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公基三支一扶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点-行政法【超详细版】
自己考试就用的这个,公基考试、三支一扶考试、事业单位联考都适用哈~知识点很详细,很适合打基础或基础不牢固的。
编辑于2022-01-14 16:46:38从我大一0基础自学PS,一路到现在已经可以兼职接单并月入上千,心里美滋滋哈哈哈哈~合集里的笔记都是我从实战接单的角度,总结出来的PS设计思维逻辑,可以帮助你更本质、更熟练地真正掌握PS。而不是单纯的学一个作品只会做这个作品,这样是永远学不完的。学习这些笔记前希望你对PS本身先有一个基础的了解(最起码基础工具都会用,不然的话看我的这些笔记会有点吃力哦~)。因为我平时兼职接单主要接的是影楼精修方面的(像写真、婚纱照、摩卡等等),通俗讲就是大家常说的人像修图,所以想通过修图兼职接单赚点生活费的千万不要错过呦~学会笔记里的接单通用思维流程可以帮你更高效接单出片。 第一模块(PS常用功能原理及应用)主要包括:一篇彻底搞懂系列之PS影楼精修常用工具、布尔运算、图层调整层、颜色模式、图层混合模式、计算、应用图像、颜色配置文件、分辨率与位深度、“Camera Raw”滤镜。 第二模块(接单通用思维流程)主要包括:影楼接单通用思维流程系列之皮肤处理、溶图合成、宏观调色、人像调色、风格化调色、颜色观察法则、抠图本质是做选区(抠头发丝、婚纱、冰块、玻璃)、影楼修图常用技巧、新手接单需注意的印刷问题、尺寸等
该笔记合集适用于公基、三支一扶、事业单位考试,专门花了一个月详细总结了法律模块知识点,主要包含①国家机构知识(超详细版);②法理学(超详细版);③宪法知识(超详细版);④民法知识(超详细版);⑤行政法知识(超详细版);刑法知识(超详细版)。
本篇笔记总结了100多个新媒体运营常用工具类、素材类网站,无论是小红书公众号图文类运营,还是抖音快手短视频类运营,我把常用的网站都放笔记里啦~希望可以帮你提高工作效率,网站种类细分如下:图片类,各类素材综合导航,涨认知类,常用辅助工具类,各类工具综合导航,音效类素材,视频类素材,H5制作,文案类,分析、报告类。
这是我从大一自学PS到现在兼职接单一直在用的设计类素材网站,共收录了200多个,包括我自学用过的PS、AI等软件免费学习教程类网站,还有免费可商用的素材网站,接单用素材时就不用担心版权问题啦。 另外我把自己平时兼职接单用的网站也放进去啦,已经掌握PS的可以去尝试接接单。 笔记中网站种类细分如下:免费自学设计教程网站,免费样机,图片快速处理辅助工具,各类素材综合导航,logo类网站,包装设计、线下物料类网站,包含矢量图标、单个元素的网站,配色网站,字体网站,创作灵感网站,部分免费图片素材网站、以图找图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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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行政法
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分类
一般行政法
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 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程序法等
特别行政法
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安、体育、教育、民政、卫生、交通、基建、海关和科技行政法
如: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海关法、教育法、食品卫生法等
只适用于特定领域
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
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
程序正当
行政公开(保障知情权);公众参与(表达意见陈述申请);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
权责统一
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行政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合理行政
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高效便民
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
诚实信用
行政信息真实(行政机关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保护信赖利益(行政行为不得随意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
行政主体
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行政主体
定义
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不是个人
分类
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一般地方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居委会、村委会)、各种技术检验鉴定机构专门组织(如: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
行政相对人
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个人或组织
行政行为
特征
是执行法律的行为
裁量性
单方意志性
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如:征收征用)
分类
以行政行为受到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分为
羁束行政行为
严格按照法律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依法自由裁量
以其启动是否需要相对人先申请为标准分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
直接依法定职权实施
依申请行政行为
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依法实施
以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划分
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效力
公定力
一经形成,原则上即应推定为合法
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或宣布为无效之前,任何人不得否定其效力
确定力
不可变更力
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其内容非以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
行政相对人的确定力
必须服从
如若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向特定的行政机关申请撤销或者变更;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期限过后,未申请,则行政行为取得合法效力
行政主体的确定力
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
如发现确有法定的撤销变更理由,必须由有权的行政机关以法定程序撤销或变更,并向行政相对人说明
拘束力
一经作出,其内容必须得到遵从、不得违反的效力
对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相对人有服从和遵守的义务
对行政主体的拘束力
行政主体本身、行政主体的上级机关也必须受到此行政行为的拘束,否则就构成越权或侵权
执行力
一经作出,其内容必须完全地、实际地得到履行,当事人不得延误或抗拒
抽象行政行为
不可诉,不可复议,去法院告法院不会管
定义
对不特定管理对象
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形式
行政法律文件
规范性文件
非规范文件
主要表现为
行政立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
其他规范性文件
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法律冲突与适用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法不溯及既往,但有利溯及除外
有利于被告人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法律冲突时
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
适用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决定
适用部门规章
全国人大常委裁决
政府规章与设区的市法规冲突
由省级人大常委处理
具体行政行为
定义
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特定的事项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包括
行政许可
定义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审查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依相对方的申请
采取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
赋予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者法律权利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如下情况分别处理
无论是否受理,都需要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各方面均符合要求的
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即时告知不受理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即时作出不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允许当场更正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许可的听证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时间问题
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应当于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相关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制作笔录,笔录交由听证参加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听证主持人注意回避关系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行政许可的设定
