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增值税法
本导图汇总了增值税法的相关内容,包含增值税原理、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不动产。
编辑于2022-04-04 23:53:57第二章 增值税法
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
一、增值税原理
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
二、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20单选、19单选、18多选)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有形动产)
例外4卖3进
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从事蔬菜批发,零售及部分鲜活肉蛋的销售 3避孕药品,古旧图书 4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3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2.销售劳务(有形动产)
残疾人
4.销售不动产
出售两年以上的普通住宅(北上广深非普通住宅)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配合房改
家庭财产分割
4.销售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3.销售应税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 9%
(1)陆路运输服务
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2)水路运输服务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
(3)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
(4)管道运输服务
通过管道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服务
(1)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 (2)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 (3)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 (4)境内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舱位承包业务。 (5)舱位互换业务,互换舱位的双方均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 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通过互换运输工具舱位的方式,委托对方实际完成 相关运输服务。
邮政服务 9%
(1)邮政普遍服务
包括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 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2)邮政特殊服务
包括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 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免税
(3)其他邮政服务
包括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注意邮政代理、邮政汇兑属于邮政业,不包括邮政储蓄。
电信服务
(1)基础电信服务 9%
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 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2)增值电信服务 6%
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 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 务等业务活动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建筑服务 9%
(1)工程服务
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包括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 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
(3)修缮服务
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
(4)装饰服务
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
(5)其他建筑服务
指上列工程作业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 建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纳税 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等
金融服务 6%
(1)贷款服务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 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 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 及融资性售后回租、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 【提示】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 服务”缴纳增值税
16.以下利息收入免增值税: (1)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17.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是指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2)直接收费金融 服务
包括提供信用卡、信用证、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管理、资金结算、 资金清算等
(3)保险服务
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18.保险业务免税: (1)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包括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 活动
19.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税: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4)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提示 1】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 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提示 2】存款利息、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非上市公司的证券 【提示 3】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 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生活服务 6%
(1)文化体育服务
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 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注 意与交通运输服务做区分)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 服务的业务活动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22.政府举办的学历教育的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23.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出资自办、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旅游娱乐服务
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4)餐饮住宿服务
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
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护理、美容美发、 按摩、桑拿、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植物养护服务等
(1)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非现场制作食品,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3)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现代服务 6%
(1)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 标的物范围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提示】注意经营性租赁中的以下情况: ①将不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不 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②将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发 布广告,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③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按照“不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 值税
自然人出租不动产月租不超过10万元免增值税
(2)研发和技术服务
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 服务
免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免税.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3)信息技术服务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 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4)文化创意服务
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5)物流辅助服务
包括航空服务(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 派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翻译服务、市场调查服务
(7)广播影视服务
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 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
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 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婚姻中介(免税)、代 理记账、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等)、人力资源 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如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9)其他现代服务
安装运行后机械设备的维修和保养、 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
(1)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现代 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 6%的增值税税率。 (2)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 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 6%的增值税税率。 (3)受托方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4)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 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 13%的增值税税率。
(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条件
1.有关“境内”的判定
销售方或购买方只要有一方在境内,均属于“境内”销售。
销售或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或未完全在境内发生的服务 (不含租赁不动产)、使用的无形资产,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
销售完全 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含租赁不动产)、使用的无形资产,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 者无形资产。
2.有关“为他人”的判定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1.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 (2)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3)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 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4)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以公益活动为 目的的服务。 (5)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 (6)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7)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8)存款利息。 (9)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 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 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货物转让行为 (10)无价证券的转让 (11)非保本收益
2.支付机构预付卡(多用途卡、单用途卡)业务
支付机构
①销售多(单)用途卡、接受多(单)用途卡充值,不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
②支付机构因发行或者受理多(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 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特约商户 (单用途卡— 销售方)
①持卡人使用多(单)用途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 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②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视同销售行为
(五)混合销售和兼营
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 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界定】针对一项销售行为
按主业交税
兼营
