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诉戴鹏专题21-25
民诉戴鹏专题21-25,包括非诉(督促)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非诉(公示催告)程序等等的相关内容。
编辑于2022-04-25 22:59:00第五天
专题21 审判监督程序
思考
1.再审分为几个独立程序?分别解决什么问题? 2.“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判决的执行”和“法院裁定再审应当中止原审判执行”的关系 3.法院裁定再审时能否裁定撤销原判? 4.再审程序中原生效判决效力如何?
都知道就跳过
再审的启动
法院启动再审:本院/上级法院
检察院启动再审
法定情形
生效判决裁定有法定情形
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启动方式:抗诉和检察建议
抗诉必然启动再审
抗诉和检察建议的法律效果
(1)收到抗诉书30日内作出再审裁定 (2)检察建议:3个月内审查
当事人申请再审 (启动再审的材料来源)
情形:同检察院/调解书违背自愿 合法原则
管辖/申请程序
申请期限: 判决做出6个月内
例外: 可以自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1.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2.原判决裁定主要证据系伪造 3.原判决裁定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变更 4.审判人员贪污受贿
不予受理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申请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 3.检察院决定不启动再审后又申请的
效力/效果
1.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原判决裁定调解执行 2.法院收到申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再审 不符驳回
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情形
1.法院驳回当事人申请再审 2.法院逾期裁定再审申请 3.再审判决裁定明显错误
法律效果
1.检察院3个月内审查决定 2.当事人不得再向检察院申请
检察建议断后性、终局性
对法院判决不满意,找检察院申请
再审的审理程序
再审法院
法院启动再审:谁启动谁来审
检察院启动再审
原则提审,证据问题可交下级审 下级再审审理过除外
当事人申请再审
1.申请再审 中级以上法院审理 当事人向基层法申请除外 2.最高高院裁定再审本院再审或交其他院可交原审法院
再审程序
中止执行:赡养抚养扶养抚恤医疗费劳动报酬例外
*注意医疗费!
阶段不同,可以中止
重组合议庭
审理程序:适用一审二审程序重新审理; 上级法院审监提审:二审程序-终审裁判
再审范围
1.不超过原审或抗诉范围 2.当事人超出范围变更诉求不属于再审
再审结案
裁判:按审监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案件,由再审提审法院在新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改撤/维持原判决裁定
调解: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视为撤销
撤回起诉
1.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不损害法益=准撤+撤销原判 2.撤回起诉后不得重复起诉
二审再审撤回起诉,不得重复起诉
终结再审=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协议声明不放弃此权利除外)
小额诉讼程序再审
1.不得对再审判决裁定上诉 2.程序适用错误为由申请再审,可以上诉
专题22 特别程序
概述
1,范围:如下
2.特点
(1)原则独任制,选民资格/重大疑难除外 (2)一审终审,不适用使用审监程序/三撤 (3)审限:立案起30日/公告期满30日内,院长批准可延长,选民选举日前结
不适用诉讼程序规则:辩论原则、陪审员、调解
选民资格案件
申诉前置+选举日5日前+所在地基层法院+受侵犯/利害关系
宣告失踪、死亡案件
利害关系人申请+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判决宣告/驳回+亡者归来撤销原判
宣告失踪,指定财产代管人: (1)代管人申请变更-特别程序; (2)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普通程序
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利害关系人申请+公民住所地基层法院管+审查鉴定意见+选定代理人(近亲属/法院指定)+判决认定/驳回+经申请证实已恢复做新判决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申请+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受理核实 发出认领公告+所有人/继承人出现撤销原判
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今年修改)
启动:调解协议生效30日内 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管辖
1.法院邀请调解:向作出邀请法院提出 2.调解组织自行开展: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法院提。 应由中院管,向中院提
不予受理
1.不属于受理范围 2.申请管辖法院错误 3.申请确认身份关系有效无效解除 4.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破产程序审理的 5.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
3.公序良俗5.调解员不懂法解决不了
处理与救济
符合规定
1.处理:对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 2.救济:当事人收到裁定15日内提出异议; 利害关系人知道权益受损6个月内提出异议
不符合规定
处理:驳回申请
1.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2.损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 3.违背公序良俗 4.违反自愿原则 5.内容不明确 6.其他
救济:变更/重调/起诉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启动:保物权人 抵押出质被留置债务/所有权人
担保财产所在地/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
审查
(1)一人独任 (2)担保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组合议庭审查
处理:人民法院形式审查
1.担保物权无争议+条件成就=裁定准许拍卖变卖 2.有部分争议-就无争议部分拍卖变卖 3.有争议-裁定驳回申请
1.可强制执行
救济
