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一章:企业所得税
这是一篇关于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的思维导图。亏损弥补: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具备资格前5个年度发生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编辑于2022-08-16 13:26:11 海南个体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 3 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这是一篇关于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的思维导图。亏损弥补: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具备资格前5个年度发生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关税减免税及管理:下列进出口货物予以减征或免征、可暂不缴纳关税的进出口货物(6个月内)、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出口货物出/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原运进/出境的,不征进/出口关税。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个体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 3 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这是一篇关于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的思维导图。亏损弥补: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具备资格前5个年度发生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关税减免税及管理:下列进出口货物予以减征或免征、可暂不缴纳关税的进出口货物(6个月内)、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出口货物出/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原运进/出境的,不征进/出口关税。
企业所得税
一、概述
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与利润
二、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与非纳税人
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纳税人分类
居民企业
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
在境外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
在境外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内设立机构、场所
在境外成立,在境内没有实际管理机构,也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境内所得
征税对象
客观题考点
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
境内+境外的所得(无限纳税义务)
非居民企业(有限纳税义务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有场所+有联系的境内外所得
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无场所,或有场所无联系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销售货物:交易发生地;提供劳务:劳务发生地;不动产转让:不动产所在地;动产转让:转让动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被投资企业所在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分配所得企业所在地;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个人所在地
税率
25%
居民企业;在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20%(实际10%)
在境内未设机构场所;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来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15%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收入总额
一般收入的确认
一般收入
提供劳务
转让财产
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券等财产所有权收入
股权转让所得确认收入(完成股权变更手续;不得扣除未分配利润)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按股东大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
被投资企业股权(票)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
清算企业股东,先股息,再成本,再转让损益
利息收入
国债利息免税
按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
符合条件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权益+债权)所得税处理
条件 1定期支付利息 2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3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4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收息
付息
还本
租金收入
有形资产转让收入
承租人应付租金日期
跨年度租金,分期均匀计入相关收入(权责发生制)
特许权使用费
提供各种权收入
特许权使用人应付使用费的日期
接受捐赠
按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
增值税不包括
其他收入
特殊收入的确认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企业受托加工大件,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实现
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额按产品公允价值确定
资产处置收入
内部处置
所有权是否转移
不视同销售,相关资产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外部处置
所有权是否转移
除另有规定外,按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
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注意时间和金额确认
收入确认的条件(同时满足)
销售商品
已将商品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对已出售商品没有管理权和实施有效控制
收入金额能可靠计量
成本能可靠核算
提供劳务(完工进度法)
收入金额能可靠计量
完工进度能可靠确定
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可靠的核算
收入确认的具体原则(20条)
托收承付方式(办妥托收手续时);预收款方式(发出商品时);需要安装和检验(安装及检验完毕);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发出商品);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收到代销清单);售后回购(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按购价确认,不符合销售收入条件的,差额在回购期间确认利息费用);商业折扣(折扣后金额);现金折扣(折扣前的金额扣除实际发生的财务费用);销售折让(当期冲减销售收入);以旧换新(收入按收入确认,回购按购进商品处理);买一赠一(不属于捐赠,总销售金额按商品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收入);安装费(完工进度,安装是销售附带条件的,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宣传媒介收费(出现在公众面前时确认,广告制作费按完工进度);软件费(完工进度);服务费(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分期确认);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发生时,涉及几项活动的,分别确认);会员费(只有会籍,其他另收费,取得会员费时确认;不在付费或低于非会员价格的,在整个收益期分期确认);特许权费(有形财产,在交付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在提供服务时确认);劳务费(发生时);其他收入、财产转让收入(除另有规定,一次性确认)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
依法取得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社保基金取得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
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取得所得跟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从事境内原油期货交易取得所得(不含实物交割所得)
境外经纪机构在境外为境外投资者提供国内原油期货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
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直接投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事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营利性收入纳税)
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收入
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而取得的收入
按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滋生的银行存款利息
财政部、税总规定的其他收入
跨境电商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取得的符合规定的收入
创新企业CDR优惠政策
Chinese Depository Receipt 中国存托凭证
持有者
转让取得差价所得;持有取得股息红利所得
企业投资者
征税;符合条件免征所得税
QFII、RQFII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暂免;10%源泉扣缴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暂不征收所得税
企业接受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股权投资方式:不确认收入
符合条件的无偿划入:专门用途并按规定进行管理的,确认不征税收入
其他情况:确认征税收入
股东(政府之外的主体)划入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投资方式
符合两个条件可以不确认收入,企业应按公允价值去人该资产计税基础
合同、协议约定作资金本投入
在会计上已作实际接受投资处理的
