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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03-27 09:44:42合伙企业法
合伙的概念及类型
合伙的含义:合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于合伙协议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相应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普通合伙
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有普通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并依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对合伙企业债务按规定承担责任的盈利性组织
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其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1)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或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2)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方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合伙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出资方示、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3)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1)普通合伙企业应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必须有“合伙”二字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程序
申请
应当向当地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合伙协议及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应当以全体合伙人为申请人。
核准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精神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它标志着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完成。
合伙企业的财产
构成
合伙人的出资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性质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人合性)
(1)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外部转让: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内部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对外的财产份额转让时,多数人接受转让的情况下,其他合伙人基于同等条件可优先于其他非合伙人购买(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
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事务执行
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一是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这是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基本形式,也是合伙企业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形式。在采取这种形式的合伙企业中,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哥哥合伙人都直接参与经营,处理合伙企业的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二是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则其他合伙人不在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事务执行中合伙人的忠实义务
竞业禁止: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经营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自我交易: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损害禁止: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果合伙人违反上述义务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一般事项的表决: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重大事项全票决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顺序
1.合伙企业财产清偿
2.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内部追偿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人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某些合伙企业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同意,任何一个合伙人不得单独决定并执行此类事务。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力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又称善意取得人,是指不知道或不能知道自己取得的财产是无权让与人所让与并且是有偿取得的人。
普通合伙人入伙与退伍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般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此种合伙企业的责任分担形式,是不同于一般的普通合伙的特殊合伙形式。比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1)无过错,无限连带责任
(2)故意或重大过错,过错人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概念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特征
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较,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1)经营管理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均可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含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而由普通合伙人从事具体的经营管理。
(2)风险承担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和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设立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其中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限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事务执行和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责任
除有限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除有限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它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3)有限合伙人资格的继承。
(4)其他关于有限合伙人的退伙,适用于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定退伙
(5)有限合伙人退货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力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转变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变,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发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合伙人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因。
合伙企业解散后的清算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