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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于2022-06-21 10:54:41民法(Civil law),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间及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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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Civil law),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间及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行政法
概述
概念:调整由于行政活动发生的行政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主体
概念: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范围
行政机关
政府及职能部门
派出机关
行政公署: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
区公所:县、自治区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街道办事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派出机构: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等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行政行为
概念: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效力
公定力:推定合法,不得随意否定
确定力:不得随意变更
约束力:产生约束力,遵守服从
执行力:强制执行
分类
以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与被管理者形成的法律关系为依据
行政立法行为
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司法行为
以行政行为的对象及该对象所处的法律地位为依据
内部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
以法律、法规约束的程度为依据
羁束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以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依据
依职权行政行为
依申请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为依据
要式行政行为
非要式行政行为
以是否对行政相当人有利为依据
授益性行政行为
负担性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方式方法的不同为依据
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
种类
行政处罚
声誉罚——警告、通报批评
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资格罚——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行为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
设定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规章:如果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适用
不予处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超时追责失效的。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事不再罚:对同一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由作出两个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程序
简易程序
特点:两人执法;当场决定;当场送达
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除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除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般程序
1.立案(立案起,90天内做出行政处罚)
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3.告知义务:告知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相关权利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5.决定处罚:集体讨论决定
6.处罚送达:当事人不在场,7日内送达
听证程序
听证事项
1.较大数额罚款
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务
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听证费用:行政机关
听证程序
时间要求:5日内申请,时间地点(7日内告知)
亲自参加或者委托1-2人代理参加
听证公开:原则上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
回避: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终止听证:拒不出席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
听证笔录:应当根据
执行
罚缴分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当场收缴
依法给予100元以下的罚款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简易程序或者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在边缘、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实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行政强制
概念:指为了实施行政管理,打到行政管理目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生、财产、行为等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制度。行政强制是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项制度的合称
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成都,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务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其他常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从无到有)
概念::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通常应以许可证、执照等证书的形式出现
特征
依申请性
外部性
授益性
要式性:法定形式(如许可证、驾照)
一般禁止性
类型
普通许可(港澳通行证、驾照)
特许(数量限制,自来水公司、开矿,开通信公司)
认可(从业资格证)
核准(对物许可)
检测(车年检)
检验
检疫
登记(工商、社团)
行政征收: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主要由税和费组成
1.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如:资源费、建筑资金征收等
2.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如:税收、管理费的征收等
3.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如排污费等
行政给付: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包括: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安置、救济、优待、社会福利等(老病丧)
行政奖励: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定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给予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从有到确认)
确认
认可
证明
登记
批准
鉴证
鉴定
行政救济
行政复议
概念: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人: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申请复议,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作为参加行政复议
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
1.国家行为:国防、外交等
2.刑事侦查行为:刑事拘留、逮捕等
3.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4.行政调解行为: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5.行政指导行为
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可附带性审查:规定(规章以下,且排除国务院的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
程序
1.申请: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原则
书面复议的原则
不停止执行原则
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原则
3.结果
维持的决定
期限履行决定
撤销、变更决定或者确认违法
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备注: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路由作出和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法
基本原则
依法受理、依法应诉原则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止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起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庭应诉。不能出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基本制度
合议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回避制: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公开审判原则: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吃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两审终审
受案范围:不包含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关处理的案件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做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案件:原告就被告,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特殊地域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犹豫特属于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转移: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诉讼当事人
原告: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警告
经复议的案件
维持决定: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改变决定:复议机关是被告
未作出决定:起诉原行政行为的,原行为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其他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程序
起诉
起诉的条件
起诉的时间:
经过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经复议,直接诉讼: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举证责任:被告承担证明被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一审程序
公开审理原则(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停止执行原则
不适用调解原则(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案件可以调解)
判决
一审判决:无论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判决(判决依据: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
二审判决: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为终审判决,当事人对其不能提起上诉
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能停止执行
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请款予以公告
向检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给予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赔偿
概述: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收
赔偿义务机关: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赔偿方式: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原则)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例外)
如图
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