非投资方式
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
扣除项目
成本
费用
税金
计入税金及附加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通过损失扣除(进项转出)
不得税前扣除的税金(所得税、可抵扣的增值税、为职工负担的个税)
损失
损失按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之后的余额扣除(净损失)
已做损失处理的资产以后年度又收回时,计入当期收入
扣除的其他支出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工资薪金支出
合理工资薪金准予据实扣除
合理的工资薪金
国企的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
工资薪金总额指实际发放的,不是应付的,不包括五险一金和三项经费
雇佣短期职工,应区分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
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实际发生的费用
付给劳务公司,作为劳务费支出
直接付给员工,作为工资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三项经费)
职工福利费(工资薪金总额14%)
各种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发生的费用
职工困难补助,帮扶基金
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
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及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可扣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不是全部职工教育经费),全额扣除;不能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的,及准确划分后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职工教育经费的规定比例扣除(8%)
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控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据实扣除
保险费
为企业
按规定缴纳的财产保险
可扣
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
可扣
为职工
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人身意外险
可扣
为特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险
可扣
基本社保(四险一金)
可扣
其他商业保险
不可
补充养老/医疗保险费
限额扣除:工资总额5%以内
利息
金融企业参与+经批准的债券利息
无制约,准予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利率制约(防止高利贷),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准予扣除
关联方借款利息处理
利率+本金制约(防止资本弱化)
从关联方接受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标准不得扣除
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
利率+本金制约
向股东或自然人借款:处理同关联企业
利率制约
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符合以下条件利息不超标可扣除
借贷是真的,合法的
签订借款合同
投资未到位的利息支出税务处理
投资者未缴足资本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支出,由投资者负担,不得扣除
借款费用
生产经营中发生
费用化
金融机构:据实扣除
非金融机构:标准利率内扣除
购置、建造固资、无资、12个月以上存货
资本化或费用化
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
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价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汇兑损失
已计入资产成本及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不可扣除,其他准予扣除
业务招待费:发生额*60%PK销售收入5‰
双重限额取其低,主要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间难以区分
销售收入三计两不计
三计:主营+其他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两不计:营外+投资收益(有例外)
筹建期间招待费支出,按实际发生额60%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合并计算,除另有规定,按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可以结转扣除
销售收入三计两不计(同业务招待费)
超过部分可以结转,做题时要注意上一年是否有结转余额
注意区分广告费支出和非广告费赞助支出
筹建期间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在税前扣除
特殊情况
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按30%扣除
烟草企业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分摊协议,不超标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另一方扣除;分摊部分,影响在哪扣,不影响扣多少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提取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改变用途,不得扣除
租赁费
经营性租入固资: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融资性租入固资: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劳动保护费
合理的劳保支出准予扣除
劳保支出主要是工作服、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不能发现金
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统一制作并要求工作时统一着装,可以作为企业合理支出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合法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间接捐赠)
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内准予当年扣除,超限部分3年内扣除
接受捐赠资产价值认定
货币性资产按实际金额确定
非货币性资产按公允价值确定
向公益性团体股权捐赠,按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取得该股权的历史成本确定
扶贫捐赠支出
向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
同时发生扶贫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其他公益性捐赠额度内
新冠病毒所得税税前扣除
通过间接捐赠的现金和物品全额扣除
直接向承担防疫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的物品全额扣除
直接向承担防疫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现金不可扣除
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就其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证明文件的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资产损失
固资和流资发生盘亏、损毁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申报后,准予扣除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视同企业财产损失,申报后在税前按规定扣除
其他准予扣除的项目
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等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限额扣除
保险企业:(保费收入-退保金等)*18%限额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其他企业(不含代理服务、主收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协和或合同*5%计算限额
据实扣除
从事代理服务、主收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
不得扣除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
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核电厂操纵员培训费
航空公司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规定,可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税前扣除
核力发电厂为培养核电厂操作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发电成本税前扣除
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
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回
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息红利
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股权激励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监高及其他员工(简称激励对象)进行长期激励
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方式
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的所得税处理
立可行权
实际行权时股票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据实扣除
非立可行权
等待期:会计上确认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扣除
行权期:同立可行权处理
企业参与政府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扣除
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应扣未扣少扣的支出,作出专项申报和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期限不得超过5年;导致多缴的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税款中扣除,不足抵扣的,可以递延或申请退税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按风险分类后,按比例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扣除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准予税前提取损失准备金贷款资产
