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税一第3章消费税
这是一篇关于《税一》第3章:消费税的思维导图,卷烟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石油脑、燃料油消费税征(免、退)政策。
编辑于2022-04-26 15:27:09个体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 3 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这是一篇关于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的思维导图。亏损弥补: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具备资格前5个年度发生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关税减免税及管理:下列进出口货物予以减征或免征、可暂不缴纳关税的进出口货物(6个月内)、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出口货物出/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原运进/出境的,不征进/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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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 3 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这是一篇关于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的思维导图。亏损弥补: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具备资格前5个年度发生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关税减免税及管理:下列进出口货物予以减征或免征、可暂不缴纳关税的进出口货物(6个月内)、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出口货物出/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原运进/出境的,不征进/出口关税。
消费税
消费税概述⭐
概念: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以及销售特定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消费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别环节征收
特点
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
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
税收调解具有特殊性
消费具有转嫁性
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
在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纳税环节:生产、委托、进口、零售、批发
扣缴义务人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为纳税人,由受托方(除个人外)代扣代缴
跨境电商,购买人为纳税人,电商平台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税目与税率⭐⭐⭐
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具体征税范围由财政部、税总确定
税目:15项
不健康
烟
含卷烟、雪茄烟、烟丝、不含烟叶
酒
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含葡萄酒等)
不含调味料酒、酒精
饮食业、商业、娱乐业自制啤酒
无醇啤酒、啤酒源、菠萝啤酒、果啤比照啤酒征税
配制酒按白酒/其他酒征税
不便宜
高档化妆品
高档美容、化妆品、护肤类和成套化妆品
高档: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
不包括:普通护肤护发,演员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发胶、头发漂白剂等
高档手表
不含税价1万元以上的各类手表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金银珠宝首饰和珠宝玉石首饰
高尔夫球及球具
高尔夫球、球杆、球包(袋)
杆头、杆身、握把
游艇
>8米<90米,非营利活动的机动艇
不环保
鞭炮烟火
不包括体育用发令纸、鞭炮引线
摩托车
包括气缸容量250毫升(含)以上的摩托车
成品油
符合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
成品油生产过程中,消耗掉自产成品油免征
甲醇乙醇汽油属于汽油征收范围,以柴油及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税
润滑脂属润滑油,属于征税范围
绝缘油类产品不征
小汽车
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超豪华小汽车
超豪华小汽车:不含税130万及以上
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消费税
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大客车不征税
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不征消费税
木制一次性筷子
包括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不包括竹制筷子、木制工艺筷子
实木地板
包括实木复合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
电池
涂料
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
税率
税率形式
复合计税:卷烟、白酒
从量定额:啤酒、黄酒、成品油
从价定率:其他
烟
卷烟
甲类卷烟:每条标准≥70
56%+150元/箱(0.6支/条、0.003元/支)
乙类卷烟:每条标准<70
36%+150元/箱(0.6支/条、0.003元/支)
批发环节:11%+250元/箱(1元/条、0.005元/支)
雪茄烟:36%
烟丝:30%
酒
白酒
20%+0.5元/500克
黄酒
240元/吨
啤酒
甲类啤酒:出厂价≥3000元/吨
250元/吨
乙类啤酒:出厂价<3000元/吨
220元/吨
其他酒:10%
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金银铂钻
零售环节5%
其他
生产、进口、委托加工提货10%
税率适用的特殊规定
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
分别核算分别计税;为分别核算从高计税
成套消费品
从高计税(分别核算也从高计税)
进口卷烟消费税:复合计税,三步确定应纳税额
确定税率
每条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率))/卷烟条数
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计算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定额税
计税依据⭐⭐⭐
从价定率计征的计税依据
销售额的确定
一般规定:除增值税以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白酒生产企业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属于价款组成部分
包装物的规定
作价随同销售
并入销售额
一般消费品包装物押金(非酒类、非成品油)
未逾期且未超一年
不征
逾期未退或一年以上
征
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啤酒、黄酒除外)
无论押金如何核算,均并入征税
啤酒、黄酒、成品油
未逾期且未超一年
不征
逾期未退或一年以上
征增,不征消费税
因为从量计征
从量定额计征的计税依据
销售: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收回数量
进口:进口征税数量
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征的计税依据
卷烟和白酒
按销售量和销售额计征
计税依据的若干特殊规定
卷烟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核定范围:所有
计税价格:批发环节售价*(1-毛利率)
计税销售额
未核定的按调拨价格
已核定的不能低于最低计税价格
白酒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核定范围:低于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税务机关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委托加工同上
省级税务机关核定
税总核定统一比例为60%
重新核定: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3个月以上、累计涨或降20%以上
计税价格的适用
高于最低计税价格,从高;低于最低价格,按最低申报
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上报销售价格,主管税务机关按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征税
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
通过非独立核酸门市部销售自产消费品,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量征税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换投抵)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套装产品的计税依据
