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05-个人所得税法
这是一篇关于个人所得税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第一节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第二节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与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三节税收优惠、第五节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处理。
编辑于2022-06-18 17:41:51宏观经济学(英文名称:Macroeconomics)是使用国民收入、经济整体的投资和消费等总体性的统计概念来分析经济运行规律的一个经济学领域。宏观经济学是相对于微观经济学而言的。宏观经济学本质上是修正主义性质的,集合了保守哲学观念和激进政策设计。
经济就是人们生产、流通、分配、消费一切物质精神资料的总称。这一概念微观指一个家庭的财产管理,宏观指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在这一动态整体中,生产是基础,消费是终点。经济是价值的创造、转化与实现。人类经济活动就是创造、转化、实现价值,满...
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革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人集体智慧的结晶。是由毛泽东倡导并在二十世纪中国革命中大范围实践的一种政治、军事、发展理论,一般认为其为马列主义在中国的发展。中国共产党认可毛泽东思想是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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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学(英文名称:Macroeconomics)是使用国民收入、经济整体的投资和消费等总体性的统计概念来分析经济运行规律的一个经济学领域。宏观经济学是相对于微观经济学而言的。宏观经济学本质上是修正主义性质的,集合了保守哲学观念和激进政策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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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2.一个纳税年度在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天,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累计满 183 天。在计算居住天数时,按其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的实际居住天数确定,即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无论出境多少次,只要在我国境内累计住满 183天,就可以判定为我国的居民个人。
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
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 24 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 24 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二、征税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3)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提示】在这里出租车的车辆所有权属于出租车公司所有。
(5)个人取得的津贴、补贴,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项目: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⑤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个人所得税。
(6)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信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7)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2.劳务报酬所得
(1)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的所得。
(2)自 2004年 1 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其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提示】如果是企业“雇员”,则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提示】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将稿酬所得独立划归一个征税项目,而对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归为劳务报酬所得,主要是考虑了出版、发表作品的特殊性。
【提示】稿酬所得务必强调的是“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收入。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2)个人提供或转让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或技术秘密、技术诀窍取得的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只有拍卖“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除此以外的拍卖均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5.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
【提示】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6)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在这里出租车的车辆所有权属于个人所有。
(7)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
(8)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示】关注企业类型是否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如果企业类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则该种行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9)关于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税的问题
①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②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人缴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示】企业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上述行为则按“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企业为股东购买车辆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在计算收入额时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7.财产租赁所得
(1)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由财产转租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8.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拍卖别人作品手稿或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都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股票转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3)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①个人在形式上取得企业量化资产(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在实质上取得企业量化资产(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缓征个人所得税;
③个人转让量化资产: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④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分红(以股份形式取得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对于量化资产的征税问题,记住三句话:①取得不征税;②持有获得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③转让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9.偶然所得
(1)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2)偶然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一律由发奖单位或机构代扣代缴。
(3)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四、在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 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节 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税率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一)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费用减除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按年)
每年收入额-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提示1】工资、薪金所得全额计入年收入额。
【提示2】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按取得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减除 20%计算。
【提示3】稿酬所得的收入额为在稿酬收入减除20%的基础上减按70%计算(即收入额为实际取得稿酬收入的 56%)。
【提示4】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提示5】专项附加扣除包括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提示6】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综合所得(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60000 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综合所得全年收入总额的计算
2.专项扣除
3.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子女教育
(1)纳税人年满3周岁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 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解释1】学前教育包括年满 3周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
【解释2】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2)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 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 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继续教育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 400 元定额扣除。
(2)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 48个月。
(3)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按子女教育)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按继续教育)扣除。
(4)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 3600元定额扣除。
【提示】2021年1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修订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 年版)》,修订后的目录共计 72项职业资格。其中,专业技术人员 59项(准入类33项,水平评价类26项),技能人员 13项。纳税人享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以此目录为准。
(5)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大病医疗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 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 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2)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3)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前述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4)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住房贷款利息
(1)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 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 240个月。
(2)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解释】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3)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 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 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5)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住房租金
(1)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①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500元;
②除第①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 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800元。
【提示】目前全国仅有5个计划单列市,分别为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和深圳。
(2)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解释】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3)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4)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5)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6)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赡养老人
(1)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周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①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 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②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 2000 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1)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年金缴费
①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 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③超过上述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④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⑤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年金收益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年金领取
①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同税率表三)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纳税。
②对单位和个人在相关规定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相关规定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相关规定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上述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相关规定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④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
(2)关于商业健康保险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扣除标准
①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 2400元/年(200元/月)。
②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①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
【解释】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连续6 个月以上(含6 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②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征管要求
①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 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 2400 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单位。个人相关退保信息保险公司应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 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义务人。
③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 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需要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预缴税款。
1.计算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对居民个人,按照其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公式为: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1)累计减除费用,按照 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2)上述公式中累计可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为该员工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符合政策条件的扣除金额。
