
定义
为规范医疗卫生行为而制定的规则和原则的总和
目标
人人享有医疗卫生服务
原则
公益性、公平性、可及性
社会保障制度
定义
为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与生活需要而制定的有关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社会安置等的一系列规则和原则的总和
作用
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和文化福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内容
社会管理制度
定义
为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良好秩序而制定的各种规则和原则的总和
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
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
社会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加强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社会管理制度体系建设
加强社会领域立法
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国家性质
概述
国家性质的概念
即国家阶级本质,又称国体,它集中反映了社会各阶级、阶层在社会中的不同地位
国家是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
宪法和国家性质
宪法首先要明确国家性质
我国的国家性质
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人民民主专政在我国的确立
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表现
但人民民主专政的表述更适合
集中反映了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特点
表明了我国的阶级状况和政权的阶级基础
有更广泛的政治基础
更适合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
具有广泛性、适应性和开放性
准确体现了我国国家政权的两个职能
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内容
工人阶级领导
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必然要求和根本标志
为什么
主要通过中国共产党来实现
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
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结合
对最广大的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爱国统一战线
国家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
概念
又称政体,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一定原则建立的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统治和管理职能的政权机关的组织与活动机制
表现
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最重要的外在表现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政权机关组织和活动的系统体制
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性质的关系
国家性质决定着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对国家形式有一定的反作用
政权组织形式的分类
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立宪君主制
共和制
议会内阁制
总统制
半总统制
委员会制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公社制
苏维埃制
人民代表会议制
我国政权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
民主集中原则下的政权组织形式,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的鲜明特点
国家结构形式
概念
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按照一定的原则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总体形式
分类
单一制
中央集权型单一制
地方分权型单一制
联邦制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统一、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我国具有统一的历史传统和实行单一制的渊源
我国各民族人民之间历来拥有和睦相处、友好往来的传统
单一制国家有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有助于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行政区划的概念
行政区划的原则
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
有利于民族间的团结
有利于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
尊重历史沿革和文化传统
我国的行政区划
行政区划的变更程序
国家标志
国旗
国歌
国徽
首都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权利概述
权利的概念
反映了主体之间一种对等的法律关系
由法律规范所认可的
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
权利观的历史发展
权利的分类
国外
公权
国家及其他公共团体行使的公权
统治权
国民行使的公权
针对国家的权力
私权
基本体现在私法关系中
根据权利的内容
人格权
身份权
财产权
根据权利的作用
支配权
请求权
形成权
抗辩权
根据一般的权利理论
根据规定权利的法律性质不同
普通(法律)权利
基本权利
根据权利涉及的领域不同
政治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
文化权利
根据享有权利的主体不同
普通主体享有的权利
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
根据确定权利的法律规范的特点不同
实体性权利
程序性权利
人权
概念
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而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
实质内容和目标
人的生存和发展
范围
个人人权
集体人权
三代
人身自由、精神自由、经济自由
公平、正义、平等
要求对社会进行改造
集体人权
基本权利的概念
私主体针对公权力所享有的权利
特点
是公民个人所享有的权利
是个人针对国家的权利
个人针对国家的防御性权利
后扩展到要求国家积极作为以帮助个人实现权利
基本权利需要通过一定的途径予以救济
基本权利的类型
基本权利的学理分类
自由权、受益权、参政权
公民相对于国家的四种不同地位
但不能完全概括和反应现代宪法所保障的新型的基本权利
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
消极权利
旨在保障个人不受公权力侵害的自由领域,要求公权力不作为的权利
积极权力
参与国家意志的形成或要求国家积极作为的权利
免于国家干预的自由、参与国家事务的自由、国家给予的自由
具体权利和抽象权利
我国基本权利的分类
基本权利的性质
基本权利既是固有权利,也是法定权利
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但在特定条件下也受到限制和制约
宪法学意义上的限制和制约
法社会学意义上的制约
基本权利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
基本权利的主体
一般主体
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国籍
出生
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
加入
特殊主体
法人
财产权或其他一些经济自由权
没有生命权、生存权等,也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外国人
可以享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作为自由权的基本权利
不完全享有劳动权、受教育权和社会保障权等社会经济权利
特定主体
享有基本权利和特定基本权利
妇女、老人、儿童、残疾人、华侨、享有庇护权的外国人
基本权利的效力
基本权利的保障与限制
基本权利的保障
三种含义
公权力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得肆意侵害
