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事诉讼-管辖制度
刑事诉讼-管辖制度,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专门机关立案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以及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编辑于2022-04-27 16:34:06管辖
概念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专门机关立案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以及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分类
立案管辖
概念前一句
人民法院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举证责任在被害方,被害人有权选择自诉或公诉
分则四五章三年有期徒刑以下案件等p88
重婚和遗弃案
故意伤害案(轻伤)、侵犯通信案自由、非法入侵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等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诽谤案除外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受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此些行为的发生-侵害-被害人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未立案或起诉
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第89页)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
1.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
2.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3.检察院的自侦案件
4.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军人违反职责犯罪及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5.监狱立案侦查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6.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7.中国海警局立案侦查在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
除外情况
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其他依法和规定。。。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扩充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1、贪污案 2、挪用公款案 3、受贿案 4、单位受贿案 5、行贿案 6、对单位行贿案 7、介绍贿赂案 8、单位行贿案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 11、私分国有资产案 12、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 2、玩忽职守案 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5徇私枉法案 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 7、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 8、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 9、私放在押人员案10、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 11、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 1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1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 1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15、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 16、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 1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18、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19、环境监管失职案 20、传染病防治失职案 2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2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23、放纵走私案 24、商检徇私舞弊案 25、商检失职案 26、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 27、动植物检疫失职案 28、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 29、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 30、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 31、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2、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34、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 35、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讯逼供案 4、暴力取证案 5、虐待被监管人案 6、报复陷害案 7、破坏选举案。
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规定所列犯罪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委员会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委员会沟通,一般应当由监察委员会为主调查,检察院予以协助。 对本规定所列犯罪案件,检察院拟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批准。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立案管辖的交叉和处理原则
P90-P91
一、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冲突 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的管辖冲突是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管辖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在我国,由于公安机关承担着绝对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此,当一些自诉案件发生后,被害人通常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从而导致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在管辖问题上的冲突。 在一些案件中,公安机关因种种因素主动介入本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导致管辖冲的发生。例如,媒体多有报道的公安部门以诽谤罪名义对批评政府官员者实施的抓捕。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冲突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本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査终结并移送起诉。例如侵占案件。根据我国《刑法》第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说明侵占罪是自诉案件,并不存在自诉转公诉的情况。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对侵占罪进行立案侦査的时有发生。二是本应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由原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这主要涉及故意伤害案件。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故意伤害案件,按照伤害程度和危害结果不同,可以分为轻微伤害,轻伤害和重伤害伤种。其中,轻微伤害案件属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而重伤害案件归公安机关管辖。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伤情的确定十分复杂,且因为各司法机关为了减少程序上的麻烦而不愿移送案件,从而导致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了重伤害刑事案件的情况时有发生。此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有可能会引起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在管辖权上的冲突。这是因为,我国法律规定,虽然上述案件原则由人民法院受理,但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则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冲突。这种情况具体是指一人所犯多罪既有归公安机关管辖的,也有归人民法院管辖的,从而构成了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的复合。 二、公检冲突 我国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之间的立案管辖冲突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管辖 冲突形式。例如,某检察院在侦査唐某贪污案件中,唐某将其贪污的二百余万元现 金交给女友彭某藏匿。检察院在侦査中将唐某的犯罪事实全部查清,并将藏于彭某 处的赃款全部缴获。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唐某贪污罪归检察院管辖, 而其女友彭某窝藏罪则应该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取证在这个案件中,两个机关在立 案管辖上出现了交叉。在立案侦查时,依案件性质就出现了管辖权竞合,即公、检 两机关都有对该案进行管辖的罪名,存在冲突。按六机关《规定》第六条规定,按 案件性质区分出主罪与从罪,主罪属于谁管辖谁就作为主侦查机关,涉及从罪管辖 的机关予以配合。