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二建法规)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二建法规),包括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施工许可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发包法律制度等等。
编辑于2022-04-27 08:18:262021二建法规
一、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法律体系 1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构成
法律体系: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一、 法的形式
含义:
1. 法律规范创制机制的性质及级别
2. 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3. 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4. 法律的地域效力
形式
1. 宪法
2. 法律
3. 行政法规
XX条例
4.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XX市条例
5. 部门规章/部门法/法律部门
按照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
6. 地方政府规章
XX市规定/办法
7. 国际条约
8. 不属于:习惯法、宗教法、判例
二、 法的效力层级
1. 宪法至上
2. 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
3.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 新法优于旧法
5. 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法律之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之间: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规章:
(1) 统一机关制定:制定机关
(2)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国务院提出意见,地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 部门规章之间:国务院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6. 备案和审查
法人制度 6
法人的法定条件及其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 依法成立
2. 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不一定要有独立产权的经营产所,租
3.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 有法定代表人
二、 法人的分类
1. 营利法人
2. 非盈利法人
3. 特别法人
三、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
表现在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四、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
1. 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
建设单位不一定具有法人资质
2. 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的法律关系
一、 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
二、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三、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代理制度 9
代理的法律特征与主要种类
一、 代理的法律特征
1.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 代理人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 代理的种类
1. 委托代理
意定代理/任意代理
书面形式
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代理的事项、权限
代理的期间
委托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 法定代理
监护人,法定代表人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关系
一、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1. 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2. 一般代理行为无法定的资格要求
3.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二、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民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 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三、 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
两个法律关系
1. 代理人+被代理人=委托关系
2. 被代理人+合同人=合同关系
一般情况下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1. 无权代理
(1) 自始未经授权
(2) 超越代理权
(3) 代理权已终止
2. 表见代理
(1) 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 须本人存在过失
(3) 须相对人为善意
3. 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 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 相对人故意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 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物权制度 14
物权的主要种类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一、 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
1. 占有权
2. 使用权
3. 收益权
4. 处分权
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用益物权
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
二、 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土地所有权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农用地,不是耕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
1.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2.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可以采取出让划拨等方式
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3.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转让(不是出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
(1) 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2) 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 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造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4. 题目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成立
作为担保物时,必须进行登记
地役权
1. 地役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
2. 地役权的设立
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1)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 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3) 利用目的和方法
(4) 地役权期限
(5) 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6) 解决争议的方法
3. 地役权的变动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一、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经依法登记,产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二、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
三、 物权的保护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债权制度 18
债的基本法律
一、 债的概念
二、 债的内容
(1) 债权主体的相对性
(2) 债权内容的相对性
(3) 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没有义务相对性
建设工程债的产生和常见种类
一、 建设工程债的产生
合同
侵权
无因管理
未受他人委托,无法律义务,为避免他人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
不当得利
除外情形
(1)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2)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3) 明志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二、 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施工合同债
施工合同债是发生在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之间的债
在施工合同中,对于完成施工任务,施工企业是债务人,建设单位是债权人
在施工合同中,对于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是债务人,施工企业是债权人
买卖合同债
侵权之债
知识产权制度 20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客体
(1) 作品
(2)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 商标
(4) 地理标志
(5) 商业机密
(6)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 植物新品种
(8) 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法律特征
一、 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二、 专有性
三、 地域性
四、 期限性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保护和侵权责任
一、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
专利权
1. 专利权的概念
2.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 授予专利的条件
(1) 发明&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2) 外观设计:不与他人冲突,新颖性,富有美感,适用于工业
4. 专利权人的权利和期限
(1) 专利权人的权利
(2) 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20年;实用新型10年;外观设计15年
自申请日起算
商标权
1. 商标与商标专用权的概念
2.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以及保护对象
3.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著作权
1. 著作权的概念
2. 建设工程活动中常见的著作权
(1) 文字作品
(2) 建筑作品
计算机软件
(3) 图形作品
3. 著作权主体
4. 著作权的保护器
(1)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12月31日)
(3)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者只享有署名权,50年的12月31日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1. 计算机软件的概念
2. 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如无相反证明,归属在软件商署名的开发者
3. 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存在合理使用,学习研究
4.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的12月3日;组织50年的12.31
二、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保护
建设工程专利权的保护
建设工程商标权的保护
1. 行为
(1) 未经许可,同种类似商品上,使用同种类似商标
(2) 销售
(3) 伪造,擅自制造;销售伪造,擅自制造
(4) 未经同意,更换商品商标并投入市场
(5) 其他
2. 查处
(1) 询问,调查情况
(2) 查阅、复制合同账簿等相关资料
(3) 现场检查
(4) 检查物品,查封扣押证据物品
建设工程著作权的保护
执行部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三、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1. 承担责任
(1) 停止侵害
(2) 排除妨碍
(3) 消除危险
(4) 反还财产
(5) 恢复原状
(6) 修理、重作、更换
(7) 继续履行
(8) 赔偿损失
(9)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 赔礼道歉
2. 赔偿数额
(1) 实际损失
(2) 侵权获利
(3) 许可使用费的倍数
(4) 人民法院根据情况确定。建设工程专利权3-500万,著作权和商标权,50万以下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行政责任
1. 专利权
(1) 责令改正公告,没收违法所得
(2) 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3)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低于5万,25万元以下罚款
2. 商标权
(1) 使用注册商标违法的行政责任
1|||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2|||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称、地址等
