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因果关系
付立庆《刑法总论》因果关系部分。从我国传统刑法理论的学说、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客观归责理论这四个方面作了阐述。
因果关系客观归责:相当性说对因果关联异常的情形认为不具有相当性,从而剔除不相当的因果流程,但</tspan>是,实践中大量存在因果流程在社会观念上 "相当"但不能将结果归属于行为人的情形;同时。相当性说也无法解决一个远在行为影响范围之外,完全具有相当性的、遥远的因果关系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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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的学说
必然因果关系
观点
实行行为是危害结果发生的根据,并合乎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则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必然因果关系
批判
关于行为是否是结果的根据、行为导致结果发生是否合乎规律难以判断
可能缩小处罚范围
偶然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本身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时,则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偶然的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和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必然因果关系
事实因果关系
单纯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法律因果关系
有事实因果关系的前提下,进一步判断结果是否能规范评价为行为所引起
条件说
基础
条件公式
无行为则无结果
只要存在条件关系,这种条件就是原因
条件说的限定、修正
假定的因果关系
二重因果关系
在假定因果关系或二重因果关系的场合,无法解释为什么不允许进行“替代”
将条件等同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可能导致过于宽泛的肯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理论
判断基准
以条件关系为前提
在条件关系存在的前提之下,进一步提醒是否是先行行为所具备的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现实化为结果
相当性的判断标准
主观说
将行为人的认识作为是否具有相当性的标准
客观说
根据行为当时具有的各种客观条件,客观地判断实行行为具备的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是否现实地造成结果的发生
折衷说
具体判断
被害人的特殊体质
明知对方有特殊体质:有因果关系
不知对方有特殊体质:无因果关系
以行为人或一般人不知为理由否定归责
介入行为与因果进程的相当性判断
介入被害人自己的行为
介入了行为人的行为
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
第三者故意
第三者过失
介入了自然力
行为的危险性现实化化为结果
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作用力的大小
原来行为对结果发生作用力的大小
介入因素本身是否异常
客观归责理论
一种行为创设了法律所不允许的危险,这种危险最终实现了,并且是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实现的,就可以将最终结果归于先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