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公司法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公司制企业)
2022年CPA经济法之公司法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公司制企业),内容有第一节法人格+权利、第二节公司的设立、第三节公司的组织结构、第四节股东、第五节董事高管等。
编辑于2022-06-03 13:21:11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公司制企业)
按照板块来的,不是按照教材去讲解的,
第一节(法人格+权利)
公司的基本特征
公司是法人——营利性法人
公司是法人企业 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通常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的股份为限
有限责任公司于股份有有限公司的区别(公司的类型)
资本构成的不同
股份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受到其他股东有限购买权制约 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无限制,便捷自由 募集资金的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就是股东的出资 股份有限公司很好的去募集资金,所有需要去外发布财务报告 最主要的区别就是资本的构成 有限公司是股东货币或则非货币出资500万的注册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是将注册资本分成若干份股票,对外发行股票,比方10元/股。认股人可以是货币或者非货币去认股
有限责任公司(1人-不得超过50人)
股份有限公司(人数无上限) 发起人的人数限制(2-200)
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人格混同的原因)
人格混同的表现
纵向人格混同
股东无偿使用,股东自由自配,股东账簿和公司的账簿不分,股东的自身收益和公司的盈利不加区分,公司的财产在股东的名下
横向人格混同
受到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子公司的财产/业务/人员的方面的“混同”,事实上无从区别
人格否认的后果
特殊情况才可以用到,不是通常情况下实施的
在承担责任的时候,股东也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人格一定需要独立,股东如果混同就是需要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个也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子公司之间的人格混同,其中一个子公司破产,但是中国银行是最大的债权人,银行查账的时候发现这个子公司和其他的子公司在人财物上面的混同,然后请求其他子公司作为债务人去还银行的债
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人格独立的主要的表现-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公司的出资额/投资额,投到公司之后就是公司去支配了,股东也就失去了支配权 这个权利是受到限制的,防止滥用,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对外投资上面的限制
1.对外投资受章程的限制,不能超过章程规定的投资额。 2.决议方式的限制-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章程规定➡️“董事会决定”/“股东大会决议” ⭐️3.不能成为投资之后变成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对外担保的限制
1.对外担保受章程的限制,担保金额不能超过章程规定的金额
2. 决议方式的限制-担保对象的不同,决议机关不同 2.1向其他企业担保,按照章程规定➡️“董事会决定”/“股东(大)会决议” 2.2公司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保的,必须要经过“股东(大)会”决议 (被担保人不能参加表决和出席,表决需要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1/2过半数通过)
控股股东:公司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是公司的股东
控股股东
绝对控股-大于50%
相对控股-30%-50%
实际控股人
投资关系/合同关系 影响了公司的决定,隐名股东
原话复述
3.法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构成“越权担保”
担保合同的效力
*债权人是善意的话,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非善意的话,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善意的断定 形式审查义务
关联方
非关联方
⭐️借款的限制
董事经理不能擅自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除非股东会的批准同意
(股份有限)公司不能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管提供借款
第二节(公司的设立)
3.1设立公司的条件
人数的要求(强制性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50个以下股东出资) 🆚股份(发起人2-200人)
发起人是最开始的筹办的人2-200人,需有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缴付出资的要求(认缴制)
有限责任(认缴制)-补充清偿责任
公司解散时,公司因股东为缴纳出资而享有对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方式设立-认缴制
募集设立方式-实缴制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这部分的股份是必须实缴的。 发起人、认股人不得分期缴纳
公司章程的要求
制定人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共同制定
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制定
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OR董事会制定报国资委批准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定,募集方式设立的经过创立大会通过
创立大会=认股大会
章程的修改(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的特别在于必须要经过大会+2/3表决权
有限责任公司——经过股东会+2/3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经过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代表的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章程的约束力——仅对内不对外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管有约束力
高管【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的登记管理P171——结合马兆瑞的合伙企业制度
登记事项
应当备案的备案事项
公司的变更登记
歇业登记
违反登记管理的法律责任
3.2股东的出资方式 及出资的具体要求(正)
1⃣️股东的出资的方式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
出资方式(总结)
货币
足额打款
非货币
评估
未评估(法院评估)
物权权属变更
交付未登记
不影响股权,指定期间内办理登记
登记未交付
暂无股权
可以出资的(列举+概括)
3⃣️债权出资
无争议的
债权人已履行了所对应的合同义务
公司破产重组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两个以上的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已经做出了分割
4⃣️货币出资要求(足额打款)
货币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足额打款)
5⃣️非货币出资要求(评估作价+合法手续)
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依法办理财产的转移手续
未评估的处理
法院委托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认的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的金额,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贬值的处理
