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保险法 第三节 保险合同分论
2022年法考保险法第三节保险合同分论笔记,包括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范围、人身保险合同的若干特殊规则、责任保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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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思维导图依据柏浪涛老师的课程总结而成,主要从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四个方面入手,无论是客观题,还是主观题,都可以依据此导图进行复习,大家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时,脑子里要有犯罪构成体系,先客观后主观,不断练习才能熟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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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第三节 保险合同分论
一、人保、财保区别
二、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范围
投保人只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为其订立人身保险合同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上述范围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若干特殊规则
(一)年龄误报的后果
1、解除合同
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人应当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行使,否则归于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再解除合同。
2、保险费的更正、补交或者保险金的减少
年龄不真实,致使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保险费的退还
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
(二)死亡保险的特别规定
禁止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例外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限制。
形式
1、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2、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3、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被保险人同意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1)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2)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3)其他情形
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4、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条件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当事人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三)除外责任
1、他杀(限于投保人或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
模型:父母-儿子-奶奶,分别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1)父母杀儿子的----不赔。
(2)奶奶杀儿子既遂---赔,知识不赔给奶奶,赔付给儿子的继承人。
(3)如果奶奶杀儿子未遂----赔付儿子
2、自杀
2年内的自杀,一律不赔,无人除外
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满2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金支付责任。
3、犯罪或暴力抗法致死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羁押、服刑期间,因意外或者疾病造成伤残或者死亡,保险人应当赔付。
四、责任保险
(一)责任承担
模型:保险人----被保险人(车主)-----第三者(受害人)
(二)责任保险标的
为一定范围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非损害赔偿责任不能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如刑事责任就不能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
(三)责任保险不能及于被保险人的人身或其财产
责任保险合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而订立的保险合同。
(四)保险金额
最高限额给付
(五)仲裁诉讼费
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六)债的选择性
1、在责任保险的场合,当被保险人未向受害的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2、在被保险人怠于行使请求权的情况下,受损害的第三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五、《保险法司法解释(四)》
特点1:索赔主体是否享有保险利益确认以承担风险为判断依据
特点2:保险人向投保人的提示说明行为效力当然及于受让人
特点3:明确法院认定“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情形应当考量的因素
特点4:保险人追偿时与被保险人有一致的请求权基础选择权
特点5:明确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前对第三人豁免赔偿行为对保险理赔的影响
特点6:保险人获得代位追偿权向第三人通知的不同情形
特点7:代为追偿的管辖法院确认以基础法律关系管辖法院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