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19注会《经济法》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2019注会《经济法》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一图带你复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导图总结了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与诉讼时效制度。对于不同的制度从理论、分类、特征、特殊点进行总结,全面而综合。
编辑于2019-11-12 00:29:58二、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1.民事法律行为理论
特征
要素
意思表示
目的
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
分类
①几方意思表示
单方
授权、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医嘱
双方
合同,eg.赠予合同(单务)
多方
②几方给付
有偿(互为给付)
eg:买卖合同、承揽合同
无偿(一方给付)
eg:赠与、无偿委托、无偿消费借贷
③法律行为效果
负担行为
(债权)
处分行为
(物权)
④是否需要形式/程序
要式
不要式
⑤是否存在从属关系
主
从
从依附于主
①成立:主✘→从✘
②生效:主✘→从✘
③主履行→✘→从效力丧失
2.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 (区分于事实行为的标准)
分类
无相对人
单方行为→✘→无相对人。 eg.撤销权的行使、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表示完成即生效
法律另有规定除外eg:遗嘱行为、抛弃动产
有相对人
对话
知道内容即生效
非对话
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eg:要约和承诺、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
规定
方式
明示
默示
条件
①法律规定②当事人约定 ③符合当事人之间交易习惯
可撤回
到达前/到达同时
存在解释问题
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成立
构成要素
①有当事人
②意思表示
③标的
特殊事实要素
生效
有效要件
实质要件
行为人有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形式要件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推定形式
沉默形式
(①法律规定②当事人约定 ③符合当事人间交易习惯)
无效
原因
欠缺有效条件
特征
自始无效
当然无效
(无论是否经当事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绝对无效
不能补正
当事人消除无效原因使之有效不是补正,而是成立了新的民事法律行为
全部无效/部分无效
种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
虚假意思表示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违反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
可撤销
原因
非真实的意思表示
←
行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意思表示不自由
与无效民事 法律行为相比
→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成立后的效力
撤销前已生效
自始无效
主张权利的主体
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司法机关、仲裁机构 主动宣告无效
行为效果
撤销有选择权 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行使时间
撤销权有时间限制
无
种类
重大误解
受欺诈
受胁迫
显失公平
撤销权
性质
形成权
撤销权人单方意思表示即生效
存续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变
→撤销权的消灭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 (重大误解→知道应当知道→3个月)
受胁迫→胁迫终止之日起→1年
当事人放弃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
确认无效/被撤销 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效力待定
需经权利人追认(到达) 才能生效
→自始失效/无效
种类
限制民事法律行为人 不能独立实施的
可实施:①纯获益②与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
规定
相对人
催告权
1月内,法定代理人未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撤销权
善意,追认前
法定代理人
追认权(形成权)
1月内未表示视为否认
否认权
(狭义)无权代理人 实施的
包括
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终止
规定
相对人
催告权(通知)
被代理人1月内追认
未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开始履行→视为追认
撤销权(形成权)
追认前
未被追认
→请求履行债务/赔偿
善意
知道应当知道无权代理
相对人/行为人各自承担责任
被代理人
追认权(形成权)
1月内未表示视为否认
否认权
4.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附期限
附条件(自然现象、事件、人的行为)eg.某结婚之日
特征
①将来
②不确定
③条件约定(而非法定)
④合法
分类
附延缓条件(生效条件)
附解除条件(消灭条件)
效力
以不正当行为
促成条件成就
视为不成就
阻止条件成就
视为已成就
附期限 eg.某死亡之日
分类
附延缓期限(始期)
附解除期限(终期)
区别
效力产生/消灭的确定性
(二)、代理制度
代理法律特征
是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诉讼行为
某些财政、行政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
以被代理人名义
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意思表示
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的种类
法定代理
依据法律规定
委托代理(意定代理)☆
授权(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不要式行为:书面、口头、其他
代理权的滥用
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被代理人同意/追认除外
→效力待定行为
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代理人、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
表见代理(对比无权代理,∈广义无权代理)
要件
①无权代理(前提)
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终止
→效力待定行为
②相对人善意、无过失
③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持有介绍信/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
曾被授权,代理期限未结束而提前终止
④成立民事法律行为 eg.已签合同
相对人
撤销权(形成权)
效力
→有效,被代理人担责
(三)、诉讼时效制度
1.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特点
有债权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存在,且持续一段时间
届满不消灭债权人实体权利,仅让债务人产生抗辩权
不丧失起诉权
一审,债务人以诉讼时效抗辩有效,未提,法院不得主动适用;一审未提,二审提无用,除非有新证据
已承诺支付后,以诉讼时效抗辩,法院驳回
具有强制性
法定,约定排除、延长或缩短、预先放弃无效
不适用
请求停止伤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动产物权权利人要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其他
特殊的债权请求权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权本息请求权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除斥期间(不变) vs诉讼期间(可变)
2.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种类
普通
T<3年
长期
3<T<20年
eg.涉外货物买卖、 技术进出口合同。T=4年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起算
最长
T=20年
→从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条件
有请求权受侵害的事实
知道或应当知道
义务人
特殊情况:
附条件/期限
条件成就or期限届满之日
定有履行期限
清偿期届满之日
请求权受损害
未定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履行期限不明确
宽限期届满之日
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时,从不履行之日起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
法定代理终止之日
未成年人受性侵害
受害人满18周岁之日
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
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
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
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
3.诉讼时效中止(暂停)
概念
时间
最后6个月内
中止事由
不可抗力
其他障碍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代理权
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其他人控制
其他
法律效力
中止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届满
4.诉讼时效的中断(重新计算
中断的法定事由
权利人向义务人履行请求
义务人履行义务
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与提起诉讼仲裁有同等效力
申请支付令
申请破产、破产债权
为主张权利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or死亡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讼前临时禁令等
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追加当事人or被通知参加诉讼
诉讼中主张抵销
连带债务人/债权人中一人诉讼时效中断,其他债务人、债权人也中断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债权转让,自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中断
法律效力
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