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学 第十四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行政法学 第十四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包含: 第一节 行政赔偿概述(行政赔偿的概念及特征★★、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 ★(侵犯人身权的行为、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三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第四节 行政赔偿程序 第五节 行政赔偿的方式、标准和费用(行政赔偿的方式★ ★、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行政赔偿费用) 第六节 行政补偿(行政补偿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补偿的程序)
编辑于2022-06-22 09:18:37这是一篇关于第五章 建设工程设计阶段进度控制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节 设计阶段进度控制的意义和工作程序,第二节 设计阶段进度控制目标体系,第三节 设计进度控制措施。
这是一篇关于第四章 建设工程进度计划实施中的监测与调整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节 实际进度监测与调整的系统过程,第二节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比较方法,第三节 进度计划实施中的调整方法。
这是一篇关于第三章 网络计划技术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节 基本概念,第二节 网络图绘制,第三节 网络计划时间参数的计算,第四节 双代号时标网络计划,第五节 网络计划的优化,第六节 单代号搭接网络计划和多级网络计划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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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 第十四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第一节 行政赔偿概述
行政赔偿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而不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3)国家赔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
(4)行政赔偿是国家对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与国家赔偿法确定的归责原则是一致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采取违法归责原则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
1、行政赔偿的主体要件。
按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赔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既包括行使 行政职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机构,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 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此外受行政机关委托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和个人行使行政 职权的行为后果归属于委托的行政机关。
2、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要件。
这一构成要件包含了两项内容: 第一,国家只对侵权行政主体实施的执行职 务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所谓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或 不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行为,既包括行使权力的行为和非权力行为,也包括法律 行为和事实行为,还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行为。 第二,国家只对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受损的,则承担补偿责任。
3、行政赔偿责任的损害结果要件。
所谓损害,就是国家机关违背对公民、法人所承担的义务而使其受到不利益 的结果。我国《国家赔偿法》在第二章第一节中把侵权损害的范围概括为两种, 一是人身权,二是财产权。人身权主要有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婚姻自主权、 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生命健康权、肖像权、亲属关系中的权利,财产权有 继承权、物权、经营自主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也就是说,当以上权利受到国 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损害时,国家应当负责赔偿。
4、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国家只对直接产生损害的原因事实负赔偿责任。有些特殊的致害原因与损害 结果之间缺乏因果联系,国家对此不负赔偿责任,它们主要有以下几类:
(1)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行为促使损害的发生成为不可避免或加重时,国 家完全不负赔偿责任或者部分免除赔偿责任。
(2)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可抗拒的,属于当事人意志之外的 力量,因此造成的损害与国家机关的行为无任何因果关系,国家对此不承担责任。
(3)第三者介入。当国家机关的行为通过第三者介入产生损害时,这种损害是 间接损害,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 ★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限于侵犯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
案例:2010 年 10 月 11 日晚,A 市 B 区居民丁某在某饮食店酗酒 闹事,砸碎店里玻璃数块。后经人劝说,丁某承认错误并表示愿意 赔偿。此时恰巧碰上 B 区公安分局民警任某执勤到店里,任某欲将 丁某带回派出所处理。丁某不从,任某即违法使用警械将丁某打倒 在地,丁某倒下时头刚好撞在水泥柱上,造成颅内出血死亡。(案 例分析题) (1)本案能否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为什么? 能,因为任某的行为侵犯 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该行为在国家赔 偿范围之列。 (2)若申请行政赔偿,丁某的妻子是否具备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 为什么? 具备,法律规定,受害人的死亡的,其继承人可成为请求人。 (3)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任某所在的 B 区公安分局。 (4)如果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赔偿义务机关是否可以向任某追 偿?为什么? 可以进行追偿。因为任某违法使用警械的行为,侵犯了丁 某的生命健康权。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 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 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侵犯人身权的行为
1、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1)违法拘留。
(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3)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2、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1)暴力行为。
(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3)其他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
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 4 条,国家对下列侵犯财产权的行为承担赔偿责 任:
1、侵犯财产权的行政处罚。
(1)违法罚款。
(2)违法没收。
(3)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4)违法责令停产停业。
(5)侵犯财产权的其他行政处罚。
2、侵犯财产权的行政强制措施
限制财产权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拍卖。
3、违法征收、征用财物。
实践中,违法征收财物主要表现为乱收费、乱摊派。
4、其他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为。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是指我国《国家赔偿法》第 4 条没有作列举 性规定的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行为,例如违法的不作为。凡是 涉及有关财产权的损害,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 的规定,请求行政赔偿。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是指国家对某些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损害 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 5 条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 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受害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①不可抗力。
