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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思维导图:包含证据制度,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主义),证据的定义:在刑事诉讼中,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是以不同的存在形式和载体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如:书面证据、实物材料,音像材料等,它存在于自然界等等
编辑于2022-04-11 11:10:27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的有关内容: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证据思维导图:包含证据制度,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主义),证据的定义:在刑事诉讼中,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是以不同的存在形式和载体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如:书面证据、实物材料,音像材料等,它存在于自然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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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的有关内容: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证据思维导图:包含证据制度,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主义),证据的定义:在刑事诉讼中,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是以不同的存在形式和载体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如:书面证据、实物材料,音像材料等,它存在于自然界等等
刑事证据
证据制度
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
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主义)
具体条件
认定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是对证据的法律要求,解决的是证据的法律资格和容许性问题(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证据使用禁止的规定以及英美法系国家以证据规则为核心的证据可采性规定)
证据能力是对证据的法律要求,解决的是证据的法律资格和容许性问题(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证据使用禁止的规定以及英美法系国家以证据规则为核心的证据可采性规定)
认定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调查
证据的证据能力以及证明力只有经过庭审,依法定调查程序进行严格审查方可形成,证据也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
我国法定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证据
证据的定义:在刑事诉讼中,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1.证据是以不同的存在形式和载体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如:书面证据、实物材料,音像材料等,它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 2.将证据定义为“材料”,明确了证据与定案依据的区别,从证据到定案依据,是一个从客观到主观,从数量到质量的转变,也是审查判断过程,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调查程序,才能成为定案依据。
证据的要求(证据转换为定案依据的条件)
证据能力(法律判断)
指证据能够成为定案依据的法律资格,包括:收集主体,方式合法,表现形式合法,审查程序合法。
证明力(事实判断)
指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的证明程度。
真实性:指证据本身是客观存在的,其所记录或反应的信息必须是可靠且可信的,而非伪造、变造或虚假的。
相关性:指证据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肯定与否定的联系,因果联系。
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法定形式)
物证
含义: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
特点:物证是以其本身所具有的物质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具有证据证明的消极性和间接性的特点
物证的审查与认定
〈1〉收集证据是否二人以上;是否为原物,是否经过辨认、鉴定;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
〈2〉物证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关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是否全部收集
〈3〉对物证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书证
含义: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特点:积极性、直接性、双重性(物证书证皆有)
审查和认定与物证一样
证人证言
〈1〉证人的条件(证人是除了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公检法三机关作证的人
①必须在诉讼活动开始之前就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②证人必须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
③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者,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
〈2〉权利义务
权利:有权查阅笔录并修改、补充;有权要求补偿因作证而收到的经济损失;有权拒绝作伪证;有权对本人以及家属受到威胁、报复的行为提出控告;有权要求对其姓名保密
义务:有义务如实作证;有义务准时出席法庭;有义务回答有关人员的提问
〈3〉证人作证
①证人出庭作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②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及后果
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法院可采取训诫、强制到庭以及十日一下拘留的措施。
〈4〉证人保护
保护措施(安全保障)
①不公开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②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③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④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⑤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威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5〉证人证言的特点: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检法三机关所做的陈述,其特点
具有证明案件的直接性
受证人感知、记忆、表达等因素的影响,其证言具有可变性。
〈6〉证人证言的审查和认定
①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的,书面证言是否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②询问聋哑人,是否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询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证人,是否提供翻译人员
③证人证言是否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
以下两种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证人明显处于醉酒或中毒麻醉麻痹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正确表达的证言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案件事实向公检法三机关作的陈述(询问笔录)包括
有罪供述
无罪辩解
攀供
特点
①信息量大,是证据之源,对于全面查明案件事实是非常重要的,无论辩解还是供述,如果内容是真实的,都具有非常强的证明力
②能全面直接的反映案件事实
③供述与辩解具有诉讼的双重性,真假难料
④具有较大的虚假性
⑤具有不稳定性,容易翻供
《刑事诉讼法》52条已经55条第一款公安司法机关对待该供述和辩解,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供述自愿性原则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80条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需要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的身份、人数以及讯问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讯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讯问未成年被告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以及是否真正到场
被告人的供述是否有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况
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被告人的所有供述以及辩解是否均已随案移送
被告人的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件和常理,有无矛盾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必要时,可以调取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被告人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笔录,并结合录音录像、笔录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81条的规定,被告人的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以下口供证明力和证据能力存在较大缺陷,故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而未提供的