公权力应尽量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实现
国家应提供有效的基本权利救济机制
三种方式
绝对保障方式
依据宪法的保障
相对保障机方式
允许法律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加以限制
表现
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方式均由法律规定
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
折中型保障方式
基本权利的限制
类型
内在限制
基本权利基于其自身性质所伴随的、存在于基本权利自身的限制
外在限制
基本权利的外部所施加的并为宪法的价值目标本身所容许的限制
限制主体
国家机关
特定机关
立法机关
特定方式
法律
限制目的
维护其他公民合法的权利和自由、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
公共秩序和紧急状态
限制方式
宪法限制
又称宪法保留
法律限制
又称法律保留
限制的限制
审查
公民有权诉请有关机关审查该法律的合宪性,即审查该法律是否侵犯其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概念
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平等保护
内容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立法平等、适法平等
形式平等、实质平等
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政治权利
概念
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的统称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自由
范围和表现形式
一定界限
互联网
口头上
出版自由
出版物
法律限制
结社自由
社会团体是政府和社会的桥梁和纽带
法律限制
机会、游行、示威自由
范围
法律界限
和平进行
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必须依法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宗教信仰自由
信仰的自由、宗教活动自由、宗教仪式自由
为什么
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
政教分离原则
禁止设立国教
国家对宗教保持中立
国家不得以公权力身份进行特定宗教的教育或宗教活动
各宗教一律平等
独立办教原则
独立自主自办,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人身自由
生命权的保障
制定法律或制定国家政策的基本出发点
生命权的本质
生命权的性质
神圣性、不可转让性、既具有个人主观权利的性质,有需要全社会形成尊重生命权的观念和意识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法定程序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姓名权
肖像权
荣誉权
隐私权
住宅不受侵犯
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受宪法保护
社会经济权利
概念
以国家权力积极而适度的干预为条件,为公民享有权利提供充分的物质条件,特别是对社会弱者的权益给予特殊保护
是社会正义原则的体现,以国家承担某种义务为基础
基本内容
财产权
个人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和占有、使用、处分财产的权利
宪法权利的财产权和私法上的财产权
宪法权利的财产权为了防御公共权力而存在
是相对于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
作为宪法权利的财产权可为私法上的财产权保障提供宪法基础
我国法律
2004年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地位,为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提供了必要的宪法依据
《物权法》的制定与实施将宪法原则具体化,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提供了具体的程序与救济途径
非绝对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劳动权
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劳动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地位
内容
劳动就业权、取得报酬权
劳动
具体规定
休息权
劳动者在付出一定的劳动以后消除疲劳、恢复劳动能力的权利
劳动者的休假制度
公休日制度、法定节假日制度、带薪年休假制度
社会保障权
一般公民为了维持有尊严的生活而向国家要求给付的请求权
社会保障权的基本特征
构成
生育保障权、疾病保障权、伤残保障权、死亡保障权、退休保障权
界限
不能超过经济社会发展所许可的限度
物质帮助权
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实现方式
社会立法、社会保障制度
特点
文化教育权利
概念
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包括
教育方面的权力
受教育权
文化活动方面的权利
科学研究的自由
文艺创作的自由
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受教育权
按照能力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考试制度
享受教育机会的平等
招生政策
地区均衡发展
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
我国实践的积极进展
文化权利
科学研究的自由
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
探讨、发表、国家鼓励奖励、保护
文学艺术创作的自由
进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欣赏文艺作品,利用图书馆、文化馆、出版社从事文化娱乐活动
监督权与请求权
监督权
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
批评、建议权
国家应对公民的批评、建议采取宽容的态度,不能滥用公权力打击报复群众
控告、检举权
揭发违法失职与犯罪行为,请求有关机关对违法失职者给予制裁
申诉权
当公民的合法利益受到侵犯时
分类
诉讼上的申诉权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误,要求司法机关重新审查处理
非诉讼上的申诉权
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检举,任何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
公民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请求权
要求国家积极作为
包括
国家赔偿请求权、国家补偿请求权、裁判请求权
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国家赔偿请求权
国家赔偿请求权
指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权而受到损失的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是具有财产权性质的一种权利
以违法原则为主、过错原则和结果原则为辅的多元归责原则体系
公民的基本义务
基本义务概述
公民基本义务既是公民应尽的责任,也是一种资格,表明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主体地位
义务的规定是法律保留的事项
排除行政机关以行政法规或者命令的方式设定义务
立法机关以法律方式规定义务必须符合宪法价值和法律程序
设定义务的法律通常没有溯及力
享有权利,并不必然地、及时地、一对一地履行义务
时间
空间
主体
权利与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的义务
为什么要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遵守宪法义务
忠于宪法、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
具有根本性
内容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公民有义务同一切违宪现象进行斗争,捍卫宪法尊严,维护宪法秩序
遵守宪法义务中涉及的宪法不仅指我国现行的宪法典,还包括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价值体系
遵守法律
公民的基本准则,公民享有并取得合法权利的前提
公民要珍惜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
主体
广泛性
包括公民、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内容
