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缴资本制。实缴资本制又称实收资本制。这种注册资本制度规定公司的实收资本必须等于注册资本,否则公司不得设立。实缴资本制一般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规定公司全体发起人或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的最低比例,其余部分限期缴足;有的还规定货币资本出资的最低比例。由此可见,实缴资本制对注册资本的规定比较严格,其宗旨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公司经营的安全。
(2)认缴资本制。认缴资本制又称授权资本制。它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在公司章性中确定资本总额,但不要求股东一次全部缴足,只要交付首次出资额,公司即可设立;其余部分可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这种制度允许实收资本与注册资个不一致,公司增减资本比较灵活。
(3)折中资本制。折中资本制是介于实缴资本制和认缴资本制之间的一种注册本制度。这种注册资本制度一般规定公司在设立时应明确资本总额,并规定首次出资额或出资比例以及缴足资本的最长期限。由此可见,该制度吸收了实缴资本制和认缴资本制的优点:一方面允许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发行资本 以适应公司的经营需要一方面规定缴足资本的期限,有利于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
2014年国务院批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实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同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別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货币出资比例。此外,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投人资本筹资是非股份制企业筹集股权资本的基本方式。1.投人资本筹资的主体和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