3||| 自行转让
4||| 连续3年停止使用
(2) 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生产和销售有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
(3) 使用未注册商标违法的行政责任
1||| 冒充注册商标
2||| 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标志
3||| 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3. 著作权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责任
1. 商标权
(1) 假冒注册商标罪
(2)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2. 专利权
3. 著作权
(1) 侵犯著作权罪
(2)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担保制度 28
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一、 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保证合同
内容
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期限
保证的方式
范围和期间
保证方式
(1) 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除外
(1) 债权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2) 连带责任保证
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一般保证
保证人资格
保证责任
转让债权,需要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不在承担
二、 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担保种类
施工投标保证金
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
工程款支付担保
预付款担保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一、 抵押权
抵押的法律概念
抵押物
这类财产轻易不会灭失,其所有权转移应当经过一定的程序
可以抵押
(1)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 建设用地使用权
(3) 海域使用权
(4)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 交通运输工具
(7)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
(1) 土地所有权
(2)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1、2、3、5);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的效力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抵押权的实现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
(1)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 质权
质押的法律概念
移交债权人占有
质押的分类
动产质押
动产可以抵押和质押,不动产只能抵押,不能质押
权利质押(权利凭证)
三、 留置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四、 定金
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保险制度 33
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一、 保险概述
保险的法律概念
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二、 保险索赔
投保人进行保险索赔须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
投保人等应当及时提出保险索赔
计算损失大小
如果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同时由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则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分别向不同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一、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
保险责任范围
(1) 自然事件
(2) 意外事故
除外责任
(1) 设计错误
(2) 自然磨损
(3) 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
(4)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
(5) 维修保养
(6) 文件、纸质、包装物料
(7) 盘点缺失
(8) 公共运输执照,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交通工具
(9) 子主题
(10) 子主题
第三者责任险
赔偿金额
保险期限
生效
工地动工
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
终止
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
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
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的生效日和终止日
与保修期无关
二、 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范围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对安装机器、设备、钢结构、起重机等保函机械工程元素的各种安装工程
除外责任
保险期限
三、 工伤保险和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
四、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法律责任制度 39
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
一、 种类
(1) 违宪
(2) 刑事
(3) 民事
(4) 行政
(5) 国家赔偿责任
二、 特征
(1) 违法法律上的义务,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2) 承担不利后果
(3) 认定和追究,由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4) 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一、 民事责任的种类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二、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三、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返还财产
修理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一、 行政处罚
(1) 警告
(2) 罚款
(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 责令停产停业
(5)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 行政拘留
(7) 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8) 没有裁决损害赔偿,属于行政裁决
二、 行政处分
警告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
(1) 警告
(2) 记过
(3) 记大过
(4) 降级
(5) 撤职
(6) 开除
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一、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擅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死>1,重伤>3,>100万
二、 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三、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死>1,重伤>3,>100万
四、 串通投标罪
二、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44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一、 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 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2. 抢险救灾等工程
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 实行开工报告批准制度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国务院的规定,其他任何部门的规定无效
2. 开工报个与施工许可证不要重复办理
另行规定的建设工程
二、 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
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一、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
建设单位
二、 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建筑法》
(1)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 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3)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 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 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划拨: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 土地证,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出让:1.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 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6)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管理办法和建筑法的区别)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一、 申请延期的规定
《建筑法》,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开工,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期限,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二、 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因故中止施工,建设单位应当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 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三、 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 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合同价1-2%罚款
二、 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合同价1-2%罚款;施工单位3万元以下
三、 骗取和伪造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1-3万元
四、 对单位主管人员等处罚的规定
5%-10%
五、 违法行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51
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一、 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有符合规定的净资产
一级1亿,二级4000万,三级800万
有符合规定的主要人员
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
一级,5年四选二
(1) 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 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者高度80-10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3) 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4) 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30-36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二级,5年四选二
(1) 地上12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8-11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 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1项或高度35-5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3) 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4) 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1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24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18-21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21-24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三级,不再要求
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二、 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不是专业分包)资质、施工劳务(不是劳务分包)资质
施工企业的资质类别和等级
总承包12种4等级,专业承包36种
三、 施工企业的资质许可
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体制
实行分级实施与有关部门相配合的管理模式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施工企业资质的许可权限