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
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
准予扣除的计算公式
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金额
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发生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先冲已税前扣除的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据实扣除
扣除凭证
发生支出应当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依据,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税前扣除凭证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具体税前扣除凭证
境内增值税应税项目
对方为增值税纳税人
发票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个人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或收款票凭证及内部凭证
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对方为单位
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
对方为个人
内部凭证
境外购进货物或劳务
对方开具的发票或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增值税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
分摊
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租用办公室、生产用房等水电等费用
出租方开发票的,以发票为依据
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为依据
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取得的不合规
若真实且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汇算清缴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拿到后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对方注销、撤销、被依法吊销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允许扣除
汇算清缴结束后,税务发现企业未取得发票或合规凭证,告知企业,企业自被告知之日60日补开换开。无法补开换开,自被告知60日内提供资料证明真实性
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补开,换开,也不能真实性,相应支出不得在当年及以后年度追补扣除
除上述第5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未取得发票、外部凭证,也没有做扣除,以后年度取得的,可追补扣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不能税前扣除的项目(必考)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经营性罚款可扣,行政性罚款不得)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公益性捐赠,不得在当年扣除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亏损弥补
基本规定
5年弥补期以亏损的下一年度起,不论盈亏连续计算
先亏先补,后亏后补
汇总计算所得税时,其境外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盈利
特殊规定
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具备资格前5个年度发生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企业,属于清单企业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尚未弥补完亏损,予以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不得超过10年
收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交运、餐饮、住宿、旅游)2020年度发生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对电影行业企业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筹办期间不计算亏损年度,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的损益年度
税务机关对以前年度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整的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四、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外购
买价+税费+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
自行建造
竣工结算前的支出
融资租入
约定付款总额:约定付款总额+相关费用
未约定付款总额:资产公允价值+相关费用
融资性售后回租
承租人出售前的原账面价值
盘盈
同类固资的重置完全价值
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
公允+相关税费
改建的固资
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和租入的以外的其他固资,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
按合同规定金额计入固资,待取得发票后进行调整
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
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税;按原计税基础确定,增值部分折旧或摊销不得税前扣除
固定资产折旧
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资
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投入使用的固资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资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资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资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资
单独估价作为固资入账的土地
其他
固资折旧方法
按直线法计提的折旧,准予扣除
投入使用次月起计算;停止使用的固资,次月停止计算折旧
加速折旧,最低不能低于规定年限的60%
合理确定固资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房屋、建筑物固资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项扩建
推倒重置
原值扣除折旧后的净值并入重置后固资计税成本,次月起一并提折旧
提升功能、增加面积
改扩建支出并入资产计税基础,次月起按尚可使用年限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孰低选择年限计提折旧
固资折旧最低年限
房屋、建筑物
2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10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5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4年
电子设备
3年
固资折旧的所得税处理
会计年限<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差额部分纳税调增;会计年限已满,税法最低年限未到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剩余折旧可在剩余年限继续扣除
会计年限>税法最低折旧年限,按会计年限计算扣除
会计上提取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折旧按税法确定的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扣除
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相关概念
生物资产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
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产性、公益性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最低年限
林木类:10年
畜类:3年
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不得摊销扣除
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所得额时扣除过
自创商誉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
其他不能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
按直线法计算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外购商誉支出,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准予扣除
外购的软件,符合条件可按固资或无资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资的改建支出
按固资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租入固资改建支出
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固资大修支出
按固资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其他作为长摊的支出
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摊,年限不得低于3年
存货的税务处理
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在转让或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规定
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评估的公允价值-计税基础
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转让收入实现
关联企业间发生的非货币资产投资行为,协议生效12个月内尚未办理股权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上述所得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以非货币资产原计税成本作为基础,加每年确认的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调整
企业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或注销的,停止递延纳税,尚未确认的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在当年一次性缴纳所得税
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资产及资产损失的概念
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现金损失