国务院各部门规章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法律可以设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许可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制定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可以以发布“决定”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需要延期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在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在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逾期未作出决定,视为准予延续
《行政许可法》重点法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
应当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造成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已生效行政许可一般不得擅自改变,除非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修改或废止
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这2种情况,行政机关可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补偿
行政处罚
外部行政行为
定义
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以惩戒违法行为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种类
声誉罚(申诫罚、精神罚)
警告
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
财产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行为罚(能力罚)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人身自由罚
行政拘留
劳动教养
行政处罚的设定
法律
各种处罚都可以,包括限制人身自由
行政法规
除了限制人参自由不可以设定,其余包括吊销执照等都可以
地方性法规
除了限制人身自由、吊销执照不可以设定,其余包括暂扣都可以
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可以设定警告、罚款
行政处罚的程序
简易程序
当场处罚
表明身份-说明处罚理由-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备案(报所属行政机关)--执行
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给当事人
适用于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决定
普通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听取申辩与听证-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
行政机关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以行政处罚的,不予以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罚缴分离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
20元以下的罚款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当场收缴的罚款
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在水上当场收缴的,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逾期缴纳的处理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证件
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协助调查,不得阻挠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转移或销毁证据
行政处罚的听证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有权听证后,3日内提出
听证申请人
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
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
较大数额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行政处罚的时效
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区分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
种类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种类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征收必要费用
《行政强制法》重点法条
情况紧急,可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机关或组织不得实施
查封扣押仅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财物
查封、扣押产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执行
不得查封(解除查封)的情形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不得查封与违法行为无关的
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用品
已经被其他国家机关查封过的,不得重复查封
查封扣押期限届满的应当解除
注意
取保候审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行政裁决(行政司法)
对象:特定的民事纠纷
不具有司法性质,是准司法性质
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主体,所以不构成行政裁决
分类
损害赔偿裁决
平等主体之间涉及与行政管理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引起的赔偿争议
权属纠纷裁决
平等主体之间涉及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某一财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产生的纠纷
侵权纠纷裁决
平等主体之间
如
《商标法》、《专利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对侵权赔偿争议和权属争议
行政给付
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
体现了国家对特殊群体、弱势群体的帮助
包括
抚恤金
对象
烈士、因公殉职、负伤、病故、残废的军人、警察或者其家属
生活补助费
对象
烈军属、复原退伍军人,以及因工伤事故致残的公民
安置
对象
复员、专业、退伍军人
形式
安置费
复员军人建房补助费
提供住所
救济
对象
因某种情况陷入生活困境的公民
农村的五保户、贫困户,城镇的贫困户,发生自然灾害的灾民
形式
救济金
救济物资
优待
生活上处于困境,或法律规定的特定社会成员
贫困学生、独生子女
社会福利
注意
行政确认
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主体、地位、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证明并宣告的行为
如:户口登记、公证处公证、技术鉴定部门对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予以认定
具体行政行为
既是要式(书面内容)、也是羁束行政行为
行政处分
不可诉
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监督
广义
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媒体、公民、社会力量......的监督
狭义
行政机关内部监督
行政救济
国家赔偿
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法由国家承担责任并对受害人给予赔偿的制度
个人行为不算,如上班途中驾车撞人
种类
行政赔偿
行政主体
侵犯人身权的赔偿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殴打、虐待或者教唆、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不管是否在履行职务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违法没收、征用财产的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行为
国家不赔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刑事赔偿
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看守所、监狱
侵犯人身权的赔偿
拘留
逮捕
改判无罪,原判已经执行的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神器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适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不管是否在履行职务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改判为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不赔的情形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方式
以支付赔偿金为主
侵犯财产权
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侵犯人身权
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造成严重后果的
精神损害抚慰金
赔偿义务机关
一般,谁侵犯,谁赔偿
特别的注意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利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则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即
接班人赔偿或撤销人赔偿
采取拘留措施
作出拘留决定的为赔偿义务机关
采取逮捕措施
作出决定的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
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先采取拘留措施,后来又采取逮捕措施
则后来的为义务机关,即作出逮捕决定的为赔偿义务机关