1.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 总承包:特级,一级,铁路二级
(2) 子主题
2. 工商注册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 工商注册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
企业资质的申请
企业资质证书的使用与延续
有效期5年,提前3个月申请延续
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
1个月内办理
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规定
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撤回
撤销
注销
(1) 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
(2) 子主题
五、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规定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准入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组织形式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依法经营和信息报告制度
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一、 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
二、 禁止越级承揽工程
联合共同承包对资质的有关法律规定
分包工程对资质的有关法律规定
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 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欺骗手段:吊销,罚款
隐瞒,虚假:不予受理,警告,1年不得再次申请
欺骗,贿赂:警告,罚款,3年内不得申请
为按时变更,逾期,1千-1万罚款
二、 无资质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50-100万
施工单位:合同价2%-4%
装修:500-1000元
三、 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令停止,罚款2%-4%,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没收违法所得
四、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令停止,罚款2%-4%,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没收违法所得
五、 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令停止,罚款0.5%-1%,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没收违法所得
六、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吊销,罚款2%-4%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62
建设工程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的准入管理
建造师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的规定
一、 二级建造师的考试
基本制度
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二、 二级建造师的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
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师本人保管、使用,有效期3年。
延续注册:有效期满继续执业的,提前30天申请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
变更注册和增加执业专业
变更执业单位
(1) 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 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4) 工作调动证明
不予注册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失效及注销
不予注册
(1)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
(3) 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
(4) 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5) 因职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 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8) 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9) 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 年龄超过65周岁
(11) 法律、法律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三、 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
1. 必修课、选修课的学时和内容
注册一个专业的建筑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
2. 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的规定
3. 继续教育的方式及参加继续教育的保障
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一、 建造师的受聘单位
二、 二级建造师执业岗位范围
(1) 项目经理
(2) 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3)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4) 不含,企业的技术工作,地方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规定的其他业务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
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建设工程合同中包含多个专业工程的,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负责该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
二、 建造师的基本义务
三、 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
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1) 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予以注册许可的
(2)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3)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5) 可以依法撤销的其他情形
(6) 采用弄虚作假手段取得继续教育证书的,不在此项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 建造师注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予受理,警告,1年不得再次申请
欺骗、贿赂,撤销注册,3年不准申请,罚款3万以下
聘用单位虚假材料的,警告,整改;未改正,罚款1-3万
二、 建造师继续教育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弄虚作假,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三、 无证或者未办理变更注册执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 建造师执业活动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 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 行为
(1) 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2)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 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5)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6)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7)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融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8) 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9)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 未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处以1千-1万罚款
六、 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建设工程发包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71
建设工程法定招标的范围、招标方式和交易场所
一、 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1)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 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抢险救灾,扶贫以工代赈
三、 建设工程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总承包招标和两阶段招标
四、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和招标公告发布
招标的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
一、 招标基本程序
1. 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2.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1) 子主题
3. 子主题
4. 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及工程量清单计价
5. 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6. 资格审查
7. 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8. 评标
9. 中标和签订合同
二、 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
三、 禁止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
投标人、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
一、 投标人
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德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不得参加投标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二、 联合投标体
三、 投标文件
四、 投标保证金
禁止串通投标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一、 禁止投标人员相互串通投标
二、 禁止招标人员与投标人员串通投标
三、 禁止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四、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竞争
五、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中标的法定要求和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一、 中标的法定要求
公示中标候选人
确定中标人
中标通知书和报告招标投标情况
履约保证金
二、 招标投标投诉与处理
投诉的规定
投诉处理的规定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 招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 投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 中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 政府主管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93
总承包的规定
一、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二、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三、 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责任
共同承包的规定
一、 共同承包的使用范围
二、 共同承包的资质要求
三、 共同承包的责任
分包的规定
一、 分包工程的范围
二、 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
三、 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
四、 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的界定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 发包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 承包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 其他法律责任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102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1. 基本信息
2. 优良信用信息
3. 不良信用信息
建筑市场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一、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拖欠工程款项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二、 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
一、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
公布的时限
公布的内容和范围
公告的变更
二、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奖惩机制
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的基本规定
