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税法小税种
税法小税种(除了4大税其他全部都在这里),导图介绍了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烟叶税。
编辑于2022-04-29 23:10:21一城两教育
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义务人
增值税、消费税
只要缴纳其中一种税+代扣扣缴城建税
税率
市区7%
县、镇5%
其他1%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也应该由受托方代收代缴(采用受托方所在地税率) 题目说一般在就错了
计税依据
实际缴纳 + 被查补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计提而未实际缴纳
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进口环节/境外单位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消费税)
进口不征
出口产品不退还已纳城建税
出口不退
免征或者减征(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消费税
减免不征
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额
留抵可退
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基本保持一致
增值消费税的寄生虫
税收优惠(★★)
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可以规定减征或免征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是这两年为了促进经济发展的新政策且预计会一直延续下去 所以允许从计税依据中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额这个要点需要特别关注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同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征比率
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为2%
(7%/5%+3%+2%)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5万元(季度不超过35万元)
小规模:增值、城建、教育(全免)
买方交的税:烟叶税、契税、车辆购置税
增值税消费税
征收
实际缴纳
征收
进口
不征收
进口不征
减免
减免(少征收:计税依据扣除的部分)
退(返)还
出口退税
之前交增值消费税的时候征过了(不退)
出口不退
留抵
计税依据可以扣除这部分
时间差,本质都一样
烟叶税
纳税人
收购烟叶的单位(不含个人: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收购农产品(免税)
征税范围
晾晒烟叶、烤烟叶
计税依据
收购烟叶实际支付价款总额(收购价款+价外补贴)
价外补贴统一按收购价款10%
不管题目给定多少
收购价款*1.1*20%
税率20%
烟叶进项税
(收购价款+价外补贴+烟叶税)*9%/10%
收购价款*1.1*1.2*进项税率
纳税义务时间
收购烟叶当日(付讫款项/开具收购发票当日)
纳税地点
烟叶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期限
按月计征,次月15日内
同增值税
关税
征税对象与纳税义务人
征税对象:进出境货物、物品
货物:指贸易性商品
物品: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纳税义务人
进口货物:收货人
出口货物:发货人
对外贸易经营权并进出口货物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
随身携带+分离运输行李:携带人
进境:收件人
出境:发件人
物品所有人和推定为所有人
进出口税则
进出口税则
进口4栏税率,出口1栏税率
税则归类物品
①《归类表》列名
→ 对应类别
②未列名
按主要功能(用途)归类
③除了①②
其他物品
④有异议
行政复议
税率
进口
4+2
最惠国税率
最惠国条款
WTO成员
原产于我国(回家了)
原产我国+关系好的国家
协定税率
区域性贸易协定
特惠税率
特殊关税条款贸易协定
普通税率
无上述情形
原产地不明
经特别批准可使用最惠国税率
配额税率
关税配额内→配额税率
关税配额外
按情况适用前面四种
暂定税率
对重要的工农业生产材料、部件实施更为优惠的税率(只限于签订有关税互惠协议)
优先适用低税率
出口
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及易于竞相杀价、盲目进口、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征收
适用
★一般规定(未先行申报)
海关接受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
集中申报
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
指运地(最终目的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
非中途停留
出口转关运输货物
启运地(起程)海关接受该货物出口
海关接受货物申报
★货物到达前,经核准先行申报
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而海关依法变卖
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
先行申报,超期未申报而变卖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
违反行为发生之日
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 → 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
★已申报进境并放行的保税货 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 者已申报进出境并放行的暂时 进出境货物(先不交关税)
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
(1)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2)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3)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4)可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 (5)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改变用途
关税完税价格
‘售价+价外费用’
一般进口货物
货价+运+保 货价(1+0.3%)
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独立交易原则(买卖双方无特殊关系)
①货价(货物在出口国的离岸价格)FOB
②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起卸前
买方实际/应当支付费用
货物进口同期的运输费
运输工具作为进口货物,利用自身动力进境(机动)
③保险费
买方实际支付费用
(①货价+②运费)×3‰
千分之三(考试不给)
无法确定/未实际发生
邮运进口的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CIF到岸价格=成交价+起卸前的运费、保险费
④调整项目
和货物相关
计入
买方负担的佣金和经纪费
支付给卖方
货物一体的容器、包装材料费
特许权使用费(技术)
保修费
有关料件、材料和境外开发设计费用
卖方从买方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获得的收益
卖的时候价格不够高(买方买回来往外卖的加价)
(买方负担+卖方受益)
不计入
购货佣金(买方)
(付给自己代理人)
进口后的费用(不含保修费)
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
进口关税、海关代征税
复制费(复制进口货物)
境内外技术培训、考察费
融资利息费用
进口后发生+不相关+利息(当没看见) 保修费要计入
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按次序
“大约同时”是指海关接受申报之日的大约同时,最长不应超过前后45日
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
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
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倒扣价格估价
进口货物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 扣除境内发生的有关费用
境内价格 - 费用(不能直接用境内价格)
计算价格估价
料件成本和加工费、利润、费用、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保险费的总和为基础
累加成本
对于出口货物 无法倒扣
出口货物海关估价
无法倒扣
