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济法03物权法律制度
这是一个关于经济法03物权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物权变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编辑于2022-02-03 00:13:05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物的概念与种类
概念
有体性
可支配性
在人的身体之外
种类
动产与不动产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主物与从物:一定是两个物,功能上主从
原物与孳息:独立
物权的概念与种类
概念
支配性
排他性
绝对性
种类
所有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自物权和他物权
独立物权和从物权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的原因
基于法律行为:需要公示
非基于法律行为:不以公示为前提(继承、建造、拆除、法律文书)
动产的物权变动
动产的所有权变动原则
一般动产:交付生效
特殊动产: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动产的抵押权与质权的变动原则
质权:交付生效
抵押权:合同生效+登记对抗
特殊的交付方式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原则
一般情况下:登记生效
特殊(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合同生效+登记对抗
不动产登记制度
首次登记
变更登记:情况变化,权利不转移
转移登记:情况变化,权利转移
注销登记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更正登记是异议登记的前提
更正登记:情况不变,之前登记的内容是错误的
预告登记
所有权
所有权类型
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
共有
共有的形态与推定
共有的形态
独有:单一所有(100%)
共有
共同共有:与份额无关
按份共有:与份额有关
共有的推定
有约定
按约定
无约定/ 约定不明确
是家庭关系
共同共有
《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与遗产等
不是家庭关系
按份共有
份额有约定
按约定
份额无约定/ 约定不明确
按出资额
出资额不清晰:等额
共有的一般效力
对外连带
对内
有约定按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共同共有:共同决定
按份共有
按份额享有债权、分担债务
自己的份额自由处置
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重大决定:2/3以上份额同意
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个人份额
自己的份额自由处置
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没有优先购买权的条件
内部转让
继承或者馈赠
同等条件
转让价格
价款履行方式
期限
行使期间
有约定按约定
无约定/ 约定不明确
转让人通知
载明日期
大于等于15天:按约定
小于15天:15天
未载明日期
15天
转让人未通知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知道同等条件之日起:15天
无法确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特殊情况
多人主张优先购买
协商
按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
只能请求赔偿
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合同无效,不支持
善意取得
物权行为VS债券行为
物权行为:引起物权变动,有排他性
债权行为:不引起物权变动,兼容性
有权处分下的一物二卖
无权处分
善意取得制度
转让人
合法占用
无权处分
受让人
受让当时善意
已支付合理对价
该交付已交付,该登记已登记
法律效果
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真实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的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先占
拾得遗失物/埋藏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添附
附合
混合
加工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概述
他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无偿划拨
初创取得:无偿划拨
商业用地不得无偿划拨
期限:通常没有使用期限
转移
无偿划拨得到的土地后续进行转让
无偿划拨得到的土地后续进行抵押
有偿出让
初创取得:有偿出让
期限:
70年
50年
40年
转移
集体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
国务院批准
非永久+计划外
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非永久+计划内
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出让、出租
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大于等于2/3成员或者大于等于2/3村民代表同意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概述
从属性
优先
抵押权
抵押权的概念与特性
不转移占用
抵押财产的范围
有价值,可交换
可以抵押的财产:7项
禁止抵押的财产
房地一体原则
抵押权的设立
抵押权设定行为:抵押合同
抵押行为自成立成立时生效
流质条款、流押条款无效
抵押权的设立
登记生效:不动产
合同生效+登记对抗:动产、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抵押预告登记与未登记的法律效果
抵押担保的范围
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本利费
抵押物范围
原则:以登记为准
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
特殊: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分别抵押给不同的债权人的,按抵押登记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清偿顺序。
以划拨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抵押
已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孳息
物上代位性:钱是核心
抵押物转让限制
没有约定不可以转让抵押财产的
抵押期间,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抵押权不受影响
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将转让所得 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约定不可以转让抵押财产的
转让合同本身有效
物权是否实现
“不可转让”的约定已登记
物权不转移
“不可转让”的约定未登记
抵押财产已交付或登记,物权转移,受让人非善意的除外
抵押物的出租
先租后抵
抵押物已出租,并转移占有
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
先抵后租
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物出租
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物拍卖价款的清偿顺序为:费、利、本
特殊情况:土地出让金>抵押权
不可分性
债权部分清偿,不产生抵押权部分消失的效力
主债权被分割或部分转让的
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
抵押物部分灭失的,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之全部
第三人提供抵押的
债务人转让债务,债权人要同意
债务人转让债务,抵押人也要同意
物权重合(一物多抵押权)
不动产
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
动产
已登记的,按时间先后顺序
已登记的优于未登记的
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可以协商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债权数额等内容
但抵押权顺纹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动产抵押的特殊规则
动产抵押的生效与登记
动产的浮动抵押
动产抵押与正常经营活动
动产抵押人的超级优先权
最高额抵押
质权
动产质押
交付生效
权利质押
以交付设立权利质权:三票三单一债券(汇票、支票、本票、仓单、提单、存款单、债券)
以登记设立权利质权: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
留置权
留置权的成立
合法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之动产
债权到期
同一法律关系
同时满足
留置权的效力
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清偿顺序
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后债务的履行期间
有约定按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60天,鲜活易腐的除外
逾期未履行
留置财产折价,也可就拍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