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社会保险法
2022年法考,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分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编辑于2022-04-24 16:04:53社会保险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
(一)体系
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二)范围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3、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三)参保、待遇支付
参保
1、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3、无雇主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4、国有企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待遇支付
1、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2、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3、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纳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年龄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5、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6、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二、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
1、职工参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待遇支付
1、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名目、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除外情况
1、应当从工商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3人追偿。
三、工伤保险
参保
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职工费,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就业的,各单位应当分别上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保险时候的单位承担工伤责任。
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中伤害的;
7、法律、法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非工伤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吸毒;
3、自残或自杀;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待遇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备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1~4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公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公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由用人单位支付: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停发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四、失业保险
参保
1、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标准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包括
单位提出的协商解除、被单位开除、辞退和裁员;
因为单位过错导致的工人离职;
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待遇支付、标准
1、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事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标准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3、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期限、停止领取
期限
1、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
2、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4、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24个月。
停止领取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提供的培训的。
五、生育保险
参保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待遇支付
1、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2、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
1、生育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下列情形,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