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法规
建设法规第八章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法规思维导图,包括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和相关制度、工程安全保障制度及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责任等内容。
编辑于2022-04-07 15:10:148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法规
8.1概述
8.1.1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概念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是指建筑生产过程中要避免人员、财产的损失及对周围环境的破坏
人身安全
财产设备安全
道路管线房屋安全
环境保护及使用安全
1、危害:生命财产损失、生产活动受阻 2、建筑行业:产品固定、人员流动、露天作业、高出作业、施工条件差 3、良好的制度会促进生产,增加效益 4、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忽视安全
生产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是造成安全事故的最主要原因
8.1.2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立法现状
2002.6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律)
2003.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4.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7.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8.1.3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与职责
国务院建设部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或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法规、标准;
(2)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
(3)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4)指导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5)统计全国建筑职工因工伤亡人数,掌握并发布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6)负责对申报资质等级一级企业和国家一、二级企业以及国家和部级先进建筑企业进行安全资格审查或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7)组织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表彰先进;
(8)检查和督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者参与工程建设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起草或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
(2)制定本行政区域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3)建立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系,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4)组织落实各级领导分工负责的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
(5)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职工因工伤亡的统计和上报工作,掌握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6)负责对申报晋升企业资质等级、企业升级和报评先进企业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7)组织或参与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中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照规定上报重大伤亡事故;
(8)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表彰先进,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构配件生产车间等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9)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企业的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监督检查建筑企业对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提取和使用;
(10)领导和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工作。
8.2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和相关制度
8.2.1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8.2.2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其他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职能部门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直到各岗位操作人员应负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所构成的企业安全生产制度
8.2.3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制度
1、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 2、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与培训(入场教育,车间教育,现场教育) 3、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根据现行规定,它大致包括电工、金属焊接切割.起重机械、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锅炉(含水质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爆炸等作业。 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的教育与培训 (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8.2.4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督制度
(1)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他存在较多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但委托后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记录在案。 (3)生产经营单位应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4)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5)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物品大量聚集在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6)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对使用的安全设备必须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以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7)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特种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以及危险物品(如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等)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且必须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校验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之后,方可投入使用。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存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8.2.5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劳动保护制度
1、从业人员的权利 签订合法劳动合同权 知情权(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应急措施) 建议、批评、检举、控告权 对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的拒绝权 停止作业及紧急撤离权 依法获得赔偿权
2、工会对从业人员生产安全权利的保护 1、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2、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在劳动保护方面的职责 提供劳动保护用品 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 《建筑法规定》意外伤害保险 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劳动保护 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8.2.6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市场准入及奖惩制度
1、市场准入 从业单位资质制度 从业人员资格制度
2、奖惩制度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8.4工程安全保障制度及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8.4.1工程建设安全及施工现场安全保障制度
1、工程安全保障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未按安全标准设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
2、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保障制度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封闭 ●与宿舍保持距离 ●宿舍有明显标志,通畅,符合紧急疏散要求 ●两个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 ●保证周围安全,对可能损害的办理手续
8.4.2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度
1、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概念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灵,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 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 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 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
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 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8.3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责任
8.3.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2、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3、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4、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备案: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8.3.2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勘察单位: ●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准确、真实、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勘察作业严格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周围建筑物安全 设计单位: ●按强制性标准设计,防止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事故 ●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需要,注明并提出防范意见(施工安全重点部分) ●设计单位及注册建筑师负责 监理单位: ●审查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发现施工隐患及时叫停,上报建设 单位等 ●按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活动
8.3.3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般责任
(1)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3)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4)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5)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6)施工单位应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具体安全保障措施
(1)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3)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4)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5)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4)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米取专项防护措施。 应 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物 、噪声、震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5)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6)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7)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8)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相关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全面负责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特种工作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技术人员想有关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详细说明,签字确认 ●作业人员遵守强制性标准、规章、流程,正确使用防护用具等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需接受培训考核 ●新人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作业人员应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