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存款损失
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机构,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
应收及预付账款(贷款类债券除外)
应收、预付的账款,符合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无法收回的,作为坏账
破产,注销等清算财产不足清偿
死亡失踪不足清偿
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证据证明无力清偿
达成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后无法追偿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无法收回
贷款损失(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后符合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
股权投资损失
符合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无法收回
关门破产解散等
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
对对方不具控制权,投资届满或期限已超10年,且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
对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申报管理(清单申报、专项申报)
符合以下清单申报,不符合的专项申报
正常经营,按公允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损失
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固资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正常报废清理损失
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正常死亡
按公平交易原则,买卖金融物品发生的损失
境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发生资产损失,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总分机构发生资产损失,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分支机构同时上报总机构
总机构对分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另有规定,应以清单申报形式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转让发生的损失,专项申报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
正常损失,准予以清单形式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非正常损失,专项申报
单笔损失超过500万,无论何种因素形成,均专项申报
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外部证据
行政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内部证据
相关资产损失的确认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可做坏账损失,应说明情况,出具专项报告
逾期一年以上,不超过5万或不超过企业年收入总额万分之一,可做坏账,并出具专项报告
存货报废、损毁或变质损失,数额较大(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六、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重组的概念
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和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
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企业法律形式的改变
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
登记注册地转移至境外
视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公允价值为基础
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
直接变更税务登记
企业债务重组
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债券转股权,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债务人应当按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反之确认损失
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被分立企业对奋力出去的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的,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被分立企业不继续存在,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处理
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藕断丝连 
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可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比例
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重组符合上述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税务处理
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当年50%以上,可在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
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特殊税务处理
1、收购企业股权或资产不低于全部的50% 2、收购企业收购发生时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85
股权收购
收购企业A以被收购B的原计税基础确定计税基础
收购方在确认收购的资产或股权的计税基础=收购的资产或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股权支付的比例+非股份支 付的公允价值
被收购企业B取得收购企业A的股权以被收购股权原计税基础确定
被收购方确认取得收购方股权的计税基础=被转让资产或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股权支付的比例
收购企业A和被收购企业B原有的资产、负债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不变
资产收购
受让企业A取得转让企业B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被收购方的非股权支付部分要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公允价值-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比例
转让企业B取得受让企业A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非股权支付比例=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企业合并的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情形
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85%
同控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合并
以被合并方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可有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股权,双方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
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85%
分立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新股)计税基础的确定
放弃旧股的: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
不放弃的
新股的计税基础=零
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股权和资产划转
确认条件
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 12 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
税务处理
划出方和划入方均不确认所得
划入方取得被划转股权、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资产原账面净值确定
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按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七、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概念
收入的税务处理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入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
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
全部确认销售收入
未纳入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发票
作为代收代缴款项管理
收入的实现规则,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次性全额收款:实际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实现
分期收款: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实现,提前付款的,按实际付款日
银行按揭
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期确认收入
余款与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
委托方式销售
支付手续费方式:按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款收到受托方清单之日
视同买断方式:收到受托方清单之日
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
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协议
合同或协议或买断价格中较高者
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协议
买断价格
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收到清单
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
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协议
