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合同法第十一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指基于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归于消灭,详细总结了清偿,混同,免除,提存,抵消的内容要点。
合同的保全知识点梳理,本篇导图详细的总结了合同保全的概念,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的代位权。适用于法学小伙伴备考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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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概述
指基于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归于消灭
清偿
概念
指按债的本质实现债权内容的行为
而债的本质从主客体方面、场所时间是否符合债的内容而定
代为清偿
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
条件
合同性质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
二者之间没有不得代为清偿的约定
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代为清偿第三人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表示
清偿费用
指清偿所需要的必要费用
运送费、包装费、汇费、登记费、通知费。
例如:物品交付费用、运送物品费用、金钱邮汇的邮费
通常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自己的原因则由债权人承担,
清偿抵充
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同种类债务,且债务人对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充做某项或某几项债务的现象
要件
对同一债务人负担数项债务
债务种类相同
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可以清偿一项债务
分类
合同抵充(合同条款说了算)
清偿人指定抵充(债务人说了算)
法定抵充(优先到期→缺乏担保→负担较重→债务比例)
混同
指债权债务归于一人,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成立
概括承受
债权人继承债务人财产(反之)企业合并
特定承受
债务人由债权人受让债权,或者债权人承担债务人债务时
效力消灭
免除
债权人放弃债权的行为
非要式行为
需要有处分债权的能力
方法
债权人对债务人意思表示为之
免除可以附条件或期限
免除不得撤回
效力
免除范围内的债权消灭
有债权证书的,债务人可以要求返还债权证书
提存
是适用于清偿担保保管等目的设置的提存部门
提存原因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且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行动能力未确立监护人
担保提存
主体
提存人、提存部门,提存受领人
标的物
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或者代替物
不宜提存的物品,可依法变卖提存所得价款
交付提存物和申请书审核后即可
应当通知债权人
提存人与提存部门
提存部门有提存义务
取回
出于错误而提存的,出示证据申请返还
提存原因消灭
受取权人同意返还
受领人与提存部门
受领人有提存物受领请求权
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提存通知书,或公告,以及有关债权的证明,无约定则承担提存费用特殊情况需要授权委托书,继承公证书等
领取提存物权利5年之内不行使则消灭
提存人与受领人之间的效力
债务消灭
提存期间的孳息规债权人所有,若被取回归债务人所有
抵销
二人互负债务而其给付种类相同,到清偿期,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债务在对等额度内消灭
主张抵销的为抵销权人,其债权称为自动债权、抵销债权
被抵销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或者受动债权
法定抵销
依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可发生效力
被称为抵销权,属于形成权
合意抵销
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超过诉讼时效的只得作为被动债权抵销
第三人的债权不能用于抵销
例外
债权让与
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保证人可以主张抵销
连带债务一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可以在分担部分为限主张抵销
承租人可以抵销出租人债权
依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应该承认欠缺互相信的
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债权以届清偿期
不是不得抵销债务
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反诉
抵销的意思不得附有期限
二人互负债务在同等数额上消灭
债权溯及抵销条件成就之时消灭
因为清偿地点不同的债务抵销发生的损害赔偿由过错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