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秩序、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祖国安全
领土、主权、政权
重要性
维护祖国荣誉
国家的声誉、尊严
公民应当
祖国利益
对外
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
对内
公共利益
依法服兵役
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对主体的限制性规定
不得服兵役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不征集服兵役
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察、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在服刑的
缓征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正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
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不履行服兵役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
依法纳税的义务
是纳税者享受权利的基础与条件
纳税者有权享受政府用税收提供的服务和公共设施,并有权要求政府积极改善这些条件并提供优质服务
纳税人有权了解、监督税款的使用情况,进而监督政府工作
纳税主体
自然人、法人、外国人
双重性
纳税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具有形成国家财力的属性
主体履行纳税义务具有防止国家权利侵犯其财产权的属性
国家要保证税制的科学合理和税收负担的公平
宪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劳动
受教育
计划生育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
国家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人民代表大会
地位
人民的代表机关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体现
其他国家机关由它产生
最高国家立法机关
组成、任期和职权
职权
立法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立法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人事任免权:对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选举、决定人选和罢免的权力
决定权:决定重大国家事项的权力
监督权:监督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权力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会议制度
主要工作程序
议案的提出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
选举
决定人选
罢免
询问和质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
研究、审议、拟定有关议案
调查委员会
针对一个问题临时而设的调查组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地位
权利
义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产生于全国人大,但不是一个独立于全国人大之外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组成、任期和机构设置
职权
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立法权
法律解释权
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
重大国家事项决定权
人事任免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会议制度
列席制度
旁听制度
分为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主要工作程序
议案的提出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
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质询和询问
特定问题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国家主席的职权
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任免权
外事权
授予荣誉权
国务院
性质和地位
中央人民政府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组成、领导体制和会议制度
组成和任期
领导体制
总理负责制
表现(5)
部长、主任负责制
会议制度
国务院全体会议
国务院常务会议
职权
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对地方的
领导和管理工作
少数民族、华人华侨
改变或撤销不当命令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国务院的其他职权
机构设置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组成部门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局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中央军事委员会
我国的军事制度
我国的武装力量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民兵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设立
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
性质、地位、组成、任期和领导机制
性质和地位
国家最高军事指挥机关,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组成和任期
领导机制
首长负责制
职权(10)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性质和地位
性质
审判机关
地位
产生和组织
产生
组织
职权
审判工作原则
人民检察院
性质和地位
性质
法律监督机关
地位
产生和组织
产生
组织
职权
检察工作原则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相互关系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国家机构
宪法地位
同级地方国家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
地方国家机关与中央国家机关的关系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
国务院与省级人民政府的关系
国务院主管部门与省级人民政府的关系
国务院主管部门与省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关系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性质和地位
组成和任期
职权
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概念
性质和地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性质和地位
组成和任期
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性质和地位
组成和领导体制
职权
地方政府机构
工作部门
派出机关
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一国两制”与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机关的地位和特点
地位
特点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
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地位
国家的监察机关
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实现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
作用
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的有机统一,实现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结合,实现了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