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δ8 资源税和环保税
资源税和环保税,资源税法的纳税义务人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征收管理。环境保护税法的纳税义务人,税目与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征收管理。
编辑于2022-06-23 00:29:38资源税和环保税,资源税法的纳税义务人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征收管理。环境保护税法的纳税义务人,税目与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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δ8 资源税和环保税
资源税法
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 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特点
价内税
单一环节征税,仅在开采销售或自用环节征税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纳税;用于生产非应税产品、自用等,均视同销售
税目 (5类164个)
能源矿产
原油
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
煤炭
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煤成(层)气
铀、钍
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石煤
地热
金属矿产
黑色金属
有色金属
非金属矿产
矿物类
岩石类
宝玉石类
水气矿产
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矿泉水
盐
钠盐、钾盐、镁盐、锂盐
不含食用盐
天然卤水
海盐
税率
比例税率
(1)固定比例税率:适用于原油、天然气、钨、钼、中重稀土等;
(2)幅度比例税率:适用于金属矿产中的金、银;非金属矿产中的宝玉石类等。
定额税率
适用于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
计税依据
账簿类
记载资金的账簿
是指反映企业资本金数额增减变化的账簿
(2)银行系统的内部备查账簿,属于非营业账簿,不征收印花税。 (3)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于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征印花税。
从价定率征收 (如:原油)
1.销售额的扣除
收取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符合条件的运杂费,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运杂费用的扣减
指运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杂费用
取得相关运杂费用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将运杂费用与计税销售额分别进行核算
原矿与选矿(精矿)的换算或折算
征税对象为选矿(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选矿(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选矿(精矿),应将选矿(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金矿以标准金锭为征税对象。纳税人销售金原矿、金选矿(精矿)的,应比照上述规定将其销售额换算为金锭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3.特殊情形下销售额的确定
纳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既有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又有将应税产品用于除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则自用的这部分应税产品按纳税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的平均价格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直接出口的--按其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计算
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或者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按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④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从量定额征收——课税数量
直接对外销售的——实际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的——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
视同销售的情形
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
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选矿(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选矿(精矿)销售
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
从量计征的资源税,计税依据是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不是开采数量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规定
从量定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其他粘土、砂石、地热、石灰岩、矿泉水、天然卤水
从价定率:(不含增值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原油、天然气、煤、海盐、金属矿产和部分非金属矿产等
煤炭应纳税额的计算——从价计征
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
原煤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适用税率
原煤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坑口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
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折算率×适用税率
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视同销售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
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
销售额的扣减
纳税人将自采原煤与外购原煤(包括煤矸石)进行混合后销售的
混合销售的应纳税额=(混合后销售金额-准予扣减外购的)*税率
纳税人以自采原煤连续加工的洗选煤和外购洗选煤混合后销售的
混产销售的应纳税额=混产后的销售额-(外购金额*原矿金额/选矿金额)*选矿金额
纳税人以自采原煤和外购原煤混合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原煤的数量、单价及运费,在确认计税依据时可以扣减外购相应原煤的购进金额
计税依据=当期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当期用于混洗混售的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 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外购原煤的购进数量×单价
减税、免税项目
免征项目
(1)开采原油以及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减征项目
减20%
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
低20
减30%
高 含硫天然气、三 次采油和从 深 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
高三深30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
衰30
页岩石(2018.4.1-2023.12.31)
减40%
稠油、高凝油
稠高40
减50%
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的减税或者免税项目
(1)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2)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顺带的
其他减免税项目
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页30
减免税的享受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开采或生产用以应税产品,既有减免税政策,又有不享受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
开采或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只能择其一执行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同增值税)
(1)分期收款——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 当天
(2)预收货款——为发出应税产品的 当天
(3)其他方式——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 当天
(4)自产自用——为移送使用的 当天
纳税期限
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纳税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环节
(1)资源税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
以自采原矿加工选矿(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选矿(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或者以自采原矿加工的选矿(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在原矿或者选矿(精矿)移送环节计算缴纳资源税。
(3)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在应税产品所有权转移时计算缴纳资源税。
(4)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金锭的,在金锭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纳税地点(新改)
应税产品的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征收机关(新增)
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
一般应税产品:开采地或生产地的税务机关
水资源税
纳税义务人
除规定情形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
不缴纳水资源税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4)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5)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6)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用自身水塘、水库的水 生活和零星散养的少量取水 公共需要调配或临时应急用水
税率(差别税额)
(1)地下水税额要 高于 地表水
越深越高
(2)超采区地下水税额要 高于 非超采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
(3)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征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取用水: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2)疏干排水: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3)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税收减免
(1)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2)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3)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4)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5)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6)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 当日
(2)纳税期限
除农业生产取水外,水资源税按季或按月征收
对超额的农业生产取用的可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的,可按次申报
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3)纳税地点——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4)征税机关——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环境保护税法
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领域和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不缴纳环保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3.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保税,但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除外
1.纳税方法
汇贴或汇缴办法
汇缴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汇总缴纳的期限为1个月
委托代征办法
通过税务机关委托,经由发放或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代征
税目与税率
税目
(1)大气污染物(不包括温室气体二氧化碳)——每污染当量
(2)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
(3)固体废物
煤矸石
尾矿
危险废物
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
(4)噪声(目前只包括工业噪声)
税率
定额税率
计税依据
大气、水污染物
一般情况:污染当量数=污染物的排放量÷污染当量
大气污染物
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保税
水污染物
第一类和其他类水污染, 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
第一类,对前五项
其他类,对前三项
特殊情况——以产生量作为排放量
①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③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④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⑤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监测不到,处罚
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
一般情况——排放量
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
特殊情况——产生量
①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
②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噪声的计税依据
工业噪声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每月税额
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音标根据最高一处;当沿边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按照两个单位计算
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应当 分别 合并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
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水污染物:
(1)适用监测数据法的水污染物(包括第一类和第二类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2)适用抽样测算法的水污染物:适用抽样测算法的情形,纳税人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所规定的当量值计算污染当量数。
①规模化禽畜养殖业排放:应纳税额=禽畜养殖数量÷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②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排放的: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吨)×适用税额
③医院排放的
a.应纳税额=医院床位数÷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b.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固体废物:
应纳税额=(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适用税额
噪声:
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税收减免
暂免征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
流动污染源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减征税额
(1)排放浓度值低于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保税
(2)排放浓度值低于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保税
只针对大气和水污染物
噪声生源一个月内累计昼间超标不足15昼或15夜的,分别减半计征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当日
纳税方式——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期限
按季申报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按次申报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只有按季申报和按次申报,没有按月申报
纳税地点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固体废物——产生地
噪声——产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