合同或协议或基价价格中较高者,支付受托方分成不得扣除
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协议
基价+分成
包销方式
包销期内:合同约定,参照上面1-3项
报销期满后:未出售的,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
视同销售的确认(看所有权是否转移,按以下顺序)
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市场销售价格
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市场公允价值
按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
按预计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预计毛利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先看房屋性质,再看区域)
非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改房
省级
不低于15%
地级
不低于10%
其他
不低于5%
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改房
不受地区限制
不低于3%
待完工后结算实际毛利率,将实际与预计的差额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预售收入预缴税款,填在“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预计毛利额扣除实际缴纳且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土增等附加税后的金额
未完工先租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基本扣除规定
必须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税金及附加、土增准予当期扣除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
重要规定
维修费用
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已售开发产品,准予当期扣除
维修基金
已计入销售收入,应于移交时扣除
基本配套设施扣除
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
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
营利性,或产权归企业所有,或未明确产权归属,或无偿赠送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
开发企业自用的按建造固资单算成本
开发企业非自用的按开发产品单算成本
公共建筑·
邮电通信、学校、医疗设施
单建的,单独核算成本
合建的,经济补偿可抵扣建造成本
停车场所
单独建造的,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按揭担保金
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除,也不得作为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实际发生损失时可据实扣除
委托境外机构销售的佣金支出
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可扣除
利息支出
属于财务费用合理利息可税前扣除
集团或成员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取得证明文件,合理分摊的利息准予税前扣除
损失
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形成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企业开发产品整体报废或损毁,净损失按规定审核后准予扣除
折旧
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计税成本的核算方法
计税成本的确定原则
可否销售原则
功能区分原则
定价差异原则
成本差异原则
权益区分原则
销能定全(权)程(成)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
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等
前期工程费:如水文地质勘探、测绘、可行性研究等费用
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建设费: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照明、环境卫生、园林绿化费等
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归属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开发间接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等
成本计算法
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能分清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共同成本分不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分配计
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按收益原则和配比原则进行分配
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需结合其他方法,应协商税务机关同意
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非货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确定
开发产品换土地权
本土地开发的产品
接受土地使用权时暂不确认成本,待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
其他土地开发的产品
投资交易发生时
分出产品公允价值+土地使用权转移税费+应付补价-应收补价
股权换土地权(接受土地权投资)
投资交易发生时
公允价值+土地使用权转移税费+应付补价-应收补价
除以下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出包工程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10%
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成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有前提)
应向政府上缴但尚未上缴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
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主体合作或合资开发房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一下规定处理
合作建房、合作分房,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
该项目已结算计税成本,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未结算计税成本,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
合作建房、合作分钱
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先申报缴纳所得税(先)
投资方取得营业利润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税务处理(后)
投地建房、合作分房
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并按取得开发产品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土增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
清算后出现亏损且其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清算后出现亏损且其没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增原因导致的多缴所得,申请退税
十一、征收管理☆☆
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
境内登记注册地
境外注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非居民企业
有场所有联系
机构、场所所在地
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
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
无机构场所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纳税期限
纳税年度
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中间开业或终止经营活动不满12个月,以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清算时,以清算期间为1个纳税年度,清算结束15日内报送报表结清税款
汇算清缴
年度终了5个月
年中终止经营活动,实际经营终止之日6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预缴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税款,及时申请退税,不再抵缴下一年度所得税款
纳税申报
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15日内向税务预缴税款
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向税务申报并纳税
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当按规定期限报送报表等相关资料
跨地区经营企业的汇总纳税
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应当汇总计算并纳税
基本原则: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缴纳、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母子公司盈亏不能汇总计算,总公司盈亏可汇总计算
按规定汇总纳税的,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国库或退库
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额*50%
1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额*50%;2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1*该分支分摊比例
总机构按上年分支总机构营收、工资、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分摊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三因素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0.35、0.35、0.3
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分支机构三要素数据,经注会审计后不一致的,不做调整
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以每一个合伙人在纳税义务人
先分后税
应纳税所得税的顺序
合伙协议约定
合伙人商议决定
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
平均分配
亏损抵减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