1.准许拍卖变卖,当事人有异议15日内提, 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知道权利受损6个月内提 2.驳回申请-诉讼解决
专题23 非诉(督促)程序
要件
1.给付标的为金钱和有价证券 2.已到期+数额确定 3.债权债务人无其他纠纷 4.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 (可以留置送达不能公告送达)
管辖: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支付令效力
1.作出之日生效 2.债务人收到支付令15日内清偿/书面异议 3.债务人15日内不提异议又不履行,债权人申请法院执行
债务人的异议
异议效力
法院审查异议成立 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 -转入诉讼程序(一方不同意起诉除外) -以申请支付令时间为起诉时间
说明
1.对债务本身无异议-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2.口头异议无效 3.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向其他法院起诉,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专题24 非诉(公示催告)程序
概述:票据问题
主要考点
适用条件
1.情形: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其他 2.启动:票据最后持有人申请 3.管辖: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
止付通知
法院受理+通知+3日内公告 公示催告不少于60天
止付通知效力
停止支付;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行为无效
法律后果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除权判决
公示催告期无人申报/被驳回, 法院:根据申请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公告 -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审理组织
可一人独任;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应组合议庭
对利害关系人的救济
正当理由不能申报,知道判决公告1年内向做出判决法院起诉
专题25 执行程序
执行的有关制度
执行根据
1.法院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2.其他机关制作的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3.法院制作 承认执行的国外判决裁定
审判≠执行的前提;执行≠审判的继续
执行管辖
确定
1.诉讼程序(判决裁定调解,具有财产内容的形式判决书裁定书)-一审法院/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2.非诉程序文书(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裁定、支付令)-作出该文书法院/与之同级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3.其他文书(仲裁裁决书、强制执行力公证债权文书)-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异议(对比诉讼管辖)
共同&选择管辖
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后立案法院处理
裁定移送管辖管辖
撤销案件
异议提出
提交答辩状期间
收到执行通知书10日内
成立异议
裁定移送管辖
裁定撤销案件
救济
上诉
上级复议
变更管辖法院
1.概说 2.情形 3.程序 4.处理
执行启动
移送执行
原则申请,例外审判庭直接移送执行机构
例外情形
1.给付赡养抚养扶养费 2.民事制裁决定书 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4.环保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生效判决裁定
申请执行:满足条件7日内立案/裁定不予受理
1.申请/移送执行文书已生效 2.执行人是生效文书确定的权利人/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文书有给付内容+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义务人在生效文书确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执行失效:2年
1.2年时效-适用中止中断规定 2.过期申请执行法院应当受理
执行通知:10日内通知+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委托执行: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执行担保
适用条件、后果
1.执行中被执行人或他人向法院提供担保 2.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3.向法院出具书面意见 4.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以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法律后果
1.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 2.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经申请恢复执行
不需要追加被执行人/考虑先诉抗辩权
担保人的权利保障
承诺担保范围为限+担保期间为限+追偿权
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
形式
1.各方当事人共同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2.一方当事人提交,其他当事人认可的 3.当事人口头协议,执行人员记入笔录各方签名盖章
效果:裁定中止执行 申请人可以申请接触查冻扣
法律后果
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裁定终结执行,迟延瑕疵履行的另诉
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就和解协议起诉
恢复执行-向上级法院复议
就和解协议起诉-突破原生效判决既判力
执行外和解
形式
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未交法院或一方交法院一方不同意
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
异议处理
1.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执行终结 2.和解协议正在履行-裁定中止 3.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无效-驳回异议,继续履行
执行回转
撤销的错误文书,经法院裁定返还/强制执行
代位申请执行
条件
