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主体:由国务院组织起草,相关部门或法制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
起草要求: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②转变政府职能;③高效精简原则;④便民原则;⑤权责相统一原则。
民主立法:广泛听取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涉及重要突出门体的,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的权力或者增加义务,对公众由重大利益事项的,应当论证咨询。
开门立法:起草机关应当讲限制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布,但是国务院决定不公开除外。
专业立法:可以吸收专家参与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部门协商和同意
行政法规起草中,与其他部门由密切联系或者涉及其他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
如果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同意
报国务院决定:关于管理体制、方针政策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