②第三人过错。
③受害人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
第三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确认 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 6 条,行政赔偿请求人分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种。
1、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特定国家国籍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
公民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分为两种情况:
(1)受害的公民本人。受害的公民本人是行政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当然可以 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2)受害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可以成为赔偿请求 人。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 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是指上述继承人之外与死亡的公民具有扶养或者被扶养关 系的亲属。
2、法人。
法人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有两种情况:
(1)受害的法人。即其合法权益遭受行政侵权行为直接侵害的法人。
(2)受害的法人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作为赔偿请求人。
3、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其的范围和种类具体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企业,其 中,合伙企业申请赔偿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申请人。
(2)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3)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4)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 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5)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有资格向国家 提起行政赔偿的请求。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处理赔偿请求、参加赔偿诉讼、支付赔偿费 用的行政机关。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 7 条规定,确认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 具体情形包括:
(1)单独的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是确认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一般情 况。
(2)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造成损害的,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①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必须都是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行政机 关。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的工作机构,不能作赔偿义务机关。
②两个以上的工作人员分属不同的行政机关,在其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 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行 使职权中侵权致害的,也由该组织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 的法律、法规授权,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规定的授权,规章以下的规范 性文件授权的视为委托,发生赔偿问题,由委托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4)委托的行政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委托行政是行政 机关根据管理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将自己的行政职权委托给其他 组织及个人行使。在委托行政中,受委托的组织及工作人员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 义对外活动,其行为的后果归属于委托行政机关,当受委托的组织执行职务侵权 时,由委托的行政机关作赔偿义务机关,但在赔偿损失后,赔偿义务机关有权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行政机关被撤销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 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我 国目前正处在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阶段,行政机关的职能、机构设置还没 有完全定型,行政机关的设立、合并与撤销比较频繁,为了保证受害人赔偿请求 权的实现,法律明确规定致害机关被撤销时的两种情况;一种是有继续行使职权 的机关,由后者作赔偿义务机关;另一种是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则由撤销 该赔偿义务机关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过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 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第四节 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的程序可以分为单独赔偿程序和一并赔偿程序。
单独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受理和处理受害人单独提出的赔偿请求时,办理如下手续:
(1)确认加害行为的职权性和违法性。(第一步)
(2)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
(3)赔偿义务机关受理。
(4)处理赔偿请求。
(5)制作行政赔偿协议书或者行政赔偿决定书
行政赔偿请求的时效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 39 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 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 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总结: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自知道被侵犯起两年。
行政追偿★
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在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之后,依法责令具有故 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条件:
行政赔偿义务 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第五节 行政赔偿的方式、标准和费用
行政赔偿的方式★ ★
1、金钱赔偿。
金钱赔偿,即将受害人的各项损失计算成金额,以金额折抵受损害人的损失。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金钱赔偿的适用,应当以不能返还财产或 恢复原状为前提。
2、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国家机关将违法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3、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使相对人受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侵害的财产或权利恢复到受 损害前的形状、性能或状态的赔偿方式。
4、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 35 条规定:有本法第 3 条或者第 17 条规定情形之一, 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本条 的规定,国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个基本前提是造成严重后果,否则仍然适 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手段作为救济措施。后果是否严重由赔偿义务机关或者法院来认定。
5、行政赔偿的其他方式。