以成交价格为基础(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成交价无法确定
相同货物
类似货物
计算
成本+利润+费用(加计)
境外售价不知道 无法用倒扣
特殊进口货物
不存在成交价格
先与纳税人磋商再审定
运往境外修理
境外修理费和物料费
运往境外加工
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进境的运输费、保险费
租赁方式进口
租金方式
租赁期间的租金+利息
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完税价格=货物原进口价格×[1- 减免期限(月)÷(监管年限×12)]
净值率(改变用途那部分)
留购的进口货样/租赁货物
留购价格
暂时进境
按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进口软件介质
以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为基础
应纳税额
从价税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从量税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原油、啤酒和胶卷 无黄酒(国家女儿红一点不缺)
复合税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数字照相机和摄录一体机等
滑准税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价格与税率反比例(调控流通到中国市场的价格)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纳税人
购买方为纳税义务人
电子商务企业、交易平台或物流企业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商品生产企业
完税价格
实际交易价格(零售价、运费、保险费)
单次交易限制为人民币5 000元 个人年度交易限制为人民币26 000元以内
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按照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关税税率0)
完税价格超过5 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 000元年度 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1件商品
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减免规定
法定减免税
关税税额<人民币50元的一票货物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免征
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
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
常识
减征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特定减免税(政策性)
科教用品
残疾人专用
慈善捐赠
范围比增值税广一些而且具有正义性
重大技术装备(核电项目)所需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
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暂时免税
需要提供纳税保证金或者纳税担保
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再次填写申报单之日的税率)
暂时进境或者出境
征收管理
关税的申报和缴纳
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申报
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缴纳
强制执行
征收关税滞纳金
缴纳期限届满滞纳之日起,至缴纳关税之日止
滞纳金=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万分之五)×滞纳天数
强制征收
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
强制扣缴(银行存款)、变价抵缴(变卖所得)
关税退还
申请退还(退货)
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
多征税款退还
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要求海关退还 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退息
补征和追征
补证(非因违规)
1年内
追征(因违规)
3年内
加收少征、漏征税款按日0.5‰的滞纳金
追征三年(滞纳金) 补证、退税一年
纳税争议
要先缴纳税款才能申请行政复议
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原征税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船舶吨税(海关征收)
征税范围
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进出中国港口)
应纳税额
船舶净吨位×定额税率
税收优惠
直接优惠
人民币50元以下
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 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初次到港的“空载
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
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
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
捕捞养殖,军警外交
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船舶 (火车头)有动力
免征
驳船 (火车厢,没有自航能力)
(拉货)减半50%
拖船、非机动驳船
减半50%征收
延期优惠
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避难、防疫隔离、修理,并不上下客货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拖船
发动机功率每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
征收管理
海关负责征收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缴纳
海关发现多征24小时内退换加算同期银行利息
关税:立即退还
资源税
纳税义务人
开采不征、卖才征(我国资源)
进口不征
(其他国、境外开发的资源管不着)
出口不免征也不退税
纯天然不可再生(保护我国自然资源)
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移送纳税
视同销售
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移送时暂不纳税
还没有真正出售
征税范围
人造、进口
税目
能源矿产
煤(原煤 + 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原油(天然原油) 天然气
金属矿产
黑色金属(铁、锰、铬、钒、钛)
有色金属
非金属矿产
矿物类 / 岩石 / 宝玉石
水气矿产
二氧化碳气
矿泉水
二氧化碳
盐
钠、盐、镁、锂盐
天然卤水
海盐
考前背 只有天然气适用于增值税低税率(9%) 其他绝大部分13% 资源税税率考试会给
《税目税率表》
直接销售/自用自采原矿
按原矿
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应税产品)销售/自用 (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
按选矿
看成品是什么用什么税率
计税依据
从价定率
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不含运费
运杂费用的扣减
看题目说包含在销售额还是另支付(能扣减的必须已经包含在销售额中)
①属于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装卸、仓储费
②取得合法有效凭据
仅对资源本身征税
视同销售
①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平均销售价格
②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平均销售价格
③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
倒扣法(非应税不在征税范围所以视同销售),链条中断
④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价内税
外购应税产品
特殊销售额
①
自采未税产品和外购应税产品混合销售 / 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 直接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已经已经包含资源税了(价内税) 单独核算才可以扣减
