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知识总结,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代理制度(3方)三部分内容。
CPA经济法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笔记,包括法律基本概念、法律关系法、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三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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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实务第一章
会计科目
增值税法思维导图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固定资产
初级会计实务第二章:存货
初级会计实务思维导图
应收及预付款项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分类一
单方行为(遗嘱、撤销、解除、追认、免除)
双方行为(合同、赠与)
多方行为(决议)
决议对投反对票的人也具有约束力
分类二
负担行为(合同行为)
作为或不作为都是负担行为
处分行为(物权行为)
不需要义务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
分类三
关系到债权人是否可以形式“撤销权”
有偿
无偿
分类四
主民事法律行为
从民事法律行为
主不成立→从不成立 主无效→从无效 主履行完毕→从不必然丧失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分类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遗嘱、抛弃动产
意思表示完成时,即可生效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对话(口头)
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非对话(书面)
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公告
发布时生效
意思表示的形式
明示:口头、书面
默示:作为(通过行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
沉默
适用情况
有法律规定
当事人约定
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缺一不可)
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行为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区别于可撤销行为的特征)
自始无效
当热无效
绝对无效
种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虚假的意思表示(双方恶意+意思表示不真实)
例如:逃税签订的阴阳合同。阳合同无效
恶意串通(双方恶意+意思表示真实)
例如:债务人为逃债,恶意赠与他人资产
犯法的
违背公序良俗的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最长5年内行使(除斥期间)
撤销前是有效的,撤销后是自始无效
重大误解→撤销权人:当事人;90天 内可撤销
受欺诈→撤销权人:受欺诈放;1年内可撤销
1、因相对人(对方)欺诈,可以撤销; 2、因第三人其他,相对人是恶意的,才可以撤销(就是说,相对对、第三人是串通的才可以撤销)
受胁迫→撤销权人:受胁迫方;胁迫终止日起1年内可撤销
显失公平→撤销权人:受害方;1年内可撤销
行为发生在成立时:可以撤销; 行为发生在成立后:不可撤销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等待权利人的确认(一般都是“第三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纯获利行为、与智力相适应的行为,是有效的
其他行为属于 效力待定
无权代理人实施的
子主题
附条件和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制度
代理的概念
代理的范围
可以代理的
不可以代理的
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立遗嘱、结婚、离婚等)
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演唱会表演)
代理的特征
委托代理
滥用代理权
自己代理:代理人跟自己签合同→效力待定
双方代理:双面间谍→效力待定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无效(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
待定行为
没有代理权
越权代理
代理权终止
表见代理(保护善意第三人)
根本上还是无权代理,但是存在了“善意第三人”,产生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有效行为
表见代理的前提
代理人无代理权
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且无过失的
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举证证明自己的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的权力
行使权力的前提:1、主观是善意的;2、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
主张表见代理有效
主张撤销
诉讼时效制度
必考一道
诉讼时效消灭的是胜诉权
诉讼时效的特点
诉讼时效适用的对象
不适用的对象
物权请求权
特殊的债权请求权
抚养费
赡养费
扶养费
不得用诉讼时效对抗债权的
支付银行存款本息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不定向发行的企业债本息
缴付出资的请求权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诉讼时效的种类和起算
要背
普通时效3年
知道或应当知道开始计算
长期时效4年
最长时效20年
因中止、中断,最长也只有20年
权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受侵害的
起算(7种情况))
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起算时间: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定有履行期限的。起算时间:
清偿期届满之日
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未定有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确的。起算时间: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对方直接拒绝的,不需要等宽限期。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起算时间: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权起算时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岁之日起算
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权起算时间:自权利人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国家赔偿。权起算时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中止(客观因素导致的)
占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的时间才会中止,其他时间发生不影响诉讼时效
暂停
不可抗力
其他因素
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被非法监禁了)
中断(主观因素导致的)
重新计算,最长不超过20年
自己主张,自己举证
中断的情形
一般情形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要求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提交诉状之日、口头起诉之日
提出仲裁请求之日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特殊情形
连带债权人、债务人中的一人中断,其他都中断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所有的债权关系都中断
转让债权、债务
转让债权: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中断
转让债务:债务转让的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中断
中断情形发生的认定
向对方送交主张权利的文书;签收就算
向对方发送信件、数据电文;达到就可以
对方时金融机构;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本息就可以
下落不明的;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当事人住所的省级具有影响力的媒体上刊登
权利人只主张部分债权,中断效力及于其他部分债权,除非自己表示不要剩余部分债权了
主题
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效力的非诉程序
申请支付令
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
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在诉讼中主张撤销
效力待定涉及的几个权力
追认权1:法定代理人
追认权2:被代理人
催告权:相对人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在30日内追认,为做表示的,是为拒绝追认
撤销权:相对人
善意相对人在被追认前可以撤销
主履行完毕→从不必然丧失
例如:破产时,债务人根据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进行了偿还(主合同履行完毕),但担保人(从)还没有丧失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主动追求法律后果的行为。如果法律后果不是主动追求的,则属于事实行为(例如: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