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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只在合同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具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使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编辑于2022-06-23 11:29:17合同的解除
概念
只在合同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具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性质
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
是合同解除区别与合同无效合同撤销要约或承诺的撤回,等制度的重要区别
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可以作为解除的对象
有些合同原则上不得解除,有些合同在特殊情况或特定阶段不得解除
条件
具备法定的或约定的条件
违反从给付义务,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权利人遭受严重损失的,可以解除
违反附随义务不得解除合同,只能请求赔偿
合同解除,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
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的消灭
类型
单方解除、协议解除
单方解除是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
不必经过相对人的同意
只需将意思表示通知对方,
或者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
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
解除行为不是解除权的行使
子主题
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合意行为
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
合同解除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为法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一方或者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
保留解除权的合意称为解约条款
可以保留给一方或双方
可以在合同订立后另订立保留解除前的合同
任意解除与非任意解除
任意解除的类型
在继续性合同场合任意解除,是指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双方的信任基础已经丧失为由,行使解除权的解除
情事变更等原因是承揽工作对定作人没有意义,没有必要,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某些合同基于特别的立法政策,法律赋予特定当事人任意解除权
非任意解除指当事人若想解除合同就必须具备约定的或法律特别规定的特殊条件
二者共同点在于解除权的存在和行使为必要
当事人以其行为解除与裁判机关依其职权解除
当事人以其行为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协议解除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任意解除和非任意解除等
裁判机关一起职权解除适用条件
合同已经成为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或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或者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守约方享有解除权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至少违约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违约方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解除的条件
类型
协议解除的条件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违约行为(指债务人违反合同的主义务)
协议解除的条件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将原合同加以解除,在双方又重新订立一个新合同
当事人应当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行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社会公德,要采取适当的形式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该合同应该消灭
双方均享有解除权
双方不赔偿损失
若因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迟延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迟延履行
概念
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原则上不允许立即解除合同,首先发出履行催告,并规定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仍未履行,才有权解除合同
拒绝履行
概念
债务人能够履行却无法的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
条件
债务人有过错
拒绝履行行为违法
有履行能力
不完全履