应当单独核算外购数量和金额,未准确核算一并计算资源税
已税产品购进金额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依据外购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常识
②
外购原矿混合自采原矿(原矿销售)
外购选矿混合自采选矿(选矿销售)
直接扣减外购原矿/ 选矿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 混合洗选加工(选矿销售)
准予扣减的外购金额(数量)=外购原矿金额(数量) ×(原矿税率 ÷ 选矿税率)
原税率/选税率(倍数) 实际换算成外购选矿的金额
(销售额 - 原矿买价×原%/选%)×选%
销售额×选%- 原矿买价×原%
外购原矿*原%=外购选矿*选%
从量定额
实际销售数量
主要看销售,不是开采多少
税收优惠
免征
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开采必要
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人造+进口
青藏铁路
安全环保
减征
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减征20%
2低(B)
稠油、高凝油资源税减征40%
4(丝)稠
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5充(武松)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资源税减30%
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减征30%
衰他3(其他)
对页岩气资源(6%)减征30%
2021.3.31过期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
2021.12.31过期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减税或免税
纳税人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
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同一应税产品
减、免税同时享受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分别核算
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优惠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
同增值税
自用为移送的应税产品当日
纳税期限
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
不能按固定期限按次
自月度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地点
应税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江、河、湖泊(含水库)的单位和个人
不缴纳
从量定额
实际取用水量
水、火力发电(冷却)→实际发电量
优惠
规定限额内
取用污水处理再生
抽水蓄能发电
分离净化
免征
取用水资源当日
按年征收(按次)
期满15日内
生产经营所在地
外购已税产品用于应税/非应税产品的,都不再征税
价内税
只征收一次,不管后面怎么样都不征了
环境保护税
纳税义务人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家庭个人
①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 ②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处置固体废物 ③达到省级规定标准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对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非直接排放
征税范围
无光污染
大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
温室气体二氧化碳
资源税
水污染物
固体废物
括煤矸石、尾矿、其他固体废物(半固态、液态废物)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
噪声
工业噪声
多处噪声超标→最高一处征收
边界长度>100米有2处以上超标
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
昼夜均超标
分别计算
夜间频繁、偶然突发超标
一个单位的同一检测点有多个监测数据超标
按分贝值最高
税率(定额税率)
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规定了幅度定额税率 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计税依据
大气+水污染物
污染当量数(排放量÷当量值)
大气污染物排序取前三征税
水污染分类排序取前五(第一类)和前三(其他)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同一排放口同一污染物有多个监测数据
大气→平均值
水→流量为权重的加权平均值
禽畜养殖业(水污染)
应纳税额=禽畜养殖数量÷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医院(水污染)
应纳税额=医院床位数 / 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x适用税额
当量值(1个系数)浓度和污染程度成反比
固体废物
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当期产生量(-当期综合利用量-当期贮存量-当期处置量)】
直排 -非直排
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具体适用税额
噪声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
超标部分
1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
减半50%
有违规情形,按产生量作为排放量
排放量和噪声分贝数
自动检测设备的监测数据
检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环保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
检测顺序
税收减免
暂免征税
农业生产
规模化养殖(现代化工业)
机动车、铁路、船舶和航空器
流动污染源
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不超过规定排放标准
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环境保护标准
减征税额项目
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 <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
30%的,减按75%
50%的,减按50%
征收管理
纳税时间
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 不能按固定期限按次
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季)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按次)
纳税地点
应税污染物排放地、产生地
(1)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2)应税固定废物产生地;
(3)应税噪声产生地
固体减除综合利用、贮存和处置 噪声只针对超标的征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
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
受益原则(谁使用、谁占有,谁缴税)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所有土地(市区+郊区)
农村、行政村
税率
幅度定额税率(差距20倍)--→从量计征
经济落后地区可适当降低标准,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
计税依据
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①组织测定→②土地使用证书(证载)→③纳税人先自行申报,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调整
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
50%征收,地下使用效果减半
①土地使用权证注明→②建筑垂直投影面积(左右最长的交点向上)
应纳税额
年和月转化(只算当年的)
税收优惠
法定免缴
农副产品加工厂占地×
开山填海整治、改造废弃土地 免缴5-10年
受让
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
非经营教育
石油天然气、地质、井+铁路等交通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 输油、汽、水管道用地 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