市场原因,不影响股权的行驶
6⃣️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处理 (房子/土地——交付+未登记(实质重于形式,不影响股权的形式)
⭐️交付的时候就是股权开始的时间(形式重于实质,不影响股权的形式)出资义务已经履行,不影响股权的权利
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此时,出资人主张享有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 出资人拿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处理 前款——登记+未交付(实质重于形式)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没有履行这个出资义务,股权的话就还不能享有)
8⃣️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处理 划拨/负有担保的土地——先把土地出让金补上
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
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不可以出资的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置设定担保的财产
2⃣️股东出资的要求
合法持有并依法转让的
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担保
已履行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3.3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应承担的责任(反)
违反出资
表现
不履行
抽逃
责任
对内
违约
对外
补充补偿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表现
(1)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抽逃出资——表现
虚构债权债务
虚假财务报告
不符合利润分配的时候就给股东分配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而公司给担保
利用关联交易转出出资额
承担的责任
⚠️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
高估的责任——该股东补足,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也连带责任
未足额缴纳的责任,该股东补足之后还要去其他补足的股东违约责任(对内)
债务清偿责任——没有补足的情况下影响公司的债务没有得以及时清偿,债权人可以请求未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外)
受让股东的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有瑕疵的股权转让)
受让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名义股东的责任
公司以名义股东而非世纪出资人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冒名登记的责任
冒名登记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
连带责任(对内)
返还出资本息,协助人连带责任
补充赔偿责任(对外)
补充赔偿责任+协助人连带责任
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股权的限制
未履行的/抽逃出资的,催告,合理期间内没有补上的,可以接触该股东的资格
诉讼时效的限制
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
3.4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应承担的责任
合同之债(看谁的名字签订的)
谁的名义谁承担,公司成立的话公司承担,公司没有成立的话就是发起人承担
侵权之债(发起人设立公司给他人造成伤害的
公司成立的话公司承担,
公司没有成立的话,就是全体发起人承担,然后再找那个有过错的发起人赔偿
3.5公司设立失败的结果(连带之债)
发起人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连带责任
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等额承担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没有成立的,其他发起人主张过错的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责任,法院根据过失的情况再确认责任范围 (法院也不是说全部都是过失人承担,得看具体情况)
第三节(公司的组织结构)⭐️⭐️
股份公司中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权利机构
有限公司:股东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权利
相同类似的权利
人事任免权➡️(董事/监事)
监事会里面必须要有职工代表,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 监事会=股东派代表+职工代表大会派代表
董事会必须有职工代表的公司“有国有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代表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可以没有职工代表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的时候可以施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累计投票制度就是说有多少个候选人,手里面的股份就乘以候选人的人数,然后可以集中或者分散的投票给候选人
控股股东控制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审议批准权➡️“两报告、两方案”
董事会报告、监事会监事的报告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作出决议权 有限公司—2/3表决权股东通过 股份公司—出席会议的表决权2/3通过
增减资本决议(增发新股,盈余公积转增股本)
证劵法
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的决议
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
董事会对这三项是“建议权(制订方案权)”
修改章程权
特别权利⭐️(上市公司赋予股东大会)
章程中授权给董事会的话,董事会说的算
章程中也不能授予董事会的,只能股东大会行驶的,董事会不能行驶的,就是股东大会的特别职权⭐️
表决权:出席会议的2/3表决权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一年内买进卖出总资产的30%的事项
上市公司两项分开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
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审批的担保行为(5个)
1⃣️达到净资产的50%以后的担保——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2⃣️达到总资产的30%——对外担保总额
3⃣️为超过资产负债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超过净资产的10%——单笔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 的议事规则
分析
决议内容是否合法
召开是否合法
通过决议是否有效
会议形式
临时会议 (⭐️分析召开的是否合法, 临时会议是特别会议, 只有法定情形才能召开)
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表决权 ——1/10 or10%提议
2⃣️董事会人数——1/3提议
3⃣️监事or监事会提议 (有监事会的时候只能监事会提议)
股份有限公司 (两个月内召开)
1⃣️董事人数不足2/3
2⃣️亏1/3(未弥补亏损/实收资本)
3⃣️股东股份——10%以上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国美黄光裕狱中召开会议)
5⃣️监事会提议(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监事会)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定期会议(年会)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章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每年召开一次