一、 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
二、 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四、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务合同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10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
《民法典》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 合同的内容
1.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 标的
3. 数量
4. 质量
5. 价款或者报酬
6.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 违约责任
8. 解决争议的办法
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1. 工程范围
2. 建设工期
3. 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4. 工程质量
5. 工程造价
6. 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7. 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
8. 拨款和结算
9. 竣工验收
10. 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11. 双方相互协作条款
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主要义务
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1. 不得违法发包
2. 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
3. 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4. 及时验收工程
5. 支付工程价款
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1. 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2. 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3. 接受发包人有关检查
4. 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
5. 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
建设工程工期和价款的规定
一、 建设工程工期
开工日期及开工通知
工期顺延
竣工日期
二、 工程价款的支付
合同价款的确定
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竣工验收
合同价款的调整
解决工程款结算争议的规定
1. 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单方结算价
2. 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工程款结算
3. 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4. 工程垫资的处理
5. 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一、 赔偿损失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赔偿损失,是指合同违约方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依法或依据合同约定赔偿对方所蒙受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特征
1. 赔偿损失是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形式
2. 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是强制违约方给非违约方所受损失的一种补偿
3. 赔偿损失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先约定对违约的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直接约定违约方付给违约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也可以事先约定免责的条款
4. 赔偿损失以赔偿非违约方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
二、 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 具有违约行为
2. 造成损失后果
3. 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 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三、 赔偿损失的范围
1. 直接损失:财产直接减少
2. 间接损失:失去预期取得的利益,利润
四、 约定赔偿损失与法定赔偿损失
五、 赔偿损失的限制
1. 赔偿损失的可预见性原则
2. 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
1. 发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
1. 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造成的损失
2. 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等造成的损失
3.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的损失
4. 提供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且怠于答复等造成的损失
5. 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的损失
6. 要求压缩合同约定工期造成的损失
7. 验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2. 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
1. 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等造成的损失
2. 转包、违法分包造成的损失
3. 偷工减料等造成的损失
4. 与监理单位串通造成的损失
5. 不履行保修义务造成的损失
6. 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7. 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的损失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一、 无效合同
二、 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一、 合同的履行
二、 合同的变更
三、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四、 可撤销合同
五、 合同的终止
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一、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二、 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具备的条件
三、 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四、 违约责任的免除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性质与作用
一、 合同示范文本的作用
二、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三、 合同示范文本的法律地位
子主题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10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
二、 合同的内容
(1)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 标的
(3) 数量
(4) 质量
(5) 价款或者报酬
(6)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 违约责任
(8) 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工程范围
建设工期
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工程质量
工程造价
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
拨款和结算
竣工验收
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主要义务
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1. 不得违法发包
2. 提供必要施工条件
3. 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4. 及时验收工程
5. 支付工程价款
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1. 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2. 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3. 接受发包人有关检查
4. 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
5. 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
建设工程工期和价款的规定
一、 建设工程工期
开工日期及开工通知
工期顺延
竣工日期
二、 工程价款的支付
合同价款的确定
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竣工结算
合同价款的调整
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
1. 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单方结算价
2. 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工程结算
3. 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4. 工程垫资的处理
5. 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一、 赔偿损失的概念和特征
二、 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 具有违约行为
2. 在成损失后果
3. 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 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三、 赔偿损失的范围
四、 约定赔偿损失与法定赔偿损失
五、 赔偿损失的限制
赔偿损失的可预见性原则
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
发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
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一、 无效合同
特征:
(1) 具有违法性
(2) 具有不可履行性
(3) 自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的免责条款
(1)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
(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反还或者没有必要反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
二、 效力待定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g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一、 合同的履行
二、 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处理
合同基础条件变化的处理
三、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合同权利(债权)的转让
合同义务(债务)的转让
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
四、 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五、 合同的终止
合同解除的特征
合同解除的种类
解除合同的程序
施工合同的解除
子主题
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一、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二、 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具备的条件
三、 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继续履行
违约金和定金
四、 违约责任免除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性质与作用
一、 合同示范文本的作用
二、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三、 合同示范文本的法律地位
劳动合同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 128
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
一、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的原则
二、 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 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
四、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
建立劳动关系即应订立劳动合约
劳动报酬和试用期
劳动合同的生效与无效
五、 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依法限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
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用人单位发生变动不影响劳动合约的履行
劳动合同的变更
二、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终止
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合法用工方式与违法用工模式的规定
一、 “包工头”用工模式
二、 劳务派遣
老叟派遣单位
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
被派遣劳动者
用工单位
三、 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
倡导多元化建筑用工方式,推行实名制管理
落实企业责任,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与工程质量安全
