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效力通常理解为行政行为具备合法要件后,对行政法律关系的当时权利义务所发生的影响。但从行政的实际情况来看,也应包括行政行为成立以后,未经法定程序确认其合法性之前对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发生的影响。
法考行政法公务员法知识点梳理,包括公务员基本要素、公务员的进转出、公务员的申诉制度、公务员的管理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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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效力
四效力说
公定力
效力先定力
先假定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对世,不止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确定力
存续力
针对行政主体而言 避免朝令夕改 防止行政行为反复无常,任意变更、废止、撤销其已作出的行政行为
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依事实和证据推翻,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要求撤销或改变
拘束力
作用于
行为的直接对象
行政行为非直接对象
及于行政主体本身
执行力
及于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如果行政主体不履职,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责令行政主体履行自己的行政行为
拘束力和执行力紧密相连,强制力以拘束力为前提
生效
程序+要件 完成其法定程序,具备相应法定要件
行为类型不同,生效条件不同
一般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
经相应行政机关会议讨论决定
正式
例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
非正式
例如办公会议
在实践中 直接由首长签署
经相应行政机关行政首长签署
首长签署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生效的必备要件
与行政立法略有区别
行政立法必须由相应行政机关的正职行政首长为之
一般抽象行政行为即可由正职行政首长签署,也课由主管相应行政事务的副职行政首长签署
公开发布
以何载体、形式并未做明确规定:刊物载登、布告张贴、广播电视
生效期已到
公布之日起即生效/确定生效日期到达
抽象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
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
正式的意思表示
行政决定已送达行政相对人
当面、留置、邮寄、公告送达
附款行为所附条件成熟
生效不等于合法
行政行为必须具备相应要件,才能正式对外发生效力
不生效不等于违法
失效
废止
条件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
社会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若继续则危害社会利益
完成历史使命
法律后果
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失效
能否要求行政主体赔偿
否:已履行的义务不可
能:上文情形1/2
撤销
不合法
不符合合法要件、要件缺损
主体权限内容程序
不适当
不合理不公正不合时宜不符合现行政策
相应行政行为通常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
能否追溯
授益行政
给都给了
实在要夺走要给赔偿
相对人有过错
撤销行为应追溯到行政行为做出之日
例 瞒报得批准 撤销后批准、好处、利益均收回
负担行政
撤销的效力应追溯到行政行为做出之日
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均有一定时限,除非行政机关主动撤销或者监督机关通过其他法定途径撤销
确认无效
重大违法情形
明显违法情形
可能导致犯罪
没有实施可能
行政主体受胁迫实施
越权/不明确主体
不是明显的越权应认定为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后果
行政相对人始终拥有抵制权
对于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只在撤销之后可不履行法定义务
行政相对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
对于可撤销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只能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从行政相对人处所获取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人
有权国家机关可以在任何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
废止不等于撤销
废止没毛病 不可溯及
被废止的行为在做出时是无瑕疵的
撤销有毛病 看情况追溯
无效不等于撤销 无效一开始就不生效 撤销有效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