重点产业 专业用地干专业事
临时性减免
物流企业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减按50%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的减免优惠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和幼儿园用地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其余都是次月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合同约定次月起→合同签订次月起
新征用的耕地
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纳税
新征用的非耕地
批准征用次月起
一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满一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
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 建设用地人→用地申请人→实际用地人
征税范围
耕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种植农作物、果园)
菜地、园地、草地、农田水利、养殖水面(鱼塘)、渔业
林地
城镇村庄范围内的绿化用地 + 铁路、公路内的林木用地 + 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林地
税率(定额)
占用基本农田加征(加按)150%
*1.5(但考试写加征就得选)
税收优惠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标准以内新建住宅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专用民航)、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 减按每平方米2元
耕地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
标准以内新建住宅
减半50%
搬迁,新建住宅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
免征
全额退还
损坏污染塌陷
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
临时占用耕地
期满1年内复垦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当日
纳税期限
30日内缴纳
持有期间(年年交)
房产税
纳税义务人
出典(典当,抵押,融资业务)
承典人
不在房屋所在地的/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
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
房屋产权所有人 +受益原则(谁支配,谁使用)
征税范围
经营用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
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屋顶有墙) 一体
游泳池、露天停车场、喷水池花园、院子 + 农村
房地产开发企业
建造的商品房(出售前)
存货
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
税率
从价计征
按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
税率1.2%
从租计征
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税率12%
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
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
个人出租、向个人出租4%
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
按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
房产原值(1-%)
原值
地价(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
宗地容积率低于0.5(房面积 / 地面面积)房在上,地在下(地宽但是上面造的少) 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
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配套设施
更换
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
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
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不扣减任何折旧
从租计征
房产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以劳务或者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标准租金额
租赁合同有免收租金期限
免收租金期间由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不等同于无租(不收租金)免费使用)
特殊
投资联营
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
按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
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
租金收入(从租计征)
融资租赁
房产余值(从价计征)
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合同签订的次月
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
【自营(从价计征)和出租(从租计征)】 代管人或使用人
无原值 / 不能将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的 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
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
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地下室、地下停车场)
视为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
完全独立在地面以下的建筑、人防设施
①工业用途,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原值
②商业和其他用途,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原值
出租 (从租计征)
自用的独立地下建筑 比例考试会给
应纳税额
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12*应税月份
从租计征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注意全年还是期间
税收优惠
财政部拨付经费的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自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
推进国有经营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办公)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居民住房)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
非经营自用
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单位自有住房
毁损不堪居住和危险房屋停止使用后
停用房免征
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
大修期间免征
在基建工地服务的临时性房屋
施工期间
工程结束后转让给基建单位
接收次月起缴纳
大型民用涡轴涡浆客机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生产经营之月起(当月)
其余都是次月
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 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变化当月月末
次月到改变用途当月末
契税
纳税义务人
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
产权转移
征税范围
受让方缴纳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出售、赠与、互换(产权转移)
承包经营权
“房屋买卖”
以房抵债 / 实物交换房屋
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
