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从实务视角看新旧行政复议法的对比
这是一篇关于从实务视角看新旧行政复议法的对比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行政复议审理,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总则,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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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刑法总则
民法分论
民法债的担保保证
国际经济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反不正当竞争法
民诉17之二审
亲属继承法全本导图
第1章 刑法的基础知识
从实务视角看新旧行政复议法的对比
总则
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新的行政复议法“主渠道作用”就已经被着重强调了,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事情的严重性和当事人的综合性诉求,相对灵活地作一揽子处理问题的考虑,而不仅仅限于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复议范围的变化
是在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基础上,纳入了行政协议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明确纳入行政行为的范畴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范围增加了: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调解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行政复议申请
增加
行政强制执行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补充、变更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行政复议参加人
委托律师代理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提出申请
特殊的复议期限
1年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5年
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20年
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申请渠道
互联网
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
增加行政复议前置的类型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行政复议管辖
正式取消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
不服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税务、国家安全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其他都统一集中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辖,正式取消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除前款规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管辖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参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管辖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受理
受理条件
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受理
不受理
说明理由
不由本机关管辖
告知管辖机关
材料不齐、模糊不清
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
申请人在十日内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可以延期
行政复议审理
复议审理程序的中止和终止
中止
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
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调解、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中止;
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有本法第五十六条或者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终止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六十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
调查取证权
调取证据
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程序
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审限60日(需要延长的不超过30日,即合共不得超过90日)。
听取当事人意见
当面、互联网、电话
听证
必须听证
重大、疑难、复杂
可以听证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
申请人请求听证的
明确了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咨询意见是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案情重大、疑难、复杂;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
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除前款规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管辖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参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管辖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其中,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审限30日,
(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
(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
(四)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行政复议决定
责令履行行政协议的决定类型
被申请人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承担依法订立、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被申请人变更、解除行政协议合法,但是未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补偿不合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确认无效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申请人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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