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环境保护税
由于全球环境污染日趋严重,越来越多地国家采用生态税、绿色环保税等特指税种来维护生态环境,针对污水、废气、噪音和废弃物等突出的“显性污染”进行强制征税。
编辑于2022-06-09 19:37:29环境保护税
概述
2018年1月1日起开征
特点
征收品目为四类重点污染源
纳税人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直接排放是必要条件
税率为统一定额税和浮动定额税结合
税收收入全部归入地方
纳税人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不包括自然人/行政机关
一般家庭和个人即便有上诉行为,也不属于纳税人
征税对象
应税污染物(税目):大气(不包括、水、固体废物、噪声(仅指工业噪声)二氧化碳)
不征税项目
向依法设立的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
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场所、设施储存或处置固体废物
禽畜养殖场对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依法排放、存储、处置
税率
全国统一定额:固体废物、噪声
各省浮动定额:大气、水污染物,税额上限为下限的10倍
我省:大气1.2元,水1.4元
计税依据
污染当量数
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税
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五项污染物征税
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税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色度超标倍数)÷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污染当量数=月均存栏量(按月初和月末存栏量平均数计算)÷当量值
可增加污染项目数,需报备
排放量
固体废物排放量
准确计量可减去的数量,未准确计量不得减去。
转移至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可减去。接收转移的不计入当期产生量
超标的分贝数
应纳税额计算
排放量的计算
安装监测设备的,按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未安装监测设备的按监测机构出具的数据
当月同一排放口同一污染物有多个监测数据的。
大气:按平均值计算排放量
水:以流量为权的加权平均值计算排放量
当月无数据的:可跨月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排放量
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法计算
前三种都不行的,抽样测算
由税务机关会同生态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大气、水
以当期产生量 作为排放量
未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环保部门联网
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自动监测设备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通过案管、渗井、渗坑、灌注或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止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
虚假纳税申报
= 当量数 X 适用税额 = (排放量÷ 当量值) X 适用税额
固体废物
以当期产生量 作为排放量ejian
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
虚假纳税申报
= 排放量 X 适用税额 = (产生量 - 贮存量 - 处置量 - 综合利用量 ) X 适用税额
噪声
单指工业噪声,不包括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
分贝数不是整数的四舍五入
多处噪声超标,按最高一处计算;每100米边界为一个核算单位;
一个单位不同地点,分别纳税
昼夜分别计税,累计计征
累计昼间或夜间超标不足15昼或15夜的,分别减半计算
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按声级和峰值两种中高的一项计税。
最高超标分贝数对应的税额 ´ 厂界100米以上超标处数
税收优惠
暂免征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达到省级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的,应缴税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任何一个排放口超标,全不免)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需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幅度减免
大气、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30%,减按75%征收
大气、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50%,减按50%征收
检测机构:大气和水当月浓度值平均
自动检测设备:大气小时平均再平均、水日平均再平均
大气小时平均值、水日平均值、检测机构每次平均值均不得超标
任何一个排放口浓度值超标,不予减征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纳税期限 按月计算、按季申报;不能的可按次;15日。
纳税地点: 应税污染物排放地
大气、水排放口所在地
固体废物产生地
噪声产生地
跨区排放有异议的,先协商,不行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19年10月起未直排且不享受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不在纳税申报
税务征收、企业申报、环保监测、信息共享、协作共治 生态环境部门应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的基本信息、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环境部门
发现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可提请复核。应当自收到数据资料之日起15日内出具复核意见。
产生污染物排放量与同类型纳税人相比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纳税人当期申报排放量与上一年同期相比名下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黑核定征收
核定计算
小型企业 第三产业 医院
能够提供月污水排放量
应纳税额=水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无法提供月污水排放量 但能提供月用水量
应纳税额=水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月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月用水量以自来水表数据或水费缴费单据为依据 污水排放系数取值为0.7~0.9
无法提供月污水排放量和月用水量
医院:=床位数÷当量值×单位税额
餐饮业和独立锅炉:水污染物排序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其他第三产业:=特征指标值×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禽畜养殖=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实际养殖禽畜数量÷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餐饮业和独立锅炉=大气污染物排序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扬尘大气污染物=大气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扬尘产生量系数 - 扬尘削减量系数)×月建筑面积/施工面积÷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核定程序
自行申请
核定受理:材料全当场受理,不全一次性告知,不符合不予核定
核定决定:税务审核并传递环境部门,环境部门7日内反馈意见,不反馈视为无异议。
核定公示:5个工作日
核定送达、核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