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房屋赠与
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接受赠与房产)
房屋互换
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的方式、或者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视同土地、房屋权属的转让),需要缴纳
已缴纳契税
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缴纳 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缴契税
产权转移
税率
新增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
(≤90平方米),减按1%
(>90平方米),减按1.5%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住房
(≤90平方米),减按1%
(>90平方米),减按2%
北上广深
其他都是免税,契税要征
计税依据
受让方(有更多的契:价值) 按照土地份额来讲多了(赚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
①评估价格②土地基准地价
土地使用权、房屋赠与
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评估价格)核定
没有价格
土地使用权、房屋互换
房对房、地对地
无差价等价交换免征 有差价由支付差价一方缴纳
实物交换土地/房产权属
承受人按照房屋评估价格全额计征
先以划拨方式(无偿,没纳税)取得土地使用权 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
受让方补交2个(土地出让金+其他出让费用)(1+%)的契税
房屋附属设施
单独计价
合同成交价
与房屋统一计价
交付总价款适用房屋税率
产权转移 出让金(成交价)地价款
税收优惠
一般优惠
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不良债权 撤销的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售后回租 建设饮水工程
特定主体(新增)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减征契税
①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②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新承受住房权属的
整体改制重组
企业单位
原投资主体存续 + 改制后股权比例>75%
合并,原投资主体存续
分立,投资主体(出资人)不变,比例可变
事业单位
原投资主体存续 + 改制后股权比例>50%
资产划转
承受县级以上行政性调整、划转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之间划转
母公司以权属增资子公司
企业破产
债权人承受免征
非债权人承受
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不少于3年劳动合同
免征
与原企业>30%职工签订不少于3年劳动合同
50%减半
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债转股)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
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无权属转移)
新增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取得合同当日
房屋不动产产权证
纳税期限
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
办理的时候会查契税有没有缴纳
纳税地点
土地、房屋所在地
征收管理
退还
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
产权转移(针对房和地) 谁办证谁交税(政府保护) 交完税办理不动产权证
税种基本是由出让方缴纳 承受方缴纳的税种除了契税之外 还有印花税(针对产权转移书据,双方都交)、车辆购置税
土地增值税
纳税义务人
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房地产(房+地)并取得增值收入
非经营用地转让也交
卖方交
征税范围
产权变更
基本
转让
存量房
出让
特殊
交换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经税务机关核实,免征
不属于
房地产的重新评估
只是价值变了,权属并未变更
税率
【0,50】
增值率
30%
税率
0
速算扣除系数
(50,100】
40%
5%
(100,200】
50%
15%
(200,∞)
60%
35%
背记(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 2+1 3456 0+5+10+20
应纳税额
增值额的确定
虚假、价格低无理由
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增值额=收入-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增值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增增 扣扣
应税收入
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不含增值税)
含税收入-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计税方法(差额:含税收入-地价款)/1.09*0.09
一般纳税人转让老不动产(含税收入-买价)/1.05*0.05
扣除项目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
地价款(土地出让金)/手续费
契税
(房地产才能扣)
开发成本
拆迁补偿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公共配套设施费 开发间接费用(辅助生产成本--制造费用)
耕地占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装修费(不超过房屋原值10%)
扣留施工企业的质量保证金
开具发票按票面金额扣除
未开具发票不得扣除
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
开发费用
销售、管理、财务费用(三者不能按照会计核算实际发生费用扣除)
变成利息和(① + ②)*百分比
利息支出+金融机构贷款证明
利息 +(①+②)× 5%
同期贷款利率(以内)部分
无利息支出/金融机构贷款证明
(①+②)× 10%
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2选1,不能同时适用)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调账,会计上资本化了)
税金
印花税(产权转移数据万五)
房地产开发企业
税金
其他扣除项目
加计扣除(①+②)*20%
仅限房开企业
旧房评估价格
仅限转让旧房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开发成本
卖旧房,认成本
重置成本含义:对旧房及建筑物,按转让时的建材价格及人工费用计算,建造同样建设标准所需花费的成本费用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契税(完税凭证)
不能取得评估价格
提供购房发票(自然增值) 发票金额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超过6个月视同为1年
发票金额*【 1 +(5% ×年份数)】
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清算条件
客观题,计算问答题官方背诵
应进行清算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全部100%
可以要求清算
转让的面积占整个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85%
<85%但剩余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清算手续
销售额确定
清算时
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按发票金额
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签订合同金额
开发的产品用于 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红、偿债、换取非货币性资产
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
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
收入予以确认,相对应的开发成本费用也允许扣除
视同销售
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自用或出租(商业用途)
产权未发生转移
不列收入,也不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
