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一级注册建筑师业务管理笔记(约23题)
这是一篇关于一级注册建筑师业务管理笔记(约23题)的思维导图,包括:注册建筑师执业等方面的规定;设计文件编制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规;;房地产开发程序;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
编辑于2022-04-23 15:24:45业务管理笔记
注册建筑师执业等方面的规定
概念
注册建筑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并从事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人员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权利、义务与责任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
建筑设计
建筑设计咨询业务
建筑物调查和鉴定
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所在的建筑设计单位的执业范围
注册建筑师的权利
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
国家规定的一定面积、跨度、高度以上的房屋建筑,应由注册建筑师进行设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建筑师的设计图纸,应当征得该注册建筑师同意(但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该注册建筑师同意的除外)
去世或出国,联系不上的极端情况
注册建筑师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维护公共利益
保证建筑设计质量,并在负责的图纸上签字
保守在执业中获悉的单位和个人秘密
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
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注册建筑师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筑师有下列行为之一时要予以处罚
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在建设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二级建筑师以一级名义执业,或超出执业范围的
因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可吊销注册建筑师执业证书
注册建筑师的级别设置
一级注册建筑师
不受建筑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限制
二级注册建筑师
只限于承担国家规定的民用建筑等级三级(含三级)以下的项目
注册建筑师的管理体系
中央
在中央设立全国注册建筑师考试管理委员会
地方
在地方设立省、直辖市、自治区注册建筑师考试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
注册建筑师考试
一注考试科目设置
一级注册建筑师共设9个科目,单个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为8年
注:2021年新增,2022年仍适用
一注报考条件
取得建筑学硕士或者相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取得建筑学学时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具有建筑学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且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应取得学士学位
不具备前四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国建筑是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
应取得学士学位
口诀
建筑学专业:硕士2学士3本科5
相近专业:博士2硕士3本科7
职称:高工3中级5
注册建筑师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的条件
依法取得执业资格或者互认资格证书
条例明确
只受聘于中国境内一个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
近三年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1年以上
达到继续教育水平
没有不予注册规定的情形
实施细则规定
注册资格使用、换发证、有效期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筑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筑师本人保管、使用
建筑师初始注册者可以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初始注册的,须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注册
注册建筑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2年
注册建筑师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不予注册情形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未达到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因受刑事处罚或受吊销执业资格行政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因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错受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行政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申请初始注册
地方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审查结果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聘用单位破产的、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注册有效期满且为延续注册的
死亡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其他导致注册时效的情形
高校注册建筑师人员管理规定
只能受聘于本院校所属的建筑设计单位从事建筑设计,不得受聘于其他建筑设计单位
获准注册的人员,在本校所属建筑设计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注册建筑师执业
注册建筑师担任角色
注册建筑师所在单位承担民用建筑设计项目的,应当由注册建筑师任工程项目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
承担工业建筑设计项目的,须注册建筑师担任工业项目建筑专业负责人
注册建筑师分级限制
一级注册建筑师
不受建筑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限制
二级注册建筑师
只限于承担国家规定的民用建筑等级三级(含三级)以下的项目
签字盖章
在建筑工程设计的主要文件(图纸)中,须由主持该项设计的注册建筑师签字并加盖其执业印章,方为有效
没有注册建筑师签字盖章的,设计审查部门不予审查,建设单位不得报建,施工单位不准施工
注册建筑师的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位40学时
法律责任(了解)
注册建筑师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注册机关不予受理,并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主管部门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职业印章,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注册建筑师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预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等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师管理委员会可撤销其注册
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注册证书和印章的
超越法定权限或违法程序或对不符合条件申请人颁发证书和印章的
依法可撤销的其他情形
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制作
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由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和互认资格证书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
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注册建筑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
设计文件编制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依据
项目批准文件
城乡规划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设计阶段介绍
一般建筑工程
方案设计
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
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民用建筑工程
方案设计
施工图设计
装配式建筑,宜在方案设计阶段进行“技术策划”
方案设计文件
应满足方案审批或报批的需要
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
初步设计文件
应满足初步设计审批的需要
应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施工图设计文件
应满足设备材料才高、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
专项设计
方案、初设、施工图设计应在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之前完成
深化设计应在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之后完成
有关修改设计文件方面的规定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要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报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修改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强制性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50万罚款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没有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要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规
建筑法
施工许可证相关规定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项目无需申领
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市区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已经落实、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有关管理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审批手续
建筑工程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固定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五方责任主体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有关管理规定
勘察、设计单位应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挂靠
经发包方书面同意,除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承包方可以将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
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各种深化设计、专项设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筑施工企业有关管理规定
禁止超越资质或者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挂靠
施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并承担连带责任
