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 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法之行政诉讼程序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受理、一审程序、一审判决、调解程序、二审程序、特殊制度、诉讼执行、行政诉讼的特别程序。
编辑于2022-01-24 14:59:25行政诉讼程序
受理
受理
立即登记制
没有不予受理,只有不予立案
一律接收起诉状,之后再分情况处理
当场或7日内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
登记立案
当场能够判断不符合起诉条件
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
当场或7日内不能够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先予立案
材料欠缺
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一次性全面告知补正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
应当登记立案
拒绝补正或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退回诉状井记录在册
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救济
受理瑕疵
范围
不接收起诉状
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
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
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不立案的裁定
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不立案+不给裁定
向上一级法院起诉
上一级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 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一审程序
交换诉状流程
起诉状副本5日内送达被告
送达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行政赔偿程序可以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
被告收到15日内提交答辩状
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法院的审理
法院5日内将答辩状交原告
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
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不用传票)
普通程序
审理对象
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复议维持
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审理方式
一审应当开庭、言词审理,不得书面审理
以公开审理为原则,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绝对不公开;商业秘密申请可以不公开
审理期限
6个月;需延长由高院批,高院审理的由最高院批
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
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没有法院的级别要求,中院、高院的第一审案件也可 以适用),二审、重审、再审不适用
清楚明确,争议不大
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
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审理方式
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通知和送达
法院可以用口头通知、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举证期限
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不得超过15日
当事人双方均同意立即开庭或者缩短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法院可以立即开庭期限审理或者确定近期开庭
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审理期限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无延长规定)
程序转化
法院发现案件不宜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转化后,审限自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不重新计算
陪审员
第一审可以有陪审员
公益诉讼;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应当7人庭(含陪审员)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一审判决
被诉行政行为合法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不存在维持判决或者确认合法判决
违法
判决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机关重做必须纠正违法之处,否则法院可再次撤销并提出司法建议
违法但不适宜撤销
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1、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2、撒销将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但不适宜撤销 3、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4、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原告不撒诉的
可以要求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需赔偿(前提:依申请)
明显且重大违法
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1、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2、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3、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补救赔偿
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补救赔偿可能给原告造成损失,经释明,原告请求一并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不能依职权】,法院可以就赔偿事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一并判决
处罚明显不当或对款额认定有误
可变可撤销
变更不得加重,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 的除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不得加重)
复议维持
原行为不符合受理条件
都驳回起诉
原行为合法+复议维持合法
都驳回原告诉求
原行为合法+复议维持违法(包括程序违法、实体违法)
原行为合法一驳回原告诉求
复议违法一确认复议违法或单独撤销复议决定
作为违法+复议维持违法
都撤销
不作为违法+维持违法
不作为违法一履行或给付
维持违法一撤销
复议改变违法
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可以判决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可以判决恢复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不作为
不作为合法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不作为违法,但如何履行还需由被告进一步调查或者裁量的
重新处理
不作为违法,且履行还有实际意义
限期履行
不作为违法,但履行已没有实际意义
确认违法
调解程序
范围
行政赔偿、补偿+自由裁量行为
法院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调解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公开
【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社会/他人利益,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第三人
经法院准许,第三人可以参加调解
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调解
调解书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和解或调解后,请求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法院不予准许
二审程序
上诉
主体
原告、被告、一审受到不利判决第三人
上诉的为上诉人,其他按照原审地位列明
形式
上诉状只能书面
期限
判决书15日内; 裁定10日内
文书传递
法院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应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不答辩不影响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 二审法院;已经预收的诉讼费用,一井报送
审理方式
原则上应开庭,没有新事实、理由、证据的可以书面审理
审理对象
一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全面审查】
【注意】民诉二审对象为上诉范围,刑诉是全面审查
审理期限
3个月;需廷长由高院批,高院审理的由最高院批
特殊制度
首长出庭制度
负责人(正、副职、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还可以另行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
必须出庭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提交材料
负责人出庭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职务的材料
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应当向法院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授权委 托书,并载明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和代理权限
后果
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或者法院书面建议后依然不出庭,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做出处理
回避制度
申请时间
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
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决定
主体
院长
审委会
审判人员
院长
其他
审判长
时间
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明显不属于回避事由的,法庭可以依法当庭驳回
救济
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议一次,法院应在3日内作出议决定
工作暂停
【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当暂停工作,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第一次)
【法院作出回避复议决定前】不停止工作(第二次)
法律适用制度
依据
法律、法规
必须适用,不能拒绝适用
冲突规则
上位法忧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股法
参照
规章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适用,作为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法院可以不予以适用
参考
其他规范性文件
援引
司法解释
审判适用了司法解释,要在裁判文书中指出
WTO规则
转化成国内法后才可以适用
宣判制度
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
发判决书
当庭审判
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定期审判
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一审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文书公开
应当公开
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
不得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行政调特,决定特,起诉状,然解状等其他法律文书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不限于原被告)
排除妨害强制措施
手段
训诫
责令具结悔过
对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15日以下拘留
程序
罚款和拘留须经法院院长批准
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井适用
救济
对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恶意诉讼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诉讼执行
执行依据
法院的裁判和调解协议等
执行主体
第一审法院执行
申请期限
2年
可中止中断
执行措施
1.直接划拨款项 2.对负责人加处罚款(每日50至100元)【不是罚单位,是罚人】 3.公告 4.向被告上一级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5.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比复议执行
复议后机关不履行义务的,由复议机关或其他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
不可起诉、不可再复议、不可直接找法院(因为争议已经解决确认, 只是没有执行,没必要在走一遍争议解决程序)
行政诉讼的特别程序
撤诉
申请撤诉
需要法院审查后裁定
法底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激诉,法院可以准许,但 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视为撤诉
原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不交诉讼费
撤诉后果
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但不缴诉讼费的除外
缺席判决
针对被告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法院可以将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机关 提出给予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分的司法建议
针对原告
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诉不被准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针对原皆 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先予执行
条件
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
程序
只能依申请,书面申请
不需要提供担保
救济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诉中保全
申请
既可以依职权,也可以依申请
担保
可以责令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时限
对情况紧急的, 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救济
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保全对象
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人
财已被进封、冻结的,不得直进封、冻结
诉前保全
申请
只能依申请
担保
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时限
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解除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其他和诉中保全一致
延期审理
小障碍,有明确预计期限
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但有正当理由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需要补充调查
中止诉讼
大障碍,无法预计时间
中止满90日任无人,诉讼终结
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 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 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
终结诉讼
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
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讼权利
二审判决
原判正确
维持原判
原判适用法律错误
直接改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原判漏人等程序违法
发回重审
一审遗漏行政赔偿请求
二审认为不应当赔: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二审认为应当赔:调解、不成发回(仅就赔偿部分,对被诉行政 行为要进行判决)
二审新增赔偿请求
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禁止反复发回
发回的案件当人又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