相关概念
在内地以外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注册成立的企业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指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与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所在地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为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
居民身份认定管理
企业自行判定提请税务机关认定和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两种
10日内下达认定书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由于国家政策整体或部分搬迁
国防和外交需要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政府组织的科教文资源文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
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组织实施等旧城区改造需要
法律、行政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搬迁收入
搬迁补偿收入
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损毁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其他补偿收入
搬迁资产处置收入
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处置存货不属于
购置资产支出不属于
搬迁支出
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搬迁资产税务处理
简单或不需安装可继续适用
净值
尚未折旧或摊销年限
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
净值+大修理支出
尚可使用年限
换入的土地(土地置换)
被征用土地的净值+换入土地的税费、补价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十、特别纳税调整☆☆
关联申报管理
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有场所并据实申报的非居民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构成关联方关系
持股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持股达25%以上(股权关联)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视同第三方持股,虽未达到25%以上,但双方借贷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一方全部借贷总额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借贷关系)
同上,但一方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各种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技术关联)
同上但一方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经营关联)
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高管由另一方任命或委派,或同时担任另一方董事高管,或同为第三方任命或委派(人员关联)
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及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上述1-5关系之一
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除借贷关系,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按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因国家持股或国有资产部门委派存在上述1-5关系,不构成关联关系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
有形资产
金融资产
无形资产
金融融通
劳务交易
下列居民企业应当在年报时填国别报告
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报种各类收入金额超过55亿
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企业虽不属于上述范围,但所属跨国集团按其他国家规定应当准备国别报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企业提供国别报告
跨国企业集团未向任何国家提供国别报告
虽已向别国提供,但我国与该国尚未建立国别信息报告交换机制
上面都有,但国别报告实际未成功交换至我国
同期资料管理
主体文档
符合条件之一准备
跨境关联交易并合并财报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已准备主体文档
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
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全球业务整体情况
组织架构
企业集团业务
无形资产
融资活动
财务与税务状况
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本地文档
符合条件之一准备
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2亿
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
无形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
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
主要披露企业关联交易详细信息
企业概况
关联关系
关联交易
可比性分析
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适用
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特殊事项文档
包括分摊协议和资本弱化
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豁免情形
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可不准本主体、本地、特殊文档
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和特殊文档
其他要求
使用中文
盖章
合并分立后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保存10年
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范围
送达通知书之日3-5年度的关联交易
以前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类似的,追溯期最长10年
适用于税务送达通知书之日所属年度前3年每年关联交易4000万以上的企业
预约定价谈签不影响税务对企业不适用定价安排及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和监控管理
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期满自动失效,续签应在期满前90天内申请续签
执行期间发生影响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应当在变化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并附送相关资料
执行期间税务与企业有分歧,协商,协商不行报上一级;涉及双边或多边的必须报税总协调
在定价前安排签署的,税务和企业均可暂停、终止预定定价安排程序
预约定价采用四分位法确定价格或利润水平,执行期间如企业当年实际经营结果在四分位区间之外,税务机关可将实际经营结果调整到四分卫区间中位值;执行期满各年经营结果加权平均值低于中位值,且未调整至中位值,不再受理续签申请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
申请评估、协商签署、监控
企业在送达受理申请的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关联交易4000万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一直,可申请简易程序
已提交前3个年度符合规定的同期资料
自提交申请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执行预约定价安排,且执行结果符合安排要求
往前看10年内曾收到税务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且结案的
企业申请,税务评估后决定是否受理
之一不予受理
已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立案调查或其他涉税案件调查且尚未结案
未按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企业往来报告且不按时更正
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不按时补正或更正
拒不配合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
收到申请后展开分析评估,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并于收到申请之日90日内送达通知书,告知是否受理,不受理的说明理由
税务收到申请后应当与企业就是否符合进行协商,并与收到申请6个月内协商完毕
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导致终止执行的,重新申请
适用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所属年度3-5年关联交易
同时涉及两个或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定价安排,暂不适用简易程序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分摊
涉及劳务成本分摊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
企业与关联方成本分摊下列之一不得税前扣除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恶意避税)
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没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未按规定备案、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资本弱化管理
债券型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超标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不得扣除利息=实际支付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权益投资未企业资产负债表所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
调查程序
重点关注下列风险特征企业
关联交易较大或类型较多
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
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
利润水平与承担的功能风险不匹配,或收益与分担成本不匹配
与低税国家发生关联交易