纳税人同时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发生应税行 为,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
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 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提示】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 安装服务,电梯,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三、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人的一般情况划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确定
①年应税销售额指在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当期)、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 和免税销售额。
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 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③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 税销售额。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 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登记时限
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 束后 15 日内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 5 日内制作《税收事 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 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2)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示】生效之日,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 1 日或者次月 1 日,由纳税人在办 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二)增值税纳税人特殊情况
1.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
2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
第二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计税方法
(一)销项税额
1.税率
2.销售额的确定
(1)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确认
(1)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2)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 (3)消费税等价内税金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款项 (3)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4)销货同时代办保险收取的保险费、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 置税、车辆牌照费 (5)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2021 年新增)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价外费用:即价外收入,视为含增值税的收入,必须换算为不含税收入 作为销售额,如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等。
零售价、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价税合并收取的金额、价外费用、包装物押金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价款
(2)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折扣折让方式销售
折扣销售(商业折扣)
货币折扣:折扣额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要 求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上分别注明)
实物折扣:按视同销售中“无偿赠送”处理, 实物款额不能从原销售额中减除
销售折扣(现金折扣)
销售折让
折让额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
以旧换新销售
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收购价格(金银首饰除外)。
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
【提示 1】一般情况:押金收取时,不用交税。押金逾期时,需要换算为不含税价 再并入销售额征税,对收取 1 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特殊情况: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 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中征税。 【提示 2】押金不应混同于包装物租金,包装物租金在销货时,应作为价外费用并 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双方均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 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扣除还本支出。
直销企业增值税处理
直销企业——直销员——消费者
销售额为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直销企业(直销员)——消费者
销售额为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贷款服务
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 以 2018 年 1 月 1 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 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
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 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
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
发卡机构
清算机构
收单机构
(3)视同销售货物和发生应税行为销售额的确定,必须遵从下列顺序:
(4)按差额确定销售额
金融商品转让 (6%) 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1+6%)
1.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卖出价和买入价均为含税金额,买入价可选加权平均或移动加权平均法确定,36 个 月不变
(1)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 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 改革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 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3)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由上述股份孳 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4)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 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5)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金融商品转 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 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3.转让出现的正负差,以盈亏相抵后余额为销售额。负差年内可结转,但不得转入下
年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当年负差)÷(1+6%)
融资性售后回 租(6%)
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融资租赁 (13%或 9%)
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扣除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车辆购置税
经纪代理(6%
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收费
航空运输服务 (9%)
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企业客票代收转付的价款
客运场站服务 (6%)
扣除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 【提示】货运场站全额计税
旅游服务(6%)
扣除向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他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 费、门票费和其他接团企业旅游费
房企一般纳税 人用一般计税 方法销售房地 产(9%)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可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二)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所支付或者承担 的增值税额。
不可抵
无销 集 个人 简 免
政策导向
票不含税
可抵
1.凭票抵扣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海关取得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境外单位或个人处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 不动产,取得的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旅客运输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特殊抵扣
(1)收购农产品进项税抵扣
①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凭票抵扣、计算抵扣
②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办法
2012 年 7 月 1 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 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 办法》的规定抵扣。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包括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 照法。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时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 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③购进特定免税农产品的处理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 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2)收费公路通行费的进项税抵扣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税额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高速公路 3%
(3)保险服务进项税抵扣
现金赔付
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
不抵扣
实物赔付
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
抵扣
(4)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抵扣规定
2019 年 4 月 1 日起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 子客票行程单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 +9%)×9%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 其他客票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3%)×3%
3.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
无销 集 个人 简 免
政策导向
票不含税
4.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具体处理方法
(1)购入时不予抵扣——直接计入购货的成本
(2)已抵扣后改变用途、发生损失、出口不得免抵退税额——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直接计算转出——适用于一般情况下材料等的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
还原计算转出——适用于计算抵扣进项税的免税农产品的非正常损失
①取得的返还收入采取冲减进项税,非销项; ②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③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即便缴纳增值税,也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
比例计算转出——适用于当期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
(3)平销返利的返还收入——冲减进项税额
(4)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情形
①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⑤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以及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2021 年新增)
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①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②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 5 万元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①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 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②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 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三)留抵税额
1.留抵税额处理
(1)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 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退税。 (2)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劳动力一并转让给新纳税 人并注销,其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2.留抵退税政策