(3)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2.计算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根据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对照《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查找适用预扣率和速算扣除数,据此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具体公式: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如果计算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三)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以下简称“三项综合所得”),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1.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额
根据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预扣率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
【提示】“三项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和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是有区别的:
(四)居民个人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的其他规定
1.自2020年7月1日起,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 5000 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解释】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2.自2020年7月1日起,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 5000 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上述公式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照《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3.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
(1)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 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 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 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 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 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提示】具体来说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①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②上一纳税年度 1~12 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
③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2)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 6万元”字样。
(3)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非居民个人取得四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提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 6 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1.个体工商户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基本规定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3)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①个人所得税税款;
②税收滞纳金;
③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④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⑤赞助支出;
⑥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⑦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4)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 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5)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5年。
(6)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7)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扣除项目及标准
(1)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为60 000元/年。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提示1】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提示2】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 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3)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5)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①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②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6)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 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提示】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8)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9)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10)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1)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2)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税额减半政策
【提示】享受主体仅包括个体工商户,并非适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计税方式的全部纳税人。
(1)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减免税额: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纳税额的计算
查账征收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 60000元/年,即 5000 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4)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 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5)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7)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核定征收
(1)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2)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3)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六)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提示1】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2】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出租合同和合法支付凭证允许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七)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规定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2.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转让收入
个人住房转让应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提示】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房屋原值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缴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缴纳的相关税费。
(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其原值分别为:
①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缴纳的相关税费;
②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缴纳的相关税费;
③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缴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④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缴纳的相关税费。
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
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金。
合理费用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
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①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 15%;
②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提示】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3.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1)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3)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税政策
计税规则
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
(1)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2)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4)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 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股权转让收入
(1)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2)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3)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收入核定的情形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的
(1)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股权原值的确定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规定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6)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纳税申报
(1)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2)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5.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1)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拍卖除自己的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 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财产拍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6.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政策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7.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者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①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②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③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④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8.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量化资产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9.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0.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八)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基本规定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从收入额中扣除任何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20%
2.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九)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偶然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除任何费用。除有特殊规定外,每次收入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20%
1.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
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
2.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企业和单位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规定如下: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 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 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 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3.房屋赠与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2)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第三节 税收优惠
一、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颁布)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奖学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或者类似性质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淮,免征个人所得税。
11.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的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2.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4.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5.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16.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简称“四业”),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7.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18.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19.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20.对按《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等),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1.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22.凡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23.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24.对个人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5.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6.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也按此政策执行。
27.个人取得的下列中奖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10000 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28.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9.对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我国公民或国民(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凡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这些人员为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执行项目专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30.自2020年1月1日起: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1.个人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2019年1月 1日起至 2023年12月31日,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 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3)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节 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处理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的计算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 2023年 12月 31日前,可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 12 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同税率表三),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过程为:
第一步: →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第二步: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提示1】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提示2】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居民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上述方法执行。
【提示3】居民个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4】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2.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1)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2)计算方法
第一种情形: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
①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②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③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A%−速算扣除数a
第二种情形:雇主为雇员按比例负担税款
①确定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③确定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 b:
④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B%−速算扣除数b
【提示】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3.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奖励的规定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奖励构成,其中基薪和绩效薪金的 60%在当年度发放,绩效薪金的 40%和***奖励于***结束后发放。在 2023年 12 月 31 日前,绩效薪金的40%和***奖励,参照上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规定执行。
二、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经济补偿金的征税方法
1.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 3 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的征税问题
1.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从原任职单位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不需纳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计税时,按照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后的商数,先与当月工资合并查找税率、计算税额,再减除当月工资收入应缴的税额,即为该项补贴收入应纳税额。
2.发放一次性补贴收入当月取得的工资收入,仍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缴税。在年终汇算时,正常按照税法规定扣除基本减除费用。
四、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五、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简称股权激励),符合条件的,在 2022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提示】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
六、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1.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 2000年 1月 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2.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示】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 30%比例内确定。
4.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5.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负责扣缴个人所得税。为了便于操作,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
七、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1.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 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 25%计算。
2.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提示】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虽然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但是并不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一般的预扣预缴方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主要原因在于,对于大部分纳税人而言主要收入是工资、薪金,而对于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他们的主要收入、甚至全部收入都是佣金收入,所以按照累计预扣法预缴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的税款与年度应纳税款差额相对较小,不会占用纳税人过多资金。
预扣率为预扣率表一的税率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 5000 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从业月份数计算;其他扣除按照展业成本、附加税费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之和计算。
八、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九、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一)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1.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个人取得归属于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 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境外工作天数按照当期公历天数减去当期境内工作天数计算。
2.关于数月奖金以及股权激励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无住所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按照前述规定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履职或者执行职务时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无住所个人停止在境内履约或者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对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具体计算方法为: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乘以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与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之比。
无住所个人一个月内取得的境内外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包含归属于不同期间的多笔所得的,应当先分别按照规定计算不同归属期间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然后再加总计算当月来源于境内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收入额。
3.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取得报酬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对于担任境内居民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无论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董事费、监事费、工资薪金或者其他类似报酬,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4.关于稿酬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由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支付或者负担的稿酬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二)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计算
1.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 天的非居民个人,仅就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并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一):
2.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 183天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二):
3.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情形
在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无住所居民个人,符合实施条例第四条优惠条件的,其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外,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三):
4.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的情形
在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后,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优惠条件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其从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无住所个人为高管人员的情形
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 天的高管人员,其取得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为当月境内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 90天不满183天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超过90天但不满 183天的高管人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部分外,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计算适用(公式三)
(三)无住所个人税款计算
1.无住所居民个人税款计算的规定
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度终了后,应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公式四):
【提示】无住所居民个人在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其中,无住所个人为外籍个人的,2023年12月 31日前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津补贴优惠政策,也可以选择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但二者不可同时享受。
2.非居民个人税款计算的规定
(1)非居民个人当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以按照规定计算的当月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同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
(2)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单独按照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 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五):
(3)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单独按照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 6 个月分摊计税(一个公历年度内的股权激励所得应合并计算),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公式六):
(4)非居民个人取得来源于境内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税法规定的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四)无住所个人适用税收协定的规定
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称税收协定)居民条款规定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个人(以下称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可以按照税收协定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也可以选择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计算纳税。
1.境外受雇所得
无住所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享受境外受雇所得协定待遇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额计算适用“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 90天不满183天的情形”的计算公式(公式二)。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可在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时按前款规定享受协定待遇;非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的,可在取得所得时按前款规定享受协定待遇。
2.境内受雇所得
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 183 天的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内从事受雇活动取得受雇所得,不是由境内居民雇主支付或者代其支付的,也不是由雇主在境内常设机构负担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住所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享受境内受雇所得协定待遇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额计算适用“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 90天的情形”的计算公式(公式一)。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的,可在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时按前款规定享受协定待遇;非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的,可在取得所得时按前款规定享受协定待遇。
3.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
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取得的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或者营业利润符合税收协定规定条件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可享受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协定待遇的,在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可享受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协定待遇的,在取得所得时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4.董事费
对方税收居民个人为高管人员,该个人取得的高管人员报酬按照税收协定董事费条款规定可以在境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按照有关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证券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 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
十一、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十二、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1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 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三、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 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四、企业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十五、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的税收政策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 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天使投资个人
(1)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2)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 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六、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的所得税政策
自2019年1 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 31日,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1.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 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七、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的所得税政策
1.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 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2.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 12 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十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奖励的所得税政策
1.股权奖励