从高计税
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
卷烟、小汽车:税总核定,财政部备案
其他:省级
进口:海关
应纳税额计算的一般规定⭐⭐
从价定率=销售额(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复合计税=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计税规则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移送使用时纳税
其他方面
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用于对内: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 用于对外: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福利、奖励等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有同类销售价格按同类消费品计税
无同类销售价格组价计税
从价定率组价=(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率税率)
从量定额组价=自产自用数量*税率
符合计税组价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同增值税基本一致
委托加工为纳税人提货当天
纳税地点
销售或自产自用: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委托加工:受托方所在地,委托个人的,向受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
进口:进口人或代理人的报关地海关
到外县或委托外县: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省:分别纳税,经批准可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
纳税环节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金银首饰;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批发(卷烟加征)、移送使用(视同销售)
纳税期限
同增值税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税收政策⭐⭐
免税并退税
适用范围:外贸企业购进直接出口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
计税依据:按专用缴款书确定,为已征且未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或数量
税额计算:应退税额=退税依据*税率
免税不退税
适用范围: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自产应税消费品
税收政策:按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不办理退税
不免也不退
除生产、外贸企业外其他企业,委托代理出口一律不予退免税
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基本规定
基本要素
纳税人:进口或代理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管理:海关代征,自海关填发缴款书15天内
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计算
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组价*税率
组价=(关税完税价+关税)/(1-税率)
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数量*税额
复合计税
应纳税额=数量*税额+组价*税率
组价=(关税完税价+关税+数量*税率)/(1-税率)
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
涉外人员进口自用,且完税价格130万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收生产(进口)和零售环节加总计税,海关代征
税收优惠政策
同第八章关税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同增值税
消费税征(免、退)税环节的特殊规定⭐⭐
关于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若干规定
纳税义务人
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委托加工/代销金银首饰的除另有规定外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仅限于金银铂钻在零售环节征税
不属于零售环节征税范围:镀金、包金首饰
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修理、清洗金银首饰
税率5%
计税依据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包装物并入销售计征消费税
带料加工按受托方同类销售价格,无同类价格按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1-税率)
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按实际收取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征
生产、批发、零售用于最终环节按同类计征,无同类按组价=原价(生产成本)*(1+利润率6%)/(1-税率)
利润率一律定为6%
已税珠宝玉石生产金镶玉,不得扣除
申报与纳税
纳税环节
零售:销售时
赠赞福:移送时
加工翻新改制:受托方交货时
进口金银首饰,进口环节不交,零售环节交,出口不退消费税
纳税发生时间
同增值税
纳税地点:纳税人核算地
卷烟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纳税人
批发商卖给批发商之外的
批发商之间销售不交税
范围
所有
计税依据
销售额和销售量
税率
11%加0.0005元/支
税额计算·
卷烟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别核算一并征收消费税
生产、批发双环节征收,批发商不得扣除生产环节税款
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界定:不含税零售价130万以上
纳税人: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环节:零售环节;10%
加征消费税计算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10%
生产企业直接销售=不含税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10%)
石油脑、燃料油消费税征(免、退)政策
石油脑、燃料油消费税征(免、退)基本规定及应退税额计算
石油脑、燃料油消费税征(免、退)管理
其他视同应税消费品生产行为的规定
工业企业以外视同生产行为
外购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外购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贴标视为生产
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扣除范围——准予扣除项目
准予扣除的已纳税款的计算方法
从价定率计算以纳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品买价*税率
买价=起初库存买价+购进买价-期末库存买价
从量定额计算以纳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品数量*税额
外购应税品后销售已纳税款的扣除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属于: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
不属于: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受托方先将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
代收代缴消费税款
基本规定
委托方为纳税人,受托方是代收代缴义务人
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委托个人(含个体)的,于委托方收货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税
非正常情况
受托方未代收代缴,则委托方补税
委托方补征税款依据
已直接销售,按销售额计税补征
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按组价计税补征
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销售
直接出售
委托方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加价出售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
计税时扣除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申报纳税
受托方计税价格在考试中一般要自行计算(顺序组价)
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的计算(顺序组价)
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受托方无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组价
从价定率:(材料成本+加工费)/(1-税率)
复合计税:(材料成本+加工费+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税率)
从价计征时三个消费税组价公式
自产自用=(成本+利润)/(1-税率)
委托加工=(材料成本+加工费)/(1-税率)
进口=(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