不在征税范围
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
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总扣除项目金额 * (销售、转让面积/总建筑面积)
扣除项目
1234(合法有效凭证) + 5(加计扣除)
与清算项目配套公共设施
①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其成本、费用可扣除
无收入 收入、成本不配比直接扣除
②建成后有偿转让的,计算收入,扣除相应成本、费用
正常出售(收入、成本配比)
拆迁安置费
①用建造的该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
拆迁补偿费
②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③异地安置
自行建造的
房屋价值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购入的
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④货币安置拆迁的,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税收优惠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免征 超过20%全额征
个人销售住房 + 个人互换自有居住住房
企业改制重组(整体改制)
免征
交易双方都不能是房地产开发企业
(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
重组后转让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按照改制重组前取得支付的地价款
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
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
按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按照改制重组前购房发票所载金额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
征收管理
纳税期限
合同签订后7日内
车辆购置税
纳税义务人
有轨电车
船、游艇
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
征税范围
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
运输车辆
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
公共用(不是车)
税率
10%
背
外汇结算
申报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计税依据
购买自用
代收款项
使用受托方票据收取的款项(卖方4S店)
使用委托方票据收取(车管所、保险公司) 受托方只履行代收义务或收取手续费
车辆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开具的发票 (代收的临时牌照和代收保险费)
进口自用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
直接组价
自产自用
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
品牌价值(不看他人,没有参考价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消费品
税收优惠
法定减免税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洒水车)
专用作业
其他减免税
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税
同车船税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当日
纳税期限
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
上牌子(先交在登记)
60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地点
需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
车辆登记地
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
机构所在地
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退税制度
车辆转让、用途改变、销售退回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
规定年折旧率10%(净值份额) 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指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
已经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车辆 因转让、改变用途不适用减免税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规定年折旧率10%,净值份额补交
②使用年限指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一直到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 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税局不吃亏,不让占便宜)
补交
一车一申报 一次性征收 二手不征
买车交(一辆车只交一次)
2022 删除购置挂车减半征收
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 (没有油箱排量,税目表找不到)
车船税
纳税义务人
车辆、船舶的所有人、管理人(具有管理权或者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
征税范围
车辆船舶
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
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
不看登记看国籍(我国的)
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澳门/台湾
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
(电)没有排量
拖拉机、火车
税率(定额税率)
乘用车
客车
摩托车
辆(拉人)
货车
专用作业、机械车
整备质量每吨(拉货)
(非)机动船舶
净吨位每吨(船)
游艇
艇身长度每米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含当月)
当月起征
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因质量原因被退回,申请退还该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
当月起退
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自当月起计算缴纳
当月补交
已缴纳车船税转让过户,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麻烦
税收优惠
法定减免
挂车(无车头)、拖船(船头)、非机动驳船(无自航能力)
拖船发动机功率发动机功率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
拖累
节约能源汽车
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
非插电式
50%减半征收
新能源车船(电、电池)
插电式混合动力
纯电动商用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乘用车不在征税范围
征收管理
纳税地点
车船登记地→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为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主管所在地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征收管理代收代缴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
年年交 一次性缴纳
当月开始、结束、退还、补征
印花税
纳税义务人
境内书立、领受、使用
立合同人
当事人(双方)
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使用人
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
征税范围
经济类
加工承揽合同
受托方提供原材料(购销合同万3)和收取加工费(加工承揽合同万5)分别计税 未分别记载,按全部金额(加工承揽合同)万5 (从高适用)
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忽略原材料金额只认加工费和辅料(加工承揽合同万5)
货物运输合同
仅运输费(不含货物金额、装卸、保险费)
剩下万5
财产租赁合同
租赁房屋、船舶、飞机...