召开前20日通知
上市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
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是否合法)
首次股东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之后的股东会议
1/3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会议)
无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召开和主持
董事长不成的——副董事长 ——半数以上董事会推荐一名董事主持
2/3监事会召集
3/3股东自行召集 (召集人的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10%以上表决权自行召集和主持
15日前通知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通知时间 (会议地点,时间,审议事项)
有限公司——15日前通知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20日之前通知
临时会议——15日之前通知
发行无记名股票——30日之前
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资本决)
一般决议(有限) 普通决议(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先约定后法定
股份有限公司——出席会议的表决定权过半数(50%)
特别决议(2/3) 全体股东的2/3 出席会议的2/3
修改章程权
增减资本决议(增发新股,盈余公积转增股本)
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的决议
⭐️作出决议权 有限公司—全体2/3表决权股东通过 股份公司—出席会议的表决权2/3 通过
董事会——执行机构
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3-13人 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应当由职工代表
股份有限公司【5-19人 董事会中可以没有职工代表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
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1人,or副董事长,章程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在董事会中指定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1人,or副董事长 ——董事会全体过半数选举
董事的***与解任-两个相同
***
章程决定,最多3⃣️年,可以连任, 辞职导致董事会低于2⃣️/3⃣️的,改选之前继续就任
解期
届满之前被解除职务的,权利生效,法院不管。
职务接触之后,因补偿和公司发生纠纷的,法院管
董事会职权
人事任免权
聘任/解聘经理及其报酬 经理提名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聘任/解聘及其报酬
制订方案权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增减资本决议(增发新股,盈余公积转增股本) 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的决议
决定权
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议事规则
召开
有限责任公司
章程自行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
每年召开两次——提前10天通知
提前10天通知
临时会议
1/10表决权股东 1/3董事 监事会
议事规则 (人头决)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章程,一人一票
股份有限公司
应该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才可以举行
董事不能,委托其他董事,委托书写明授权范围
全体股东过半数才能成立决议
会议记录与免责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决议违反造成损失的,参加董事会的赔偿责任 但是在决议上表反对意见的可以申请免除责任
监事会——监督机构
组成
不能少于3⃣️人,(股东代表+1//3的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兼任监事
监事会主席(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主席召集主持会议,监事主席不能的,监事半数以上选举1⃣️监事举行主持
国有独资企业
监事成员不少于5人,职工代表不低于1/3,具体章程 监事会成员,国资委委派,其中的职工代表除外 监事会主席国资委在监事会成员中指派
***-两个公司相同
同董事
职权-两个公司相同
1⃣️检查公司财务 2⃣️监督董事高管,违法违规的董事高管罢免建议 3⃣️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时,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行召开主持的,监事会召开主持 5⃣️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6⃣️对董事高管提出诉讼 7⃣️其他章程规定的职权
召开
有限责任公司——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
股份有限公司——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监事会的决议-两个公司相同
同董事会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独立董事制度
概念: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占董事会的1/3)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不能担任的)一切都是为了不影响独立性的判断
1⃣️上市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2⃣️自然人股东1%or前10名+直系亲属
3⃣️法人股东5%or前五名➡️任职人员+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有上述1⃣️2⃣️3⃣️的
5⃣️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人员
6⃣️(2022年新增)独立董事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7⃣️章程规定或者证监会认定的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具有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具有知识,五年工作年限
独立董事的提名和任免
提名
1%的股东提名,股东大会决定
任免
三次没有出席董事会-撤销 届满前法定解除 提前接解除——特别披露事项 辞职——注意情况说明 缺人时——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独立董事的职权和职责
⭐️额外赋予的权利 (董事的权利也有)
①上市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前认可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②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③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④提议召开董事会; ⑤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同意才可以
⑥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才可以行驶
意见
第一、同意; 第二、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第三、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第四、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2022年增新)
知情权
给资料,资料不全的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联名延迟会议,董事会需要采纳,资料保管五年
不得干预,隐瞒
费用上市公司承担
给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津贴标准董事会制度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秘书
