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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的有关内容: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编辑于2022-04-20 17:22:44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的有关内容: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证据思维导图:包含证据制度,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主义),证据的定义:在刑事诉讼中,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是以不同的存在形式和载体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如:书面证据、实物材料,音像材料等,它存在于自然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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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的有关内容: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证据思维导图:包含证据制度,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主义),证据的定义:在刑事诉讼中,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是以不同的存在形式和载体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如:书面证据、实物材料,音像材料等,它存在于自然界等等
强制措施
概念
强制措施是指公检法三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强制方法
特征
①适用主体的特定性
②适用对象的唯一性
③适用程序的法定性
④适用目的的保障性
⑤适用期间的临时性
⑥适用手段的强制性
虽然是强制措施,但不具有惩罚性
适用原则
法定原则
比例原则:强制措施与犯罪严重程度以及妨害诉讼行为的可能性成正比关系
种类
拘传
公检法三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特点
公检法三机关都有拘传的决定权和执行权
拘传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
程序
先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经公检法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签发拘传证
执行拘传时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着装并向被拘传的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签名,按指印,拘传地点就近
一次拘传程序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
是指公检法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适用情形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至发生社会危险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理的
方式
限制自由的区域和期限
被取保候审的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县,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取保候审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或公检法三机关主动采取
填写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由三机关批准
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
由公安机关执行并告知义务
监视居住
是公检法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刑诉法77条
第七十七条,【附带民诉的提起】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监视居住的执行
公检法三机关主动采取
填写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由三机关负责人批准
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
由公安机关执行
宣读决定书
告知义务
指定监居的,在24小时之内告知家属
拘留
是公安、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对现行犯,重大嫌疑人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
拘留适用的情形
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被害人或者在场的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其犯罪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流窜
1)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
2)在居住地作案后逃窜到外市、县继续作案
多次
三次以上作案
结伙
两人以上共同作案
不应拘留的情形
①犯罪行为未发生或不构成犯罪的
②所犯罪行为属于刑诉16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③有犯罪行为,但非该拘留人所为
④不具备刑诉82条规定情形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拘留的期限
一般拘留的期限为3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4日,最长不超过14天
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30日,最长不超过37日
以上期限均包括审查逮捕时间
逮捕
逮捕是公检法三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也是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权限的划分
逮捕的决定权由法院检察院行使
逮捕的批准权由检察院行使
逮捕的执行权统一由公安机关执行
逮捕的条件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社会危险性
①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③可能毁灭、伪造证据的,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
④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⑤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逮捕情形的补充
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监视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
不予逮捕的情形
检察规则140条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逮捕的程序
第一步,决定或批准逮捕
决定逮捕
自侦案件检察院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应制作报请逮捕书,经本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审批后,连同案件材料,一并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自诉案件法院认为只要符合逮捕条件的有权决定逮捕,并制作逮捕决定书
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其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批准
检察院批捕审查
①审查内容
是否符合逮捕条件
案件材料是否齐全
②审查方式
阅卷、讨论、询问、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盲、聋 、哑等丧失辨别力和控制力的人
4)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5)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6)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③审查结果
1)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
2)不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已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能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对复核结果,公安机关必须执行
第二步,执行逮捕
①公安机关接到逮捕决定书或者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签发逮捕证
②由两名以上公安执法人员着装,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其签名、按指印
③逮捕后应立即将被逮捕人送往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以外,应在24小时之内通知其家属;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逮捕应立即释放,并发释放证
逮捕羁押期限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第144、145.146条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
2)案情复杂的案件,在1)基础上延长一个月
3)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在2)基础上再延长2个月
4)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3)上追加延长两个月
羁押必要性审查(刑诉法95条)
概念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检察院依法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的监督活动
目的
强化检察机关对羁押措施的监督,防止不必要的羁押,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审查程序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
②检察院受理,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
③检察院应当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强制措施的变更(刑诉法97条)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变更
法院,检察院在收到申请后期,应当在3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2)公检法三机关主动变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诉讼期限届满不能结案的应当释放或者变更为取保、监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