个人出租门店、柜台
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授经营权)
税额超过1角但不足一元 按一元贴花
证券(股票)交易股权转让书据
仅对卖方征(交易平台代扣)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物价值
财产保险合同
企业财产、机动车辆、货物运输、农牧业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所保财产金额
千一租证双保
借款合同+借据
借款金额(本金,不含利息)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人
非金融企业组织
银行同业拆借
融资租赁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
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贴一次
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以其规定的最高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 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分年签订借款合同(分合同),最后一年签订总合同(扣除分合同余额)
不重复征税原则
借款方财产抵押,贷款方(借款合同) 无力偿还转让财产(产权转移数据)
实质课税原则
借5(万分之0.5)金额高税率小
购销合同
万3
以货换货(双重征税)
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音像制品
订阅单位和个人之间
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签订的购售电合同
电网与用户之间
买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总承包合同(不扣除分包费)
分包、转包合同另行贴花
3次税
包
技术合同
万3
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
法律、会计、审计方面的咨询
技术服务
技术服务合同
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
为生产经营目的加工、修理、修缮、勘察、设计
技术培训合同
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
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
技术中介合同
以知识、信息、技术为联系
技术转让
专利申请、非专利技术转让
非专利
寄
借5买包寄3
产权转移书据
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
版权、商标专用权
无形资产
财产所有权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让)、动产
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
股权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专利)权
营业账簿
资金账簿
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万5,减半征收
资金账簿减半征收
数额不变不征
其他账簿
免征
银行设置的各种登记簿、其他非营业账簿
权利、许可证照
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商标注册证、专利证
房(房屋)营(营业执照)土(土地)商(商标)专(专利)
税务登记证
按件5元
计税依据
合同本质
“金额”“收入”“费用”
合同列明价款(不含增值税)
价款、增值税未分开列明→合计金额
合同项目的费用”
就按合同金额(不管价外费用在没在上面)也不用价税分离
已贴花的(合同)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
增加部分补贴
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无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
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 以后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税局不吃亏先收上来
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只对卖出方)
所载金额与合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联合运输
国内运输合同
分程结算
分程运费,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
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
全程运费,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
国外运输合同
托运人(找①②
全程运费计算税额
国内承运方
本程运费计算税额
国外承运方
免税
税收优惠
基本减免税优惠
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抄本
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国家专项事业建设)
租房和住房的相关免税
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
和个人签订
其他单位与个人出租住房的合同
征收管理
纳税方法
自行贴花(金额小,次数少)
汇缴(金额大,次数多)
同一类应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1个月)
汇贴
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
以缴款书或完税证缴税(不贴花)
委托代征
代售金额5%支付代售手续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
不论合同是否兑现均应贴花
纳税环节
国外签订不便在国外贴花
带入境时办理贴花纳税手续
纳税地点
就地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