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劳务用工管理
加强政策引导与扶持,夯实行业发展基础
四、 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
劳动保护的规定
一、 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二、 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基本规定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农名工工资支付的规定
三、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四、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五、 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与福利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福利
劳动争议的解决
一、 劳动争议的范围
二、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调解
仲裁
诉讼
三、 集体合同争议的解决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 劳动合同订立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 劳动合同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 劳动保护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 实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
相关合同制度 152
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 承揽合同的特征
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二、 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承揽人的义务
定作人的义务
三、 承揽合同的解除
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
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
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
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 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买卖合同是一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买卖合同是诺诚合同
二、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三、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四、 特殊买卖合同的规定
凭样品买卖
试用买卖
招标投标买卖
拍卖
易货买卖
五、 孽息的归属和买卖合同的解除
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 借款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
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
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
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有息借款)
二、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货款人的义务
借款人的义务
三、 借款合同的其他规定
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 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二、 租赁合同的内容和类型
租赁合同的内容
租赁合同的类型
三、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出租人的义务
承租人的义务
四、 租赁合同的其他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出租人身份的二重性
出卖人权力与义务相对人的差异性
融资租领合同时要式合同
二、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出租人的义务
出卖人的义务
承租人的义务
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 货运合同的法律特征
货运合同当是双务、有偿合同
货运合同的标的是运输行为
货运合同时诺诚合同
货运合同当事人的特殊性
二、 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三、 多式联运合同
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 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二、 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委托人的义务
受托人的义务
三、 委托合同的终止
五、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 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174
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一、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的防治
二、 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三、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的防治
四、 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
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
一、 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的防治
二、 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的防治
三、 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单位的监管
施工现场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一、 施工现场水污染的防治
二、 建设项目水污染的防治
三、 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时间的规定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
一、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二、 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 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 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 施工现场水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 施工现场土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 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规定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188
施工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规定
一、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一般规定
二、 建筑节能的规定
三、 施工节能的规定
施工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的规定
一、 节能技术进步
二、 节能激励措施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 违反建筑节能标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 使用黏土砖及其其他节能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195
受法律保护的文物范围
一、 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
二、 水下文物的保护范围
三、 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范围
四、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文物保护范围
五、 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的分级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一、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二、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
三、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四、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地带施工的规定
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
一、 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工作的规定
二、 施工发现文物的报告和保护
三、 水下文物的报告和保护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 哄抢、私分国有文物等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建工程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 水下文物保护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203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一、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五、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 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未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 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
一、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二、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三、 政府监管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施工活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施工活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的规定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06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 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二、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三、 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四、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五、 建立健全群防群治制度
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 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 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二、 分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一、 施工作业人员依法享有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
二、 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
一、 施工单位“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二、 施工单位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 进入新岗位或者新施工现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 安全教育培训方式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 施工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 施工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 施工作业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220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
一、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临时用电方案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二、 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费用的规定
一、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二、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一、 施工单位安全消防责任人和消防安全职责
二、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要求
三、 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和防火检查
四、 建设工程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五、 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一、 工伤保险的规定
二、 建筑以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 施工单位安全费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影城的法律责任
