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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点有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行为、代理(滥用代理、无权代理、代理关系终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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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战略风险管理、战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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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实务第一章
会计科目
增值税法思维导图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固定资产
初级会计实务第二章:存货
初级会计实务思维导图
应收及预付款项
第一章 法律基础
法律体系
概念
包括:现有、有效、国内法
不包括:废止,国际法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7个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3个法律规范: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法律部门
划分标准:
主要标准-调整对象(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次要标准-调整方法
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关系
法律部门→法律规范总和
主要法律部门:7个法律部门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国际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
民商法:《民法典》《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海商法》《票据法》...
行政法:《行政复议法》...
经济法:《人民银行法》《预算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社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
刑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
非诉讼:调解法、仲裁法
法律行为
特征
目的性、意思表示 (区别事实行为:不需要意思表示,如创作作品、建造房屋、拾得遗失物、侵权行为等。) (区别民事行为:不以达到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如吃饭,睡觉,发呆)
分类
要件
成立要件
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
生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 or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Y<18 or 不能完全辨认)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Y≥18 or Y≥16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以上、以下包括本数,超过,不满不包括本数)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强制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判定标准:条件~可能,期限~确定
附条件必备:将来发生/不确定/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合法事实/不与行为相矛盾
恶意促成:视为条件未成就 恶意阻止:视为条件已成就
生效与失效
无效的法律行为
种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当事人通某虚假表示实施的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效力及法律后果
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有效部分。
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重大误解(撤销人可为各方当事人)
受欺诈
受胁迫
乘人之危、显失公平
法律后果及效力
享有当事人行使,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关行使。
选择权,可行使,可使归于消灭
时间限制
一般情况: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之日起1年内
重大误解: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90日内
受胁迫: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
最长行使期限: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适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纯获利益合同有效,接受赠与、继承
与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签订的合同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恶意串通除外)
行为人:无权代理(表见代理除外)
法律后果
直接有效
效力待定
代理
主体: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
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行纪,寄售等寄托行为不属于)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传递信息,中介代为保管物品等不属于)
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无效代理,冒名欺诈不属于)
适用范围:人身关系不得代理,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委托代理
授权委托(书面/口头)
终止情形
法定代理
法律设定
滥用代理
种类: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串通
法律后果: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不得进行(同意或追认除外)(效力待定) 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代理无效)
无权代理
表现形式:无权、越权、终止
一般(追认,被代理人承担,否则行为人承担)
例外
被代理人知道,不作否认,视为同意
相对人知情,行为人,相对人承担各自
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人+善意+客观有理由(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等)→行为有效
代理关系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
代理人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四种情况除外)
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注:被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关系不终止,因为是代理人进行独立意思表示)
法定代理终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