除上述四种赔偿方式外,国家赔偿法还明确规定了其他的赔偿方式,即为受 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
1、人身权损害的计算标准。
(1)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总结:国家上年度的日平均工资* 天数。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 33 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 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 日数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2)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 34 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按照下列标 准计算:
①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 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 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5 倍。
总结:①身体损伤造成误工,最高赔付 5 倍;
②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 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 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 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10 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 均工资的 20 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 支付生活费。
②造成部分丧失劳动力的, 最高 10 倍; 造成全部丧失,20 倍+他在抚养人的生活费。
③造成公民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 均工资的 20 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③公民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作的 20 倍。
2、财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 36 条的规定,财产损失赔偿的计算标准如下: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赔偿。
对于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行为,属于物之失去控制,与之相适 应的最好赔偿是返还财产。这里所说的返还财产,包括金钱及其他财物。我国《国 家赔偿法》第 36 条规定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应当 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造成的赔偿。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返还 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国家按照损害程度 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所谓“相应的 赔偿”是指赔偿的数额应以物的价值计算,严格掌握在实际损失范围内,并且是 以受害人失去该财产时为估价日期。我国《国家赔偿法》第 36 条规定解除冻结 的存款或者汇款,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赔偿。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财产采取违法强制措施后,如果对财产已经进行了 拍卖,原物已经不存在或已为他人所有,应给予金钱赔偿。
总结:把拍卖的钱还给人家。
(4)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损害赔偿。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害的, 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所谓“必要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是 指企业、商店、公民等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其生存的基本开支,如水电费、房 屋租金、职工基本工资等。
(5)财产权其他损害的赔偿。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行政赔偿费用
行政赔偿费用是指国家用于支付行政赔偿金和恢复原状所支出的费用。
我国 2010 年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第 37 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 政预算。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 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 7 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 到支付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支付赔偿金。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规定。”
第六节 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的概念与特征★ ★
行政补偿是国家机关因合法行为(并未实施违法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给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补偿。
为了正确把握行政补偿的概念,有必要分析其不同于其他救济制度的特征:
(1)行政补偿的前提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导致特 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特定个人、组织为维护和增 进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
(2)行政补偿的主体是国家,而补偿义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 任何个人均不负有以自己的名义和财产给付行政补偿的义务,且不发生行政追偿 问题。
(3)行政补偿的依据是多样性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也可以是政策或 者规范性文件;行政赔偿则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进行。
(4)行政补偿既可以在实际损失发生之后进行,也可以在实际损失发生之前,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预先进行。
(5)行政补偿以个人、组织所受的直接损失为限,合法权益受损的个人、组织 不得根据其受损权益大小或者国家、社会因之避免损失或获益大提出超出其现实 损失之外的补偿要求。
(6)行政补偿的数额标准,大多采取“公正”、“相当”、“适当”等规定, 在许多情况下,法律规定的补偿额往往小于直接损失额。
(7)行政补偿费用一般不单独在国家财政中列支,也不实行集中管理,而是由 具体的赔偿义务机关分散管理。
行政补偿的程序
1、行政补偿的行政程序。
当行政主体事先知道为了公共利益必须损害私人合法权益时,必须事先进行 补偿,否则不得进行损害公民合法权益之行为。另外一些合法的公权力行为给人 们带来的损害是不能预料、难以预计的,比如行政机关强制公民接种疫苗,结果 导致某人终身瘫痪,警察追捕逃犯误伤无辜公民,这些结果是接种疫苗或追捕逃 犯之前未能充分预见的,此时,受损害人享有补偿请求权,可以请求行政机关进 行补偿。前者适用主动补偿程序,后者则为应申请程序。
主动补偿程序:
(1)制定补偿方案。
(2)公布补偿方案。
(3)补偿方式。行政补偿的方式主要分为实物补偿与金钱补偿。
(4)协商,由行政机关与受损害人进行协商,达成补偿协议,有受益方的,则 应由三方进行协商。
(5)裁决,达不成协议的,由上级机关或有关机关裁决。
(6)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被补偿人不配合执行补偿决定的时候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7)救济,对行政补偿裁决不服的,应当允许受损害人提起复议,根据我国《行 政复议法》,相对人对行政补偿裁决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之后如果还 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8)档案管理与信息公开。
2、行政补偿的司法救济途径。
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对行政补偿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在房屋征收 补偿程序中对于补偿公告中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 事项。因此当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 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征收的决定以及与征收决定相配套 的补偿协议都可以被提起行政诉讼。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对 于非行政机关的一方来说提起的诉讼就是行政诉讼。而在补偿方案之下所达成的具体补偿决定则更是可以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法规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 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