有关分包规定同勘察、设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队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招投标法》(2017)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范围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018国家发改委印发新规定,要求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采用不可代替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建筑工程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的
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邀标
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3个以上招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投标相关内容的补充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招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投标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对已经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应在投标截止日前15日,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否则投标截止时间顺延
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技术、经济专家不少于2/3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标时,建筑专业专家不得少于技术和经济方面专家总数的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联合体投标未提交共同体协议
投标人资格不符合规定
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最重要)
投标人有传统投标、行贿等违法行为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的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报价(招标文件要求的除外)
其他
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双方订立书面合同
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所在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3年投标资格
招标人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或不按规定发出中标同事书),或中标后,招标人拒绝订立合同,或提出额外附加条件的,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对单位责任人员给与处分
设计企业资质管理
设计资质分类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只设甲级:工程设计综合甲级
行业资质和专业资质
甲级
乙级
专项资质
不分级
勘察、设计业务
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其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申请资质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资质以联合体中资质最低一方为准
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投资估算500万以上的实行政府指导价
浮动幅度为上下20%
投资估算500万以下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施工图审查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审查制度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民法典第三编 合同(原合同法)
通则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或其他方式
如:招标是要约的邀请、投标是要约、而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销权,逾期撤销权消失
合同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
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遇价格下跌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
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遇价格下跌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违约责任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一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一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时效为4年
典型合同
合同类型
建设工程合同
勘察合同
设计合同
施工合同
咨询服务合同
监理合同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买卖合同
采购合同
解除合同
承包人所承包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办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城乡规划法
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总体规划相关要求
县域内镇的总体规划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编写,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批
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编制省(直辖市、自治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工程相关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未报送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
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境保护法
开工与停工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
正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公安机关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人员,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检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环评流程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
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投产使用(三同时)
可行性研究阶段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初步设计阶段
环保设计专篇
审查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分别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节约能源法
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不得开工建设;已开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已建成的,不得销售或使用
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2021新修订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责任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监督管理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与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与下一节内容重叠
房地产开发程序
房地产开发的程序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有条件的,必须采用拍卖、招标方式
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用双方协议的方式
注:双方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城市规划内的集体所有土地(通常指农村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其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出让土地开发时限
超出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满2年未动工的,可以无偿回收土地使用权
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有关部门造成动工延迟的除外
如疫情管控、自然灾害等
土地使用权期限
居住用地
70年
工业用地
50年
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用地
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年
综合或其他用地
50年
申领开工证
建设单位应向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申领开工证
30万元以下、300平米以下的工程可不领取
申请开工许可证条件及有小区见前一节
就是施工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条件
已交足土地使用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书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投入的资金达工程总投资的25%以上
已经确定施工进度交付日期
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经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四方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无勘察
建设单位必须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竣工验收为建设单位组织;竣备需要在竣工验收后15天内完成
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
概述
监理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实施监督
监理发现问题的处置流程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勘察、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监理的范围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大中型(3000万元以上)公用事业工程
成片开发(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工程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外国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国家规定的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监理的任务及工作内容
投资、进度、质量控制
三控
合同、信息
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三管
协调各方关系
一协调
监理的资质与管理
综合资质
可以承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不受限制)
不分级
专业资质
甲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的监理业务
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二级及以下项目的监理业务
丙级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三级项目的监理业务
仅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可设立丙级
事务所资质
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不分级
监理工程师注册制度
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未注册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监理业务
已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监理业务
业务规定
注册机关每5年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正式复查一次,不符合条件的注销注册,收回注册证书
国家行政机关限制人员不得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