1、董事会秘书是董事会设置的服务席位,既不能代表董事会,也不能代表董事长。 2、董事会秘书在上市公司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公司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
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回避制度)
董事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背下来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制度
决议不成立之诉
1.有资格提起不成立之诉的人→股东、董事、监事等 2.不成立之诉的情形: (1)某一决议事实上未作出,包括两种情形: ①公司未召开会议作出该决议,除非依《公司法》或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该决定,且 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②公司尽管召开了会议,但未表决该决议事项。 (2)不满足程序要求: ①到会人数或到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不符合法律或章程的规定; ②虽具备表决条件,但“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
无效与撤销之诉
1.无效→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2.可撤销→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节股东
选择+分析
资格确认
形式要件
名义股东🆚 实际出资人
对内
合同法
对外
实际出资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股权转让
有限公司
内部无限制,自由流通
外部转让限制
过半数同意
书面通知征求同意,3⃣️0⃣️天没有回复,视为同意: 不同意也不买的视为同意
股东转让优先购买权
股份有限公司
自由为原则,限制为例外
发起人
成立一年内不能转让 上市交易一年内不能转让
董监高
申报随时买了多少股份
1.转让限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能超过持有的25% 2.上市交易一年内不能转让 3.辞职后的半年内不能转让自己的股份
但是例外的话就是只有1000股的时候可以一次性转让
敏感期内不能转让: a、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b、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c、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d、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不能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大会+10日内注销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股东大会+6个月内注销 ③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章程的规定or股东大会的授权+出席董事会 2/3的董事决议 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股东大会+6 个月内转让or注销。 ⑤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章程的规定or股东大会的授权+出席董事会 2/3的董事决议 ⑥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章程的规定or股东大会的授权+出席董事会 2/3的董事决议 ⑦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属于③⑤⑥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注销(不能给超过10%+3⃣️年内转让/注销)
查阅权
查阅资格
不是股东不能查阅
持股期间内查阅权被侵害的,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起持股期间的公司文件
查阅程序要求
书面
增资优先认缴权
有限公司
法定权利
股份公司
不是法定权利
放弃的有限购买权不能再分给其他股东
股份分配请求权(分红)
股份公司
先约定后法定——持有的股份比例
最晚一年分
有限公司
先约定后法定——实缴分配
最晚一年分
临时提案权
分析题(股份公司仅有) 原话复述
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简述【股份有限公司在开股东大会前10日,3%的股东可以临时书面➡️董事会➡️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提案交给股东大会审议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退股权
有限公司(有异议要退股的)
1.公司连续 5 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且合理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解散,但是要继续
股份公司(有异议要退股的)
限于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情形。
第五节董事高管
任职资格
不能担任的(负面清单)⭐️
五种人不能担任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8岁以上才可以)
小孩
职务犯罪(贪污,贿赂。。)出狱没有超过5⃣️年的 剥夺政治权利(犯罪)出狱没有超过5⃣️年的
破产的公司有责任的厂长经理董事,完结没有超过3⃣️年的 公司违法吊销负有责任的,完结没有超过3⃣️年的
个人负债较大没有偿还的
老赖
义务
忠实义务-禁止行为(原话复述)⭐️
原话复述(8个🈲️止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而非董事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后果;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勤勉义务
1.积极要求——勤勉尽责; 2.消极抗辩——只要尽到了职责,不因决策中潜藏的商业风险而被追究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持有 180 日+1%以上股份的股东
★股东代表(公司)诉讼—— 损害公司利益(间接诉讼)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侵犯公司利益:(8个🈲️止行为)
(股东➡️监事会(拒绝or30日不起诉)➡️股东自己起诉
2.“监事”侵犯公司利益:
(股东➡️董事会(拒绝or30日不起诉)➡️股东自己起诉
股东直接诉讼——损害股东利益
董事、高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 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节财务制度
公司的财务会计
利润分配(不同于合伙企业)(先税后分)
1.税前利润补亏(不超过五年)高新10年
2.缴纳所得税(先税后分)
3.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之后还有亏损(税后利润补亏)
4.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6.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积金的提取比例和用途
法定盈余公积金➡️10%/50%/25%
按照10%提取的累积到注册资本的50%可以不需要再提取
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任意盈余公积不受比例限制
用途 弥补亏损 扩大生产经营 转增公司资本
资本工资不能弥补亏损
第七节公司重大的变更及解散
公司合并、分立的方式
公司合并
合并的形式
吸收合并(A+B=A)
买资产/买股权
新设合并(A+B=C)
合并程序
1.签订协议
2.编制报表和财产清单
3.作出决议
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2/3表决权通过
股份公司-出席会议的2/3表决权通过
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决定; 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应当由国资委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通知公告债权人