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2.经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申请
履行通知的效力
1.次债务人15日内履行,无追偿权 2.15日内提出异议 3.既不履行又无异议,裁定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第三人的异议
1.原则书面允许口头 2.第三人部分异议,执行无异议部分 3.第三人异议不强制执行
第三人提出与被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 -典型异议
对第三人的措施
强制执行/追究妨碍执行责任
不得再代位执行
参与分配
适用条件
1.主体仅限公民、非法人组织 2.多个债权人到期债权+执行资格 3.金钱债权 4.被执行人财产不足 5.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完毕前
注意:优先权人、担保物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程序:法院制作分配方案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1.无异议-按方案分配 2.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执行转破产
成功
失败:查冻扣先后清偿
区别法人破产
执行异议
1.异议主体: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2.异议理由:执行行为程序违法 3.异议程序: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4.法院处理:15日内审查,裁定改撤/驳回 5.救济:不服10日内申请复议 6.异议不停止执行
区别上诉
上诉
复议
同级复议(我要搞法院)申请回避/保全/先予执行
上级复议(法院要搞我)罚款拘留执行管辖异议执行行为异议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书面异议+15日内审查
结果:异议成立中止执行,不成立裁定驳回
情形一: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审监程序; 情形二: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无关-15日内起诉(异议执行之诉)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情形二)
起诉性质
申请人起诉 (许可执行之诉)
案外人起诉 (案外人异议之诉)
身份问题
案外人-被告; 被执行人反对-共同被告; 被执人不反对-第三人
申请人-被告; 被执行人反对-共同被告; 被执人不反对-第三人
判决
胜诉
败诉
胜诉
败诉
效力
准许执行
不准执行
不准执行
准许执行
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P333图
上级复议
自然人死亡
非法人或法人组织合并/分立
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
合伙企业不能承担债务
追加变更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另行起诉
合伙企业不能承担债务
为足额出资的直接合伙人
营利法人不能清偿债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
公司注销
救济
执行中止和终结
执行中止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3.一方当事人公民死亡,等待继承人继受权利义务的4.一方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承受人5.其他
执行终结
1.申请人撤销2.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3.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无义务承担人4.追索赡养抚养抚养权利人死亡5.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无收入无劳动能力6.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执行措施
强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金钱债务加倍算利息,其他债务迟延履行金
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判决执行
执行特定物
执行原物/折价赔偿/终结执行程序,另诉
执行共有物:法院可以查冻扣
1.查冻扣通知共有人 2.涉及财产分割 (1)协议分割 (2)诉讼分割
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执行
被执行人出卖给第三人
1.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法院可以查冻扣2.第三人向法院支付余款的裁定解除查冻扣
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财产
1.第三人依约保留所有权的,法院可以查冻扣2.已办理登记保留所有权,变卖价款有先支付第三人/主张取回,提出异议
执行保障措施
查询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报告财产
报告范围:收到执行通知前1年的财产状况
后果:拒绝/虚假报告,可追究妨碍执行责任
终结: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
限制出境
对象:未履行义务+可能逃债+无法执行
解除
(1)被执行人履行义务(2)被执行人提供有效担保
限制高消费
(1)限制交通工具(2)禁止高档场所消费(3)限制买房买车(4)限制租赁办公场地(5)禁止旅游、度假,小孩上私立学校,买高额保险
后果:追究妨碍执行责任
征信系统记录、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办理财产证照转移手续
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的问题
一审增加诉讼请求:法庭辩论终结前
二审增加诉讼请求:两审终审制度
保护上诉权:调解不成告知另诉,当事人同意一并审理除外
再审增加诉讼请求:再审范围优先原则
原则不准
发回重审的案件
原则不准
例外可:1.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2.追加新当事人3.诉讼标的灭失或发生变化4.无法通过另诉解决请求变更/反诉
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出
不解决纠纷
支付令和担保人无关
总结归纳
向谁申请
中级法院
*该基层法院
高级法院
*该中级法院
最高法院
*该高级法院
重新审理
该中级法院(提审)
该基层法院
该高院、该中院(原审法院)或其他中院
该中级法院
最高院该高院(原审法院)或其他高院
该高级法院
利害关系人公示催告期申报; 法院收到申报,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申报人可以通过起诉方式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