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11-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和印花税法
CPA 注会 会计 税法 第十一章 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和印花税法知识总结,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编辑于2022-06-09 19:30:55军队文职 文职、军队、国防知识,其中文职是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且社会化保障不宜承担的军队编制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的非现役人员。
宏观经济学(英文名称:Macroeconomics)是使用国民收入、经济整体的投资和消费等总体性的统计概念来分析经济运行规律的一个经济学领域。宏观经济学是相对于微观经济学而言的。宏观经济学本质上是修正主义性质的,集合了保守哲学观念和激进政策设计。
经济就是人们生产、流通、分配、消费一切物质精神资料的总称。这一概念微观指一个家庭的财产管理,宏观指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在这一动态整体中,生产是基础,消费是终点。经济是价值的创造、转化与实现。人类经济活动就是创造、转化、实现价值,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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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 文职、军队、国防知识,其中文职是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且社会化保障不宜承担的军队编制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的非现役人员。
宏观经济学(英文名称:Macroeconomics)是使用国民收入、经济整体的投资和消费等总体性的统计概念来分析经济运行规律的一个经济学领域。宏观经济学是相对于微观经济学而言的。宏观经济学本质上是修正主义性质的,集合了保守哲学观念和激进政策设计。
经济就是人们生产、流通、分配、消费一切物质精神资料的总称。这一概念微观指一个家庭的财产管理,宏观指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在这一动态整体中,生产是基础,消费是终点。经济是价值的创造、转化与实现。人类经济活动就是创造、转化、实现价值,满...
第十一章 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和印花税法
第一节 车辆购置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直接税的范畴。
(一)纳税义务人
1.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 150ml的摩托车(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解释】购置是指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提示】车辆购置税的征税环节强调“使用”环节。
2.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
2.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3.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扩大或缩小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
二、税率与计税依据
(一)税率
我国车辆购置税实行统一比例税率,税率为 10%。
(二)计税依据
1.购买自用
(1)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以发票电子信息中的不含增值税价作为计税价格。纳税人依据相关规定提供其他有效价格凭证的情形除外。
(2)应税车辆存在多条发票电子信息或者没有发票电子信息的,纳税人按照购置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申报纳税:计税价格=含增值税的价格÷(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进口自用
【解释】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1+关税税率)]÷(1−消费税税率)
【提示】注意车辆的消费税征税对象,并不是所有车辆都是消费税的征税对象。若不属于消费税征税对象的车辆,在进口自用时则以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进行组价。
3.自产自用
(1)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4.其他方式取得自用
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提示 1】这里所称的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是指原车辆所有人购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时载明价格的凭证。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原车辆所有人为车辆生产或者销售企业,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车辆生产或者销售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无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提示 2】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1.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增值税税款。
2.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销售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10%)
(三)其他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1.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2.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减免税条件消失的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
3.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提示 1】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
【提示 2】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四、税收优惠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税。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税。
6.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7.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8.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 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解释】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9.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10.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11.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提示】车辆购置税的减免税政策需要注意限制性条件。
五、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
2.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60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3.纳税环节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4.纳税地点
(1)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申报要求
(1)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2)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相关价格凭证。
(3)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时,除按上述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当根据不同的免税、减税情形,分别提供相关资料的原件、复印件。
(4)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发票电子信息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依据相关规定提供其他有效价格凭证的情形除外。发票电子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内容不一致、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已经作废或者开具了红字发票的,纳税人应换取合规的发票后申报纳税。
6.退税制度
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
【提示 1】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
【提示 2】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
第二节 车船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车船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应缴纳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车船税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二)征税范围
1.征收范围是车船税法所附《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和船舶。包括:
(1)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的,不征收车船税。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应依法征收车船税。
二、税目与税率
1.车船税计税单位是“每辆”“整备质量每吨”“净吨位每吨”“艇身长度每米”。
2.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 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3.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涉及的整备质量、净吨位、艇身长度等计税单位,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车船税应纳税额。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小数点后超过两位的可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4.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1.购置新车船的税额计算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2.被盗抢车船的税额计算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2)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提示】当年实际使用几个月,就缴纳几个月的车船税。
3.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4.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四、税收优惠
1.法定减免
(1)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3)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5)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解释 1】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①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 1.6升以下(含 1.6 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②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解释 2】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①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②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6)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解释 1】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解释 2】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8)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由部队号牌改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一次性免征改挂当年车船税。
2.特定减免
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五、征收管理
第三节 印花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上述单位和个人,按照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不同,可以分别确定为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使用人和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二、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
印花税的税目,指《印花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的应当纳税的项目,它具体划定了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一般地说,列入税目的就要征税,未列入税目的就不征税。印花税共有 13个税目,即:
1.购销合同
(1)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贸易等合同。
(2)还包括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和音像制品的应税凭证,例如订购单、订数单等。
(3)还包括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
(4)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2.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3.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还包括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
7.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等。
8.借款合同
(1)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以及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
(2)融资租赁合同也属于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
(1)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保险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财产保险合同分为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农牧业保险五大类。
(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属于家庭财产保险性质,其合同在财产保险合同之列,应照章纳税。
【提示】该税目仅限财产保险合同,不包括人寿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他保险合同。
10.技术合同
(1)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
(2)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和非专利技术转让。
(3)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
(4)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11.产权转移书据
(1)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权利转移合同。
(2)所称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并包括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所签订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当纳税人完税后,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
【提示】“产权转移书据”与“购销合同”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需要经过有关部门过户或备案登记。
12.营业账簿
(1)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营业账簿按其反映内容的不同,可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
(2)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指反映生产经营单位资本金数额增减变化的账簿。其他账簿,是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有关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内容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3)凡银行用以反映资金存贷经营活动、记载经营资金增减变化、核算经营成果的账簿,如各种日记账、明细账和总账都属于营业账簿,应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4)银行根据业务管理需要设置的各种登记簿,如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有价单证登记簿、现金收付登记簿等,其记载的内容与资金活动无关,仅用于内部备查,属于非营业账簿,均不征收印花税。
13.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二)税率
【提示】自2018年5月 1日起,对按 0.5‰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 5 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规定
【提示 1】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什么”合同找“什么”金额原则处理,一般情况不得扣减有关费用。此外,还需注意加工承揽合同中主要原材料的提供方不同导致计税依据的差异。
【提示 2】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对按 0.5‰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 5 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二)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
(三)特殊规定
1.上述凭证以金额、收入、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
2.同一凭证记载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税率经济事项的,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税额加总贴花,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3.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4.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1角以上的分位四舍五入。
5.签订时无法确定金额的合同先定额贴花5 元,待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税票。
6.订立合同不论是否兑现均应依合同金额贴花。
7.商品购销中以货易货,交易双方既购又销,均应按其购、销合计金额贴花。
8.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所签订的分包、转包合同还要计税贴花。
9.从2008年9月19日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即只对卖出方(或继承、赠与A股、B股股权的出让方)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买入方(受让方)不再征税。税率仍保持 1‰。
10.国内货物联运,结算单据(合同)所列运费的结算方式不同而计税依据不同,即起运地全程结算运费的,按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运费为计税依据。国际货运,托运方按全程运费计税。承运方为我国运输企业的按本程运费计算贴花,承运方为外国运输企业的免纳印花税。
11.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为了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单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贴花。
四、税收优惠
1.对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3.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4.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5.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缴纳的印花税。
6.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7.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自 2013 年7月4日起予以免征。
8.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 0.5‰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 5 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五、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