(1)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提示 1】在分立程序中没有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程序。 【提示 2】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5.依法进行登记
概要
分立
分立的形式
1.派生分立——(A=A+B)部分财产分立
原公司资本减少时,不需要经法定的减资程序;
2.新设分立——(A=B+C)全部财产分立
分立需要经全体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分立不对其发生效力,债权人可以要求分立后的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分立程序与合并一致
★分立中债权人保护
1.债务➡️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协议约定的除外)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减资的程序与债权人保护机制
减资的方式
1.返还出资或股款。 2.减免出资或购股义务,即部分或全部免除股东以认缴或认购但未实缴的出资金额。 3.缩减股权或股份
减值资的程序
1.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特别决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和合并相同)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实施减资 5.变更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解散的情形
一、决议解散
1.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二、强制解散 (法院强制)
1.强制解散的条件: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向法院提起解散诉讼 这些事由导致存续损害股东权益且不能解决,只能提起法院解散诉讼,且法院同意解散的
1.公司持续 2 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两年没发开会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 2 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年开会决议达不到决议结果
3.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内部打架,劝不了嫁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其他经营困难
强制解散之诉
1.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
3.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 ②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③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④公司减资; ⑤公司分立; ⑥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提示 1】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提示 2】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提起解散诉讼的股东)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
清算
15日内清算组
清算人的责任
没有清算就注销的对债务负有责任
第八节优先股的发行
优先股的发行主体
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
新三板公司
发行条件
发行限额
不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 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 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计算在内
发行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
公开发行条件
财务条件——3⃣️年盈利+3⃣️年规范
章程规定事项
1.固定股息率 2.有利润强制分配 3.未足额分配差额累计结转 4.履约分配之后不再剩余分配
优先股股东的权利
优先分配利润
现金形式
有利润的时候才可以分
优先分配剩余财产
债➡️优先股➡️普通股
优先股股东表决权的限制 (5项之外的)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 10%;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致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致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3普通股股东+2/3优先股股东
优先股表决权的恢复
公司累计 3 个会计年度或连续 2 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累计三个会计年度or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没有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表决权恢复(和普通股一样的权利)
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个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
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与持股数额相关的优先股计算
以下事项计算持股数额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1.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10%) 2.召集和支持股东大会的;(10%) 3.提交股东大会临时提案;(3%) 4.认定控股股东。(30%)
重点要记的比例:
1%——股东代表诉讼;(连续180天)
3%——临时提案权(单独or合计)
10%:
(1)股东大会的自行召集 (2)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 (3)盈余公积金的提取比例 (4)上市公司单笔担保 (5)股东诉讼解散
25%:
(1)董事、监事、高管股份转让的比例; (2)公积金转增股本留存比例
30%: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35%:募集设立中,发起人认购的比例
50%:公积金累计余额、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70%: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1/3:
(1)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召开 (2)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的召开 (3)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的召开 (4)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2/3:
(1)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的召开 (2)特别决议的表决
1/10:
(1)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召开 (2)股份公司临时董事会的召开 (3)有限公司股东会的自行召集基础班
规范公司内部的行为
公司
法人格,权利(第一节、第二节)
设立(第三节)
条件
有限🆚股份
区别
人数
资本缴费方式
登记
结合合伙企业
出资制度
出资方式
可以出资
不可以出资的
货币不能估价的
不能依法办理转让的
出资要求
货币
足额打款
非货币
评估作价
高估
没有评估
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没有办转移
交付没登记(股权没有影响
登记了没有交付(没有股权
违反出资义务和承担
未履行出资义务
对内补足+违约
对外补足+赔偿
抽逃
对外补充赔偿
设立中的债
合同之债
未成立
发起人
成立
公司
设立失败
发起人付连带责任
组织结构(第四节)
召开是否合法
决议是否合法
财务制度
清算、解散
重大的变更
合并
分立
减值
特别表决权
法定程序
后果
解散
决议
诉讼
10%股东
可以受理
不可以受理
股东
义务
董事高管
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