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戴鹏民诉专题6-10
戴鹏民诉专题6-10思维导图:包含概念:诉讼过程中 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1.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2.自认事实与查明事实不符的,法院不予确认等等
编辑于2022-04-18 15:47:26第二天
专题6 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诉讼标的同种类)
1.标的同种类 2.数个可分之诉合并审理 3.法院认为可合并+当事人同意
各共同诉讼人行为独立
必要共同诉讼 (诉讼标的同一)
一方/双方二人以上+诉讼标的同一+必须合并审
一人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生效
常考必要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适格/常识能够理解
1、2、3、4、5、6、9、10、11、12、13、14、
7.追索赡养费:所有赡养义务人 8.遗产继承诉讼:部分继承人起诉,法院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放弃实体权利除外
代表人诉讼
概念
一方/双方10人以上+推选2-5人参诉
代表人权限
1.代表人诉讼行为对其代表当事人生效 2.代表人放弃变更承认诉讼请求,和解经担代表人同意
分类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起诉时,人数众多一方当事人人数确定 2.共同诉讼形式:可必要可普通
人数确定代表人诉讼可能是必要共同诉讼 也可能是普通共同诉讼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起诉时人数不确定
形式:只能是普通共同诉讼
代表人确定方式
1.推选 2.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 3.法院再起诉的当事人中确定
特殊程序
1.公告:通知权利人登记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 2.权利人登记权利:证明损害,否则不予登记 3.法院做出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
只有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 诉讼中才规定预决效力
专题7 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2.参诉理由:原被告主张侵犯自己权利,打包起诉 3.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4.参诉方式:提起诉讼(法院不得主动追加) 5.参诉时间:一审辩论终结前
区别共同原告:第三人与原被告有无请求权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对原被告没有独立请求权
参诉理由: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参诉方式:第三人申请/法院依职权追加
无独三诉讼权利
附条件享有的权利
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三有权上诉
调解无独三担责,无独三同意,调解书送达前反悔,调解不生效,法院应判决
无权享有:管辖权异议,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撤诉
有独三无独三共同原被告区分判断
一招制敌
步骤一:找到本案原被告和法律关系(诉讼标的)
步骤二:第三人是否为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
是:原被告
否:有独三/无独三
撤销之诉第三人
起诉条件
1.有独三/无独三,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诉 2.有证据证明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他民事权益
起诉时间
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他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
管辖法院: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
法院处理
1.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2.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
审理与救济
第三人撤销之诉,受诉法院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分类依据是 原告的诉讼请求
专题8 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概念:法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诉讼的人
诉讼地位:类似于当事人,是一种全权代理
与当事人的区别
1.诉讼地位不同:诉讼代理人只能以当事人名义起诉应诉 2.裁判针对的是当事人而非法定代理人 3.诉讼中发生的事件效果不同
委托代理人
概念
1.根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进行诉讼 2.委托代理人范围取决于被代理人的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可以担任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当事人近亲属或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 单位 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不可担任: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代理权限
特别授权
代为承认 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 和解 反诉 上诉
一般授权:行使程序性权利
特别提示
授权书中“全权代理”等表述但无具体授权,视为一般授权
法律后果
1.法律规定范围内,委托代理人所为的诉讼行为对被代理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果
2.有了代理人本人可以不再出庭; 离婚诉讼,除本人不能正确表达意思应当出庭; 确有困难无法出庭,向法庭提供书面意见
专题9 证明
证明对象
免证事实
1.自然规律定理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已知经验推定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确认的事实 6.已为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事实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
2-4:可用相反事实反驳;5-7:可用相反证据推翻
自认
概念:诉讼过程中 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
对象
1.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 2.自认事实与查明事实不符的,法院不予确认
与身份有关的案件中与身份 有关的事实不适用自认制度
效果:免去当事人举证责任,法庭直接作为裁判依据
自认方式
1.明示:明确表示承认 2.默示:经询问,不肯定也不否定 3.委托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自认
