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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九章合同相关知识总结,包括合同的变更类型、狭义合同变更、合同的更改、合同的转让等内容,挺详细的。
编辑于2022-06-15 14:29:00第八、九章
合同的变更
概念
广义的变更包括内容和主体的变更
类型
基于法律直接变更的合同
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
欺诈胁迫趁人之危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在情事变更使合同显示公平,可以协商变更合同
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
其他类型的形成权人形式形成权使合同变更
狭义合同变更
条件
原已存在合同关系
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标的物质量、数量方面的变更
履行条件的变更
合同价金的变更
合同所附条件或期限的变更
合同担保的变更
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变更
违约责任的变更
解决争议方法的变更
排除法定义务的变更
当事人就合同的变更已经协商一致
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效力
当事人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对未来发生效力,未更改部分的钱异物继续有效。
合同的更改
概念
指债务人和债权人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的合同
性质
合同更改为一个合同
合同的更改为有偿合同
合同的更改为有因合同
合同更改以更改易思为要素
合同更改以各个债务的消灭和成立为目的
与代物清偿的联系与区别
相同点在于,两者须有当事人的合意
不同点在于,待物清偿为实践合同必须有现实的交付,
合同更改债权人取得新债权,未现实的受领给付
成立条件
必须存在旧债务
必须成立新债务
必须是合同要素发生变更
必须有更改的意思
必须有事法的当事人
效力
旧债务消灭,新债务就此产生
合同的转让
概述
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不改变合同关系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依法将权力与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的让与
概念
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在前人称作让女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条件
需存在有效的债权
被让与的债权需具有可让与性
除了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
因债权人变更而引起肌肤内容变更的债权
因债权人变更,债权行使会产生显著差异的债权
应在特定当事人之间进行决算的债权
预约上的债权
某些不作为的债权
某些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让与的债权
让与人和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意思表示一致
效力
债权让与合同生效
债权让与合同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产生的效果
法律地位被取代
从权力随之转移
从给付义务的履行
让与人不负担保债务人支付能力的责任
对债务人的效力
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可以采用诉讼通知
债权让与通知的相对人为债务人及其继承人或代理人,
连带债务应当通知全体债务人,若是仅仅向其中一位债务人通知,则只对该债务人发生效力
证券化债券让与不以通知债务人为要件
特殊债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当事人约定债权不得让与,债权人欲让与债权应当征得债务人同意
受让人在为让与通知时,必须证明自己已经取得了债权,如债权让与合同、让与公证书
表见让与及其效力
概念
债权让与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债权让与并未发生,或该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让与通知的信赖而向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
抗辩权的援用
债务人对让与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特殊情况不得对抗
债务人所享有的对抗受让人的抗辩可以预先或在事后与受让人协商一致以抛弃
看遍纯为对于让与人个人的事由,债务人不得以之对抗受让人
抵消的主张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可以依法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抵消需以诉讼请求或仲裁请求方式提出
不得拥有抵消权的情况
债权让与增加的负担分配
债权让与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对第三人的效力
债权的二重让与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清偿
债务承担
概述
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或债务人通过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的转移给第三人的现象
该第三人称为承担人
成立并生效债务就发生转让的效果,不需要履行行为
免责的债务承担
界定
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负责任,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
并存的债务承担成为债务加入
免责债务承担的条件
承担人和债务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
需存在有效债务
被转移的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
需承担人和债务人协商一致
须经债权人同意
以债务承担合同的形式,为不要式合同,无论书面还是口头,均无不可,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需为明示
承担人和债务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
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
承担人成为债务人
承担人的抗辩权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包括债务成立的抗辩,债务存续的抗辩和诉讼时效完成的抗辩
承担人可援用的抗辩,仅以原债关系为限,而且不得以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为抵消
承担人不得已承担债务的原因关系的事由对抗债权人
从属原本债务义务的转移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特殊情况
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不随同原本债务而转移
第三人就债权所提供保证抵押权或质权等担保,不随债权转移
不得抵消的义务,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债务加入
概述
并存的债务负担,附加的债务承担或重叠债务承担
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之中,与原著人物一起向债权人承担同一债务的现象
条件
需存在有效债务
债务具有转移性
当事人就债务加入达成合意
加入者和债权人就债务加入达成合意
承担人和债务人就债务加入达成合意
承担人,债权人,债务人三方共同形成债务加入合意
效力
债务加入合同成立之时即可生效,除另有约定
债务加入合同若由承担人和债权人签订,则其目的是担保原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人负担原债务同一内容的债务自然以债务人的存在为要件
加入者承担的债务以加入时的原债务为限度,不得超过原债务
债务加入合同生效加入者加入债的关系中成为另一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一起负担债务
承担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适用免责的债务承担规定
债务人因其法律关系所得对抗债权人的事由,承担人也可以之对抗债权人
加入者在与债权人订立债权加入合同时,不得以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加入关系所得对抗的事由,对抗债权人
当事人就债权的担保,不受影响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概述
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的继受这些权利义务的法律现象
可以是一部分移转至承受人
全部转移使承受人取代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新当事人,
种类
合同承受
指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将其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全部的转移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在转离范围内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
一般基于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而发生
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才能生效
承受人可以之对抗对方当事人
企业的合并分立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
一个企业分立为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企业
效力
包括权利和义务的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