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3.纳税人违反“两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两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4.城建税以“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如果要免征或者减征“两税”,也就要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城建税。
5.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6.经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总结】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免抵要缴。
7.城建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大小是由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决定的,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