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被害人陈述
是被害人将自己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向公检法三机关做出的陈述(询问笔录)
特点
具有真实性
主观性较强
也有夸大犯罪事实情节的虚假性
审查与认定
同物证的认定相同
鉴定意见
指在诉讼活动中接受公检法三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和判断后,出具的结论性书面意见
在我国,司法鉴定主要分为三类
一、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院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的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鉴定意见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经过检验、分析等科学技术活动出具的意见,而不是对案件事实的一般性描述。鉴定意见可以弥补事实裁判者专门知识或者经验的不足,有助于事实裁判者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特点
案发后形成
有一定的科学性
鉴定意见符合法定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鉴定文书,由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必须同时兼备
审查与认定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标注相关内容、是否签名盖章
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鉴证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认定:除以上不合格的如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是侦查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时做的书面记录 辨认笔录是侦查人员以记录的方式,全面客观的记载辨认过程和辨认结果,并向有关人员签名的笔录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时,不得少于10张,辨认物品时,混杂的物品类数不得少于5件
特点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制作主体具有特定性,上述主体都是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其他机关和个人无权
该笔录属于对侦查活动的客观记录,不包括记录人的主观意见
多属于间接证据
审查和认定
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电子监控以及其他科技设备所储存的信息资料,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种证据
特点
直观性、动态性、连续性及易伪造、易剪辑等特点
电子数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包括电子邮件、聊天记录、博客、手机短信及其微信等等
特点
易传播、易复制、易保存、易篡改
审查与认定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做出合理解释的
证据的分类
根据证据的来源,
原始证据
侦查人员在犯罪现场发现并提取的各种物证、犯罪现场目击证人所作的陈述等
传来证据
书证的复印件、转述他人事实感知的证言
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对证据进行划分
有罪证据
无罪证据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
言词证据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实物证据
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
直接证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的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的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间接证据
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 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二 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三 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四 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五 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证据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指侦查人员以非法手段或方式收集的有罪证据,将被排除于法庭之外,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定
排除的范围
非法言词证据
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收集的犯罪嫌疑人 和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非法言词性证据强制性排除
刑讯逼供
凡是一切足以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肉体和精神造成难以忍受的痛苦,使其失去意识表达自由,而不得不做有罪供述的方法,包括
使人身体产生较剧烈疼痛的肉刑
使人疲劳,饥渴的变相肉刑
使人意志力和判断力丧失的服用药物和催眠术
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方法,如寒冷,与亲情逼迫,或与传染病人关押到一起的情形
使用暴力,威胁等其他非法手段
指通过人身伤害或利益要挟迫使被害人,证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的方法
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戒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以非法限制证人,被害人人身自由或利益要挟等手段逼取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
非法实物证据
子主题
补强证据原则
①运用证明力较弱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时需要有其他证据来作补充,强化的规则
②补强证据与主证据,来源不同,形式不同,互相印证,证明对象共用
③适用于言词证据,主要针对口供,避免办案人员过度依赖口供
证明
证明是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判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包括,证明对象,举证责任,证明标准,证明程序
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是指公检法三机关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与刑事案件有关的事实,包括,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
实体事实(案件事实,,犯罪事实)
①定罪事实: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目的,何手段,何结果
②量刑事实: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法定情节:从重,从轻,减轻,免除
酌定情节:初犯,被害人过错,平时表现,积极退赃,积极赔偿,取得被害方原谅,认罪悔罪,社会评价等
举证责任
是指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证明本方主张的责任,依据《刑事诉讼法》51条规定,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担如下
①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执行控诉职能的公诉机关承担
②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③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刑事诉讼中,被告方享有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责任,该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法院不可因为被告方举证不能或未举证,就认定其有罪
证明标准
指公检法三机关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必须达到的程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其含义包括 1.证明标准
①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量)
②据已定案的每个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质)
③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印证)
④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环,得出的有罪证据是唯一的
⑤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基本案件事实排除合理怀疑
证明达到以上标准,才能做出有罪认定
2.疑罪从无
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认定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证据不够充分,不足以证明被害人有罪,而推定其无罪,并做出被告人无罪的处理决定
①疑罪:在法定诉讼期限内,既无法证明有罪也无法证明无罪的存疑案件
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有罪的事实,(不能达到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
③疑罪可能存在于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和审查阶段
证明程序
在审判阶段,控辩双方就争议的案件事实向法官进行证明所遵循的步骤与环节,包括,举证,质证,认证,定案
子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