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工程计价第五章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结算
工程计价第五章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结算,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
编辑于2022-02-24 10:27:05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结算
合同价款调整
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
基准日的确定
实行招标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
不实行招标的: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
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注:如果有关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 惩罚延误者
工程变更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工程变更
工作内容、工程数量、质量要求、施工顺序与时间、施工条件、施工工艺或其他特征及合同条件等的改变。
工程变更的范围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工程量的增减
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方法
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变更导致的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足15%时,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也不因此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 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报价浮动率:实行招标的L=(1-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100% 不实行招标的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承包人应事先向发包人确认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前述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确定单价。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
删减工程或工作的补偿
项目特质不符: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量清单缺项 清单缺项漏项的责任应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量偏差
工程量偏差的概念
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总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15%以上)
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
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计日工
计日工费用的产生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
需提交的报表和凭证(只有量):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发包人要求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费用的确认和支付
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给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工程变更的有关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与进度款同期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
物价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物价波动
人材机价格波动 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5% 超过部分的价格调整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使用量较大,公路、水坝)
价格调整公式(权重系数和为1,分母为基准日价格指数,分子为现行价格指数)
权重的调整(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调整)
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惩罚延误者)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材料品种较多,但每种使用量较小,房屋建筑与装饰)
人工单价的调整
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的调整
投标报价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时,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涨按基、跌按投,即以接近实际价格的进行对比测算)
投标报价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时,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涨按投、跌按基,即以接近实际价格的进行对比测算)
相等
承包人采购前应报发包人核对,3日未回复即为默认,不认可的不做调整。
施工机具台班单价的调整
暂估价
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
不招标:发包人确认的采购价格即为暂估价
招标:发承包双方招标的中标价即为暂估价
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
不招标:按工程变更调整
招标
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由承包人做招标人,招标文件需由发包人确认,招标费用视为已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内
承包人参加投标的,发包人招标,承包人优先中标
中标价即为暂估价
工程索赔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不可抗力
范围: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承担
费用损失的承担原则
第三方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承包人各自承担自己的人员伤亡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工期的处理: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与误期赔偿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赶工费用: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
提前竣工奖励: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奖励的最高限额,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误期赔偿: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在结算款扣除。只扣除误期的工程部分。
索赔
概念及分类
按索赔的当事人分类(分包人只能向总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不能向发包人直接提出)
按索赔的目的和要求分类
工期索赔
费用索赔
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发包人风险引起的索赔→工期 发包人责任引起的索赔→工期+费用 产生利润的前提是有费用(成本),即利润不可能单独出现。
工期延误索赔(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
加速施工索赔
工程变更索赔
合同终止的索赔
不可预见的不利条件索赔(地下水、地质断层、溶洞、地下障碍物等)
不可抗力事件的索赔
其他索赔(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
依据和前提条件
费用索赔的计算
组成
人工费(人工单价乘以折算系数)
材料费(承包人管理不善的不能列入索赔款项内)
施工机具使用费(承包人自有设备:台班折旧费+人工费+其他费;承包人租赁设备:租金+每台班分摊的施工机械进出场费)
现场管理费、总部管理费
保险费、保函手续费、利息(增加部分的手续费、利息索赔)
利润
分包费用
计算
工期索赔的计算(关键线路延误;惩罚初始延误者;承包人、发包人、客观原因导致的延误结合前述内容分析)
其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现场签证的提出(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且需发包人认可)
现场签证的价款计算(有计日工单价的只需提供量,若没有需提供量及价,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现场签证的限制(必须由发包人确认,否则费用承包人自己承担)
工程合同价款支付与结算
工程计量(范围:工程量清单及工程变更所修订的工程量清单内容,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各种费用支付项目;依据:工程量清单及说明、合同图纸、工程变更令及其修订的工程量清单、合同条件、技术规范、有关计量的补充协议、质量合格证书等。)
预付款及期中支付
预付款
预付款的支付(包工包料10%~30%;材料储备定额天数由当地材料供应的在途天数、加工天数、整理天数、供应间隔天数、保险天数等因素确定。)
预付款的扣回(按合同约定扣款。起扣点计算法: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
预付款担保(主要形式为银行保函,担保金额通常与发包人的预付款是等值的,且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
安全文明施工费(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期中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支付,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的60%~90%计算) =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竣工结算(竣工结算文件编制依据中无竣工图;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全面审核;无争议部分办理竣工结算。)
质量保证金的处理
缺陷责***: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缺陷责***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
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最终结清(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接受了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收最终支付证书时终止。
合同价款纠纷的处理
合同价款纠纷的解决途径
和解: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收到需和解的争议后14天内将暂定结果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接到暂定结果的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承包双方已认可该暂定结果。在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前提下,发承包双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按照发承包双方认可的争议解决办法被改变为止。
调解:调解人直至最终结清支付证书生效后,调解人***终止。调解人28天内发调解书,28天内无异议经双方签字作为合同补充文件。除非并直到调解书在协商和解或仲裁裁决、诉讼判决中做出修改,或合同已经解除,承包人应继续按照合同实施工程。
仲裁:合同中订立有仲裁条款或者以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了请求仲裁的协议,方可仲裁。
诉讼
合同价款纠纷的处理原则
施工合同无效的价款纠纷处理
垫资施工合同的价款纠纷处理(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发包人引起质量缺陷的价款纠纷处理(发包人提前占用工程,承包人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其他工程结算价款纠纷的处理(优先以中标合同、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为准。)
由于价款纠纷引起的诉讼处理(保护实际施工人)
工程造价的鉴定
工程造价鉴定期限表:1000万,40工作日;1000万-3000万,60工作日;3000万-1亿,80工作日;1亿以上,100工作日(均取≤)。延长不超过3次,30工作日。
鉴定人不做决策,按照委托人决定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书包括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供选择性意见。
工程总承包和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结算
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结算
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调整
变更
变更的提出:发包人指示变更、承包人合理化建议;
变更估价原则: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按成本加利润原则调整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
暂估价
暂列金额
发包人指示变更
承包人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
计日工(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物价波动
法律变化
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结算
预付款
工程进度付款=人工费的申请(按月支付)+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竣工结算
质量保证金(工程结算价款3%内)
最终结清
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的结算
工程量引起的价格调整条件
该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变化超过工程量清单或其他报表中规定工程量的10%以上
该项工作工程量的变化与工程量清单或其他报表中相对应费率或价格的乘积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0.01%
工程量的变化直接导致该项工作的单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1%
该项工作并非工程量清单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固定费率项目”“固定费用”和其他类似涉及单价不因工程量的任何变化而调整的项目
预付款的扣还方式
当期中支付证书中的累计支付总额(不包括预付款以及保留金的扣留与返还)超过中标合同金额减去暂定金额之差的10%时,开始扣还
每次扣还的金额为每份期中支付证书金额(不包括预付款以及保留金的扣留与返还)的25%,直至还清全部预付款。
保留金的扣还方式,工程竣工后返还前一半,缺陷通知期满后返还后一半,按照工程接收证书部分的分项工程占全部工程的比例计。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竣工付款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逾期支付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超过56天的,两倍支付利息。(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
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金额+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本周期应增加的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