(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2.现金奖励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 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十九、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个人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和物资支出可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2.对受北京冬奥组委邀请的,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期间临时来华,从事奥运相关工作的外籍顾问以及裁判员等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3.对于参赛运动员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人,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对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国际残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的外籍雇员、官员、教练员、训练员以及其他代表在 2019年6 月1日至2022年12 月31 日期间临时来华,从事与北京冬奥会相关的工作,取得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或认定的收人,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有关要求
1.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简称“公益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2.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1)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2)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3)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3.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扣除原则
(1)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2)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 30%;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
(3)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4)个人同时发生按30%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自行选择扣除次序。
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1)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居民个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 30%(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
(2)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3)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1)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其个人投资者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百分之百),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投资者应将其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3)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4)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在分类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1)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
(2)当月分类所得应扣除未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追补扣除:
①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但尚未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出追补扣除申请,退还已扣税款;
②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且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提请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应当予以办理;
③居民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 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
(3)居民个人捐赠当月有多项多次分类所得的,应先在其中一项一次分类所得中扣除。已经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不再调整到其他所得中扣除
4.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5.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 5年。
第四节 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一、个人境外所得税额扣除原则
1.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解释】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2.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居民个人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税税额的限额(简称抵免限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3.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5年。
4.居民个人申请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二、境外来源所得的确定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5.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7.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 3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 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8.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9.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个人境外所得税额扣除方法
1.居民个人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2.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居民个人来源于一国(地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为其抵免限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提示】个人计算境外税款抵免限额的方法采用的是“分国分项、分国加总”的方法,不同于企业境外税款抵免限额“分国法”和“综合法”的计算方法。
四、个人境外所得税额抵免的其他规定
(一)境外所得税额不能抵免的情形
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2.按照与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二)境外所得享受协定待遇的规定
居民个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饶让条款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按规定申报税收抵免。
(三)申报时间
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月1日至6月 30日内申报纳税。
(四)申报地点
1.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4.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五)纳税年度判定规则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六)境外所得纳税凭证
1.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2.居民个人已申报境外所得、未进行税收抵免,在以后纳税年度取得纳税凭证并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可以追溯至该境外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进行抵免,但追溯年度不得超过 5年。自取得该项境外所得的 5个年度内,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纳税凭证载明的实际缴纳税额发生变化的,按实际缴纳税额重新计算并办理补退税,不加收税收滞纳金,不退还利息。
3.纳税人确实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七)个人被派往境外工作,取得所得的税款预扣预缴
1.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扣预缴税款。
2.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 2月 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第六节 征收管理
一、扣缴申报管理方法
1.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提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2.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财产租赁所得;
(7)财产转让所得;
(8)偶然所得。
3.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按年付给 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二、自行申报纳税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①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②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③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申报时间: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月 1日至 6月30日内。
申报地点:
①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②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③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④单位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
申报时间: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 15 日内预缴,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31日前汇算清缴。
申报地点:
①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②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三)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按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相关规定办理。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1)申报时间
①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
②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2)申报地点
①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②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1)申报时间
①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
②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2)申报地点: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四)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申报时间: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月 1日至 6月30日内。
申报地点
①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行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②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申报
适用情形:
①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
②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
③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当年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
④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申报时间:应当在申请注销户籍前。
申报地点: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申报时间: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 15日内。
申报地点: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一)2021年度汇算清缴的内容
2021 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 6 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 2021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提示】依据税法规定,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二)无须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须办理年度汇算:
(1)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2)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4)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1)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2)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 400元的;
(3)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提示】请学员注意,教材收录的 2020年度汇算清缴中“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中没有收录上述(3)的内容。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纳税年度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1)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2)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提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 6 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提示】请学员注意,教材收录的 2020 年度汇算清缴中没有收录上述提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 6 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的内容。
(五)办理时间
(1)年度汇算时间为2022 年3月1日至6 月30日。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2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六)办理方式
(1)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2)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
(3)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
四、专项附加扣除的操作办法
(一)专项附加扣除享受时间
1.子女教育
①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 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②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提示】学历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2.继续教育
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48个月。
②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提示】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3.大病医疗
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4.住房贷款利息
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40 个月。
5.住房租金
①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②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6.赡养老人
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二)专项附加扣除办理时间
(三)专项附加扣除报送信息及留存资料
五、反避税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2.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3.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二)补税及加征利息
1.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2.依法加征的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央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税款纳税申报期满次日起至补缴税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日加征。纳税人在补缴税款期限届满前补缴税款的,利息加收至补缴税款之日。
六、自然人纳税识别号的规定
1.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
2.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3.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七、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调整为《纳税记录》的规定
1.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 2019年 1月 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 2018年12月 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2.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纳税记录》。
八、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