四、 施工现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 工商保险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241
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等级
事故登记划分的要素
人身要素
经济要素
社会要素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1.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2.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教育培训和演练
3. 应急救援队伍与应急救援值班制度
4. 应急救援的组织实施
5. 施工总分包单位的职责分工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
1.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
2. 发生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后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3.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4.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 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 事故调查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 事故责任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251
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一、 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二、 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三、 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四、 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费用
五、 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六、 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you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七、 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规定
八、 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一、 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二、 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三、 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一、 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二、 设备检验检车单位的安全责任
机械设备等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一、 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二、 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三、 施工起重机和自升式假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
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二、 政府主管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
三、 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定职权
四、 建立建立安全生产的举报制度和相关信息系统
七、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工程建设标准 262
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一、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二、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三、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四、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
五、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
一、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实施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规定
二、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管理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 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 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 施工企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 工程监理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 相关主体的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70
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 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二、 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规定
一、 按图施工,遵守标准
二、 防止设计文件和图纸出现差错
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
一、 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制度
二、 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
一、 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二、 建设工程的返修
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制度的规定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 违反资质管理规定和转包、违法分包造成质量问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 偷工减料等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 检验检测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77
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 依法发包工程
二、 依法提供原始资料
三、 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
四、 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 依法实行工程监理
六、 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七、 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复核人要求
八、 依法进行装修工作
九、 建设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 依法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二、 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三、 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四、 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
五、 依法规范设计单位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
六、 依法对涉及文件进行技术交底
七、 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八、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 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二、 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
三、 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
四、 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
五、 工程监理的形式
六、 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政府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 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二、 政府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有权采取的措施
三、 禁止滥用权力的行为
四、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五、 有关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288
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一、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
二、 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一、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二、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三、 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
四、 建设工程节能验收
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一、 工程竣工结算
二、 竣工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
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
一、 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及须提交的文件
二、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的签收和处理
三、 竣工验收备案违反规定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298
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的规定
一、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二、 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
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
1. 保修义务的责任落实与损失赔偿责任的承担
2.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八、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 302
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
一、 建设工程民事纠纷
二、 建设工程行政纠纷
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一、 和解
二、 调解
三、 仲裁
四、 民事诉讼
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一、 行政复议
二、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制度 307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一、 级别管辖
二、 地域管辖
三、 移送管辖和制定管辖
四、 管辖权转移
五、 管辖权异议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代理人
一、 当事人
二、 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的证据和诉讼时效
一、 民事诉讼证据
二、 民事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的审判和执行
一、 民事诉讼的审批程序
二、 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仲裁制度 333
三项基本制度
协议仲裁制度
排除法院管辖制度
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协议和仲裁受理
一、 仲裁协议
二、 仲裁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仲裁审理的法定程序
一、 仲裁庭的组成
二、 开庭和审理
三、 仲裁和解与调解
四、 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的执行
一、 仲裁裁决的执行效力
二、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和撤销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一、 涉外仲裁的基本类型
二、 涉外仲裁机构
三、 涉外仲裁案件的证据、财产保全
四、 涉外仲裁案件裁决的执行
调解与和解制度 340
调解的规定
一、 人民调解
二、 行政调解
三、 仲裁调解
四、 法院调解
五、 专业机构调解
和解的规定
一、 和解的类型
二、 和解的效力
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344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法定程序
一、 行政强制的种类
二、 行政强制的法定程序
行政复议的范围、受理和复议决定
一、 行政复议范围
二、 行政复议受理
三、 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审理程序和判决执行
一、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 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
侵权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