共同诉讼中的自认
1.普通共同诉讼: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2.必要共同诉讼:一人或数人否认不发生自认效力;既不承认也不否认视为自认
限制的自认
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附条件
综合判断所附条件和承认事实: 是否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自认的撤销:法院应当准许情形
1.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2.受胁迫或重大误解下做出的
注意 为达成调节的妥协,不得在后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证明责任
概念与理解
概念:不利的风险负担
理解
1.前提:真伪不明 2.主体:当事人 3.单一诉讼:只能有一方当事人承担 4.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由法律司法解释预先规定 5.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可以积极举证 6.证明责任是拟制或假定,可能与事实不符
证明责任的分配
原则及体现
“谁主张谁举证”: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承担证明责任
体现
合同纠纷
侵权纠纷
倒置规定
因果关系倒置:环境污染、破坏生态
过错推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 2.医疗纠纷 3.动物园 4.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证明标准
程序性事实:较大可能性
实体性事实
1.一般标准:高度可能性 2.特殊标准:排除合理怀疑
注意:证明标准以承担证明责任为前提
深度拓展
证明标准以证明责任为前提
步骤一:该事实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步骤二:该事实是否属于特殊事实
属于:特殊标准-排除合理怀疑
不属于:一般标准-高度可能性
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
第一步:首先讨论哪些事实需要证明
第二步:证明对象是证明责任的前提
第三步:承担证明责任当事人应证明到相应标准,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专题10 证据
证据的分类(理论分类)
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原始证据;传来证据
能否直接单独、证明待证事实
直接证据;间接证据
与证明责任承担的关系
本证、反证
判断公式
待证事实-谁承担证明责任-谁提出的证据 (承担证明责任人:本证;不承担证明责任:反证)
深度拓展
本证反证:首先是判断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本证反证、证明标准的关系
1.本证:提供证据为义务,应达到证明标准,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2.反证:无提供证据义务但有该权利,不需要达到证明标准
X光片-视听资料;DR-电子数据
证据的种类(法定分类)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物证与书证的区别:证明案件事实的标准
物证:外在特征 书证:记载内容或表达思想
视听资料与书证的区别
1.是否需要借助技术手段 2.能否直接用肉眼感知
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的区别
1.能否精确复制 2.能否再虚拟空间快速传播 3.是否方便修改剪辑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区别
1.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2.随科技发展,存储介质不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适用书证规定
关于书证的几个重要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书证应当提交原件
公文书证与私文书证的规则
1.制作文书主体不同 2.公文书证规则:民诉法114、证据规定91
私文书证规则
1.由主张私文书证明方承担真实性举证责任 2.推定真实:由制作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捺印 3.存在形式瑕疵的,法院综合案情判断其效力
文书提出命令规则
1.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可以认定书证内容真实成立 2.持有书证当事人毁灭有关书证:法院可以认为当事人申请书证证明事实真实+可追究其妨害诉讼责任
域外书证的认证规则
证人证言
证人资格:不得单独作证,其他证据补正
证人出庭
程序:当事人申请/法院依职权通知
双方当事人同意 经法院准许 证人可不出庭作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以书面形式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经法院许可,可以其他方式作证
1.健康原因 2.路途遥远,交通不便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4.其他
证人出庭费用补助
1.范围:因出庭作证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及损失 2.承担:败诉方当事人
证人作证
保证书签署与宣读
证人拒签,不得作证,自费支出
证人陈述证言:客观陈述其亲身感受
鉴定意见
鉴定的启动:当事人法院指定期间申请
鉴定的前序准备
1.签署承诺书 2.对鉴定材料的质证 3.鉴定人的确定:当事人申请/法院依职权决定鉴定
鉴定意见
1.按时完成鉴定 2.由鉴定人签名、盖章附鉴定人资格 3.多名鉴定人对同一问题鉴定出现争议,如实注明
鉴定人出庭
1.情形: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认为应当出庭
2.程序: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及时送交副本至当事人
鉴定意见送当事人-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鉴定人解释说明补充_当事人仍有异议-垫付费用,通知鉴定人出庭
有异议当事人拒绝垫付,视为放弃异议
3.费用:败诉人负担,自行负担出庭费用
4.后果: (1)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法院裁定责令鉴定人返还费用 (3)不出庭法院处罚
需要退还鉴定费情形
1.故意作虚假鉴定:退费+罚款拘留 2.无正当理由到期不交鉴定书 3.主体不合格、程序违法、鉴定依据不足 4.鉴定人拒不出庭:退还+处罚 5.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撤销意见 (1)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退换鉴定费+补偿当事人合理费用 (2)法院准撤,退还鉴定费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程序:当事人举证期限内申请,法院通知1-2名
作用:帮当事人质证/陈述
1.对鉴定意见提意见:视为质证意见 2.对专业问题提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
注意
1.只能依申请 2.不适用回避制度 3.申请方负担其出庭费用
二审法院可根据有独三当事人自愿调解;只准调不准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