未按照规定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
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券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超标
控制在实际税负低于12.5%国家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经营需要不分配或少分配利润
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税收筹划或安排
税务定价调查时应当进行可比性分析
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
交易各方执行的功能、承担风险和适用资产
合同条款
经济环境
经营策略
定价方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以非关联方之间相同或类似业务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适用所有类型关联交易
再销售价格法
关联方购进商品销售给非关联方-可以非关联交易毛利后金额作为关联方购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在销售给非关联方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
适用再销售未对商品进行实时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
成本加成法
公平成交价格=关联交易合理成本*(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
适用有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等
交易净利润法
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净利润
适用不拥有重大价值无资企业的有形资产或所有权转移、无资使用权转让及劳务交易
利润分割法
与关联方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分配的利润额,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适用企业及关联方均对利润创造具有独特贡献,业务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关联交易
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方法
成本法
市场法
收益法
其他方法
来料加工业务调整
利润水平调整幅度超10%,应当重新选择可比企业;因营运资本占用不同产生利润差异不做调整
保持合理利润水平
上述企业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同期资料准备标准,均应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期文档,税务机关应当重点审核上述企业本地文档,加强监控管理
受让无资使用权调整
拥有无资所有权而未对无资价值做出贡献的,不应当参与无资收益分配;无资形成和使用过程中仅提供资金,未实际执行共能和承担风险的,应当仅获得合理资金成本回报
企业与关联方转让或受让无资而收取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与带来的经济利益相匹配;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按已税前扣除金额全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仅因融资上市活动产生附带利益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可全额按已税前扣除金额全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非受益性劳务价款调整
劳务交易支付或收取价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可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非受益性劳务价款,税务可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程序实施
未执行、无实质性、不合符,税务可全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原则上不做特别纳税调整
有异议的,先缴纳税款、利息、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后,再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诉讼
税务实施特别纳税调整,涉及已支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的,不调整已扣税
补正所得税按日加收利息
特别纳税调整协商
一般反避税管理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九、应按税额的计算☆☆☆
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直接法:收入总额-不征税-免税-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间接法: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第三章讲)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
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虽设置账簿但混乱或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责令申报,逾期扔不申报的
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有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
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
汇总纳税企业
上市公司
金融企业:银行、信用社、保险、证券、担保、财务、典当、小额贷
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中介机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等
税总规定的其他企业
核定应纳所得率征收计算
以下之一核定应税所得率
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
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
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收入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不属于上述情形,核定税额
税务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所得税
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相近税负水平
应税收入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核定
其他合理方法
计税公式
按应税收入(非收入总额)核定
应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免税
按成本费用支出额核定
应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规定
符合条件核定征收
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核定,统一按4%确定
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
企业转让个人出资而代持有的限售股
企业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作为企业应税收入=收入-原值-合理税费
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代持个人限售股物归原主的,不视同转让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处理规定
按减持登记的全部收入,计算纳税
解禁前已签转让协议但未变更股权登仍由原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按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在纳税
八、税收优惠☆☆☆
免征与减征优惠
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
免征
蔬菜、谷物、水果等种植
农作物新品种选育
农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林产品的采集
中药材的种植
林
牲畜、家禽的饲养
牧
远洋捕捞
渔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农机作业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项目
减半
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含观赏性作物)PS:非基本农作物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的规定
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形成成果,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从事林木培育和种植免税所得
农产品初级加工相关事项税务处理
受托初加工收取的加工费,可免税
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农林牧渔取得所得,委托方及受托方均享受优惠政策
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进行销售,不享受初加工优惠
购买农产品直接销售,不享受农林牧渔税收优惠
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
经过一定生长周期,使其发生形态变化,可视为农产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税收优惠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重点扶持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三免三减半)
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
一次核准、分批次建设的,符合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享受三免三减半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收入年度三免三减半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下项目的所得
包括公共污水和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三免三减半
减免期内转让,受让方自受让之日可在剩余期限内享受优惠;期满后转让的,不得重复享受优惠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总原则:一个纳税年度,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不超500万,免税;超过500万部分减半
技术转让的范围
技术转让指规定范围技术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全球独占和非独占许可使用权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能减的相关税费:除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其他支出