但司法实践中却面临两个难题:若两案合并,以其主罪的性质决 定立案的管辖,但现实中各机关在对待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时,所用的办案手法、 操作程序乃至谋略都是不同的,这会造成并案侦查时的效率降低与效果不好的局 面;若分案处理,则又出现一个问题,即对于同一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到底应 由谁具体执行,侦査中的冲突如何协调、如何解决的问题?经过研究,笔者认为可 以通过以下两原则来处理: 其一,主罪管辖原则(从罪随主罪确定的管辖原则)。该原则的处理方法是在 受案前,根据线索来源(他人控告或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情况)先作判断, 随后结合案情(罪与罪间的性质、特征以及危害程度等)划分何为主罪,何为从罪, 在确定主罪后交山享有主侦查权的职能机关处理。 其二,优先管辖原则。即主、从二罪无法区分,且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通过协 商无法解决的情况下,以最先掌握犯罪线索(他人控告或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 自首情况)的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另一机关移送材料协助侦查。当然也又另一情况, 即公或检机关在立案后,发现犯罪嫌疑人还犯有属于受案机关管辖的其他 罪行,则分两种情况处理:①已立案侦查的罪仍被判定为主罪,则由该立案机 关继续侦查,另一机关配合侦查。②若新罪为主罪,则交由该罪行有管辖权的机关 处理。 3、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冲突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之间之所以在刑事案件管辖权上发生冲突,究其原因很 重要的一点便是《刑事诉讼法》对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设定了但书内容,却未对 但书情形予以具体明示。例如,《刑法》第条规定侮辱罪和诽谤罪为自诉案件, 应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这类案件为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不过, 该条第二款又规定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权益的除外。根据这一但书内 容,人民检察院获得了对侮辱、诽谤案件的管辖权。实践中往往由于不同执法者对 于何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权益的行为有着不同认知,从而导致人民法院 和人民检察院在管辖权上的争执。在如《刑法》分则第章第节规定的侵犯知识 产权案件,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如 果存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则应由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那 到底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达到何种程度才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呢? 或者何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呢?《刑事诉讼法》 都没有明示,而是选择由执法者去认定,自由裁量过多自然给管辖争议种下祸根。 当法院和检察院在管辖上发生冲突时,需要将管辖问题纳入到法院的裁判具有终局 性的层面进行考虑。因此,法院应当对管辖权具有决定权,即由法院决定案件归哪 一方管辖。但当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査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 在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该决定退回人民检 察院受理。 4、公、检、法对于同一犯罪主体的管辖冲突 司法实践中,一人身犯数罪的情况多不胜数,但所犯之罪中常常会出现由不同 机关管辖不同罪行的局面,这就产生一个问题,司法三机关的管辖权冲突。例如, 张某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犯有受贿罪;又在同一案件中参与走私,犯有走私 罪;还在犯罪过程中犯有强奸罪、重婚罪等数罪。其中,受贿罪归检察机关立案管 辖,走私罪、强奸罪归公安机关立案管辖,而重婚罪因为其妻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 诉而归人民法院管辖,从而形成复合型管辖冲突。对于这一复杂情况的管辖冲突, 其解决办法,亦可以参照前面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管辖冲突的第三种情况予以解 决,即适用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当然也应该充分考虑到不适合合并的情况,仍由 三机关分别管辖。三机关之间应该相互协调,互相配合。一旦某一司法机关己经完 成相关罪名的侦査,便应由该部门行使对该罪名的管辖,即使按照规定不应该由其 管辖,否则极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审判管辖
概念后一句
级别管辖
上下级——第一审
中级(重点掌握)
1)(第21条) ①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案件。
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二百九十一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二百九十六条 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第二百九十七条 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2)(第299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中涉案财产进行处理的案件(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法院审理)
变通之道
(1)“上审下”: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2)“下报上”:下级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审判。
注意:刑事诉讼中不允许“上交下”:上级法院不能将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判。
地域管辖
同一级
一般规定(NO25):犯罪地法院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为辅。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特殊情况
利用计算机网络犯罪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毒品犯罪案件
P93(各种乱七八糟和犯罪扯上关系的地方已经住所地,包括临时居住地)
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
最初停靠地,必要时可交通工具始发地,途径地,到达地
被告人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同,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
二个冲突:
1.优先与移送管辖:几个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给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
经常居住地得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住院排除
2.指定管辖:上级法院可指定下级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法院审判。
特殊情况
1.“漏罪”: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法院管辖。
2.“新罪”: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法院管辖。
3.“新罪”: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
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据此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适用指定管辖。
(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管辖权;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因当事人或者审判人员,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指定其他适宜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
所谓争议,包括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通常是因为法院之间辖区界限不明,或者对法律的规定理解不一致,也有因为其局部经济利益争先立案。不论属于哪种原因引起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意见》的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时,应书面通知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23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权转移)。
第17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的人民法院审判。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18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第19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
第22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专门管辖
专门法院
军事法院管辖:主要是违反军人职责罪案及破坏国防军事的犯罪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违反刑法分则第十章,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案件。铁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如危害和破坏铁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犯罪案件,在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案件等。
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军事法院受理双方当事人都是军队内部单位的经济纠纷案件;铁路运输法院受理铁路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的合同纠纷案件、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