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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法》思维导图。导图从法律、犯罪、犯罪的分类、刑法、预防犯罪的方法、总结几个方面的知识点。
编辑于2022-03-22 19:25:20《论犯罪与刑罚》
刑罚起源
人们为了更大的自由牺牲一小部分自由结合起来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
法律就是将离群索居的人联合成社会的条件
为了不使法律收到侵犯,人们制定了刑罚
惩罚权
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有利于大多数人的公约应该得到遵守
严酷的刑罚不仅违背了善良美德也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刑事法官没有解释形式法律的权力
法律
对法律的解释
法律源于活着的臣民根据其共同意志向君主公开的或默示的宣誓
法官并没有对法律的解释权
法律的含混性
法律是用人们不了解的语言写的,使人民处于对少数法律解释者的依赖地位
法律只能依据普通意识才能修改,否则社会则不具有稳定的管理形式
犯罪
刑罚与犯罪的关系
刑罚与犯罪应该是相对称
如果对两种不同程度的犯罪处以同等刑罚,就无法阻止人们为了更大的好处去犯罪
犯罪标尺问题
衡量犯罪的唯一和真正的标尺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害
犯罪的分类
叛逆罪
危害性较大,最严重的犯罪
直接地毁伤社会或社会的代表
从生命、财产或名誉上侵犯公民的个人安全
同公共利益要求每个公民应做和不应做的事情相违背的行为
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
侵犯公民安全和自由
最严重的犯罪之一
平民犯下的谋杀和盗窃罪行
某些伟人和官员犯下的类似罪行
破坏了公正和义务的观念,代之以强权观念
影响更加严重和广泛
侵犯公民名誉
进行决斗
基础是某些人宁死不愿丧失的名誉
预防方法:惩罚侵犯者
被迫维护声誉的人是无罪的
大人物比平民更严重
扰乱公共秩序和公民安宁的犯罪行为
暴侵
侵犯人身
无疑应该受到身体刑的惩处
侵犯实物
伟人和富翁都不应有权用金钱赎买对弱者和穷者的侵犯,否则豪强们将完全致力于从大量的民事关系中发掘法律为他们提供的便利
盗窃
盗窃是一种产生于贫困和绝望的犯罪
不涉及暴力的盗窃:应处以财产权,但最恰当的是唯一可以说是正义的苦役
涉及暴力的盗窃:应该是身体刑和劳役的结合
懒惰
政治惰性:对社会既不贡献劳苦,又不贡献财富,只知获取,却不付出任何代价
不应该受惩罚的惰性:他们和平地指挥一场带来繁荣的无声的产业战争,他们在政治上并不具有惰性
难以证明的犯罪
这种犯罪的常发性并不取决于不受处罚的危险,而取决于另外的原则
自杀
自杀是一种不能接受真正意义上的刑罚的犯罪,因为刑罚只能落在无辜者或者尸体身上
自杀者给社会带来的害处,同永远脱离该国领域的人所造成的恶果相比要小一些
自杀不是针对他人的罪行,而且对它的刑罚也不能落在罪犯身上,而是落在其家庭成员身上
一个对生存深恶痛绝的人,并不会被关于子女和亲属的顾虑所打动
走私
走私是地地道道的侵犯君主和国家的犯罪
对于走私要重视取消对走私者的敬重处以引人瞩目的刑罚,直至监禁和苦役,但应该同犯罪的性质相符合
一类特殊的犯罪
对思想的禁锢,强迫确立一种思想为主导思想
刑罚
刑罚的目的
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刑讯
是一种可笑的暴行
是想混淆一切关系,让痛苦成为试金石
强壮的罪犯获得释放
软弱的无辜者被定罪处罚
采用刑讯被认为是洗涤罪孽,被法律认为可耻的人,应该用骨位脱臼来证实他的口供
采用刑讯对付那些在审查中陷入矛盾的可疑犯
对于无辜者来说,他或许承认犯罪,接受惩罚,或者在屈受刑讯后被宣布无罪
对于罪犯来说,只要他强忍住痛苦,他就可以将较重的刑罚改变为较轻的刑罚
刑讯的习惯是对人思想的暴虐,使他畏惧,使他退缩
财产刑
人们的犯罪成为君王的财富,侵犯公共安全的行为成了君王收入的来源
担负保卫公共安全任务的人,却指望着公共安全受到侵犯
当时刑事诉讼的目的:供认自己犯了罪就等于供认自己欠了国库的债
刑罚的及时性
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
公正:减轻了捉摸不定给犯人带来的无益而残酷的折磨
有益: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
刑罚应尽量符合犯罪的本性,这种相似性特别有利于人们把犯罪动机同刑罚的报应进行对比
对贵族的刑罚
对于贵族和平民的刑罚应该是一致的
任何名誉和财产上的差别要想成为合理的,就要把基于法律的先天平等作为前提
量刑的标尺并不是罪犯的感觉,而是他对社会的危害,一个人受到的优待越多,他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公共危害也就越大
耻辱刑
耻辱是一种受到公众谴责的标志,所以法律处以的耻辱必须同产生于事物关系本身的耻辱相一致
耻辱刑不应该过于经常的使用,如果使用频繁,就削弱了它本身的力量
对于有些妄自尊大的犯罪,讥笑很耻辱是行之有效的
驱逐和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比驱逐更严重的刑罚,应该根据程度分为三种
剥夺全部财产
被剥夺的财产应该属于他的合理继承人,而不是君主
剥夺部分财产
不予剥夺财产
刑法的宽和
原因: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
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
一是刑罚的坚定性
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
残酷刑罚具有缺陷
第一:不容易使犯罪与刑罚之间保持实质的对称关系
第二:严酷的刑罚会造成犯罪不受处罚的情况
死刑
死刑应该废除
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力,只有在极个别情况下才是必要的
某人在被剥夺自由后仍然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着国家的安全
当一个国家的自由已经消失或者陷入无政府状态,混乱取代了法律,这时处死某些公民就变得必要了
死刑应该废除的原因
死刑不是必需的,它是非正义的
死刑的效果不如富有持续公开性的终身刑
死刑是无法挽回的
关于逮捕监禁
只有法律才能确定一个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受刑罚,否则就是侵犯政治自由
一个被控犯了罪的人,经监禁而被无罪开释后,不应该背上什么耻辱的罪名
刑罚的地点就是犯罪的地点,人们是为了那个地点的公共安全采取实行刑罚
预防犯罪的方法
将法律制定得明确和通俗
让国家集中全力去保卫法律,不能去破坏法律
让法律为人服务,而不是为某些阶层服务
让人们畏惧法律,而不是畏惧人
传播科学
让光明伴随着自由
为自己而热爱真理
使法律的执行机构注意遵循法律而不腐化
组成执行机构的人越多,践踏法律的人越少
每个人享受的权力越小,就越对权力不感兴趣
奖励美德
奖金可以促使人们的美德
完善教育
教育有正本清源得作用
教育通过感情的捷径把年轻的心灵引向道德
总结
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颁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