公安派出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所属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下级机关不服,再去找上级理论
定义与特征
以行政争议或行政纠纷为其处理内容
民事纠纷不可以复议
由行政相对人提起复议申请
是一种行政自我监督制度
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权
管辖主体只能是一定的行政机关
上级机关
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
申请方式
可以书面申请
可以口头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理由、时间
时间问题
申请时间
侵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
审查时间
收到申请,5日内审查
不符合规定
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
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
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除了以上2种情况,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法律规定的少于60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经负责人批准,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30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范围
对行政处罚不服
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
对行政许可不负
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
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申请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不能复议的情形
【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也不能诉讼,但可以申诉
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行政调解
但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诉讼
刑事、司法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但是附带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复议
行政事实行为
如:审计机关对某企业违反财物纪律的审计结论
结论已经是事实
行政调解
仲裁
行政复议中的附带审查
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该规定”包括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乡、镇政府的规定
不包括
国务院部、委员会的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复议机关的确定
申请人
具体行政行为所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死亡的公民也可以是近亲属、法定代理人
行政诉讼
对象:行政机关,对机关不服,去找法院
定义
行政主体侵犯合法权益,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是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是被告-行政机关
受案范围
与行政复议的范围差不多
对行政处罚不服
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
对行政许可的决定不服
包括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
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行政裁决可诉
申请保护人身权、财产权,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不予答复
行政不作为可诉
行政机关侵犯经营自主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
违法集资、摊派费用
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险待遇
行政给付可诉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行政合同可诉
认为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
不可诉案件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如:国务院最终裁决
不能对国务院不服
刑事、司法行为
行政调解行为与法定行政仲裁行为
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行政诉讼的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县级、市级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下第一审行政案件
市级法院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海关处理的那件
本辖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
省级法院
管辖本辖区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在哪,就找哪的法院
经过复议的案件
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
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
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法院认为也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行移送
注意
我国没有宪法法院、行政法院
行政诉讼的被告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过复议的案件
复议机关无论怎样都被告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
则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构成共同被告
改变原行政行为的
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
起诉谁,谁就是被告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机关的
原行政机关是被告
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
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
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因为其他组织只是受委托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条件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律师和普通诉讼代理人的区别
律师
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保密
普通诉讼代理人
包括
当事人
其他诉讼代理人
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
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诉讼不停止执行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如:被罚款,不服,去上诉,但应当先交罚款,不可以暂缓、拒绝、也不可以申请暂缓
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被告(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原告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停止执行
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行政诉讼的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一般采取公开审理原则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不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的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
则可以不公开审理
未申请
则公开
案件审理的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以及地方各级政府规章不作为依据,仅仅可以参照
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可以按缺席判决
简易程序
审理以下之一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打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以下”包括
被诉行政行为依法当场作出的
案件涉及款额2千元以下的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管理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证据包括
需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书证
符号,日记
物证
视听资料
录音、影像
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复议与诉讼的关系
大多数案件均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或复议期满后15日内起诉
必须先复议,如对复议不服,才能去诉讼的情况
纳税争议
侵犯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的确认性行为
限制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如企业合并
选择复议后,就不能再诉讼的情形
即复议、诉讼只能二选一
出入境惩罚
省部级单位对自身行为的复议决定
只能复议,不能诉讼的情形
侵犯已经取得自然资源权利的确认性行为,由省级政府在特定条件下做出了复议决定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1
是否是行政行为
首先看主体,是不是行政主体,如:仲裁委员会就不是行政主体,就构不成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