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合同法通则-3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然承担担保责任,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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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刑法总则
民法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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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外国行政组织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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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
无效
①无行为能力人单独订立的合同;
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③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④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
⑤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双方虚假表示行为)
可撤销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②显失公平的合同;
③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
④第三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第三方欺诈,必须对方知情方可撤销)
效力待定
①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行为;
②狭义无权代理
【注意】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已成立未生效
附生效条件或附生效期限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