身份界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 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 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 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
除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外的其他 纳税人
生效时间
2019 年 6 月
2019 年 4 月
提交申请时间
2019 年 7 月及以后纳税
2019 年 10 月及以后
退税条件(全部满足)
1.自 2019 年 6 月税款所属期起,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 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确定增量留抵:与 2019 年 3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为增量留抵税额 进项构成比例: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 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其他规定
①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②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 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 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③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④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但上述条件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提示 1】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 12 个月 销售额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满 3 个月,按实际经营期销售额计算确定。 【提示 2】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 在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中扣除。
(五)其他相关规定
1.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 可凭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价税合计)
2.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 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简易计税方法
(一)适用简易计税的情形
1.小规模纳税人一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销售特定的货物
水、电类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装机容量为 5 万千瓦及以下)生产的自产电力 2.自产的自来水 3.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建筑材料类
1.自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3.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生物制品类
1.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2.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3.自己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4.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罕见病药品
其他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2)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
(二)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算
1.征收率的一般规定
(1)除适用 5%征收率以外的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 发生应税行为征收率均为 3%
(2)下列适用 5%的征收率
不动产出售、出租、通行费
(1)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建或者取得的不动产 (3)小规模纳税人出租(经营租赁)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5)其他个人销售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 (6)其他个人出租(经营租赁)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 (7)一般纳税人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 2016 年 4 月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8)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9)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2016 年 4 月 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021 年新增)
人力
(1)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依 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5% 【提示】小规模纳税人可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依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2.征收率的特殊规定
(1)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增值税税
适用于个人出租住房(不包括非住房),计算公式如下: 增值税=租金(含增值税)÷(1+5%)×1.5% 【提示】其他个人出租非住房按 5%计税。 (2)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
(2)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
该规定不包括二手车经销业务,对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 手车,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减按 0.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 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物业服务收取自来水水费 3%差额计算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 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资管产品的增值税处理办法 3%
三、增值税不动产章节
(一)非房地产企业转让不动产项目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
自建
简易计税 5%
预缴税款=销售额÷(1+5%)×5%
应纳税额=销售额÷(1+5%)×5%
一般计税 9%
预缴税款=销售额÷(1+5%)×5%
销项税额=销售额÷(1+9%)×9%
非自建
简易计税 5%
预缴税款=(销售额-购置原价或作价)÷(1+5%)×5%
应纳税额=(销售额-购置原价或作价)÷(1+5%)×5%
一般计税 9%
预缴税款=(销售额-购置原价或作价)÷(1+5%)×5%
销项税额=销售额÷(1+9%)×9%
【提示 1】差额计税的合法有效凭证: (1)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2)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提示 2】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 税税款,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 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3.发票的开具
子主题
四、扣缴计税方法
(一)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 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扣缴税额的计算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中心主题
税法的概念
一、税收与税法的概念
税收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的规定,强制、 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法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征管制度和税收管理体制
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也要保护纳税人的权利
2.特点
义务性法规和综合性法规
二、税收法律关系
1.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征税方:税务机关、海关; 纳税方: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等,在我国采取的是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2.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3.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双方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三、税法与其他法律关系
税法原则
一、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核心
2.税收公平原则
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
3.税收效率原则
包括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
4.实质课税原则
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二、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
2.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4.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为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 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1)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 (2)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税法要素
征税对象
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 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收的主体
1 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
3.扣缴义务人
(1)代扣代缴义务人:例如,出版社代扣作者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罚应收未收税款 50%-300%
(2)代收代缴义务人:例如,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除个人外)在 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委托方应缴纳的消费税。
4 纳税义务人
罚款应收未收罚款 50%-500%
滞纳金 0.05%每天
征收范围(课税对象质的判定)
应纳税额=(计税基础*适用税率)
征管
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期限
缴库期限
地点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税收立法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一、税收立法机关
1.税收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
准法律
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立法
《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未上升为法律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关税
2.税收法规
(1)税收行政法规
①制定机关:国务院 ②形式:《××条例》、《××法实施细则》 ③具体税种:《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除了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按照全国人大授权立法规定,可制定
3.税收规章
(1)税收部门规章
①制定机关: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 ②形式:《××办法》、《××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则》、《×× 规定》 ③具体税种:《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收代理试行办法
(2)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 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二、税收立法程序
三、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一)税法分类
(二)现行税法体系
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构成
1.税收实体法体系
2.税收程序法体系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 条例》等。
税收执法
税收执法权包括税款征收管理权、税务检查权、税务稽查权、税务行政复议裁决 权及其他税务管理权(税务行政处罚)。
一、税务机构设置与职能
国地税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市、区)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二、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海关系统:关税、船舶吨税、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税务系统:其他税种
三、税收收入划分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 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 车船税、契税、环境保护税和烟叶税等。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3 大税 3
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发展涉税专业服务促进税法遵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