享受减免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单独核算不享受优惠
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减免优惠
深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的有关税收政策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股票取得转让差价所得,计入收入总额,依法征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股票取得股息红利所得,计入收入总额依法征税;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股息红利,依法免征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
转让差价,征税
分配收益,征税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专制注册之日5年内免征
重点群里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附加税和所得税
铁路债券利息有关税收优惠
2011-2023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税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征税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征税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
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技术作用属于高新技术规定范围
科技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
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
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含),比例不低于5%
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2亿(含),比例不低于4%
近一年销售收入2亿以上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境内研发费用总额占比不低于60%
近一年高新技术占同期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申请认定前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责任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监督管理
已认定的,在日常管理中不符合条件,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不符合条件,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已获得资格后续管理及重新认定前的税收问题
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向税务办理备案
期满之前,通过认定之前,暂按15%税率预缴,在年底仍未取得资格,补缴税款
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规定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按15%优惠税率缴纳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15%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基本规定和特殊规定
小型微利企业界定
年应纳税所得税≤300万
从业人数≤300人
资产总额≤5000万
税收优惠:累进税率
年应纳所得税≤100万,实际税负2.5%
100万<应纳税所得税≤300万
19.1.1-21.12.31,实际税负10%
22.1.1-24.12.31,实际税负5%
征收管理
不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优惠政策
全部来源我国的企业所得,非居民企业不适用
年度中间开业或终止经营活动,以实际经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按季预缴
不具法人资格分支机构,汇总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俱以判断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
2020.1.1,跨境电商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的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的,可享受优惠政策
加计扣除优惠
一般企业的研发费用
现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未形成无资计入当期损益的:据实扣除基础上,按实际发生额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资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其他企业
未形成无资计入当期损益
据实扣除+加计扣除50%
18.1.1-23.12.31据实扣除+加计扣除75%
形成无资
按成本的150%税前摊销
18.1.1-23.12.31按成本的175%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各种,以及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工资+五险一金+外聘劳务)
直接投入费用
折旧费用
无资摊销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现场试验费
其他相关费用。此项目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公式:全部研发项目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21年开始,一个年度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对某项研究成果直接应用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重复或简单改变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管理研究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委托研发
受托方为外部机构或个人(境内)
据实扣除
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加计扣除
受托方为境外机构
据实扣除
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PK境内符合条件研发费用2/3的,较小者
委托境外个人不享受上述优惠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行业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税总规定的其他行业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创投企业优惠
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投资额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
可按投资额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投资额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加速折旧优惠
一般性加速折旧
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快的固资
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的固资
缩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60%;采取加速折旧可选双倍余额抵减或年数总和
特殊性加速折旧
全部制造业新购进的固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法
全部制造业的小微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公用,单位价值不超100万允许一次性扣除;超过100万可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所有行业新购进专用于研发的机器设备的,单位不超过100万,一次扣除;超过100万科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单位价值不超5000元固资可一次计入成本费用
设备、器具等固资一次性抵扣规定
18.1.1-23.12.31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成成本费用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固资在投入使用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一次性税前扣除,其资产的税会有差异
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但未选择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办理优惠政策相关手续,需要留存备查资料
购进时点的资料(发票、到货时间说明、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固资记账凭证
税会差异台账
中小微2022.1.1-2022.12.31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500万以上的按一定比例自愿选择所得税税前扣除
3年:100%可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4、5、10年:50%可当年一次性扣除,其余50%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本项政策当年形成亏损,可在5个年度弥补亏损,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的按规定
减计收入优惠
以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相关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境内税额抵免优惠
购置并实际使用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10%在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抵免
企业购置专用设备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抵免的所得税
入进项税可以抵扣,设备投资额不含增值税;不可抵扣可以价税合计金额
非居民企业优惠
低税率
减按10%税率
免征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的利息所得
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优惠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规定的,三免三减半
其他有关行业的优惠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
保险保障基金有关所得税优惠规定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
伤残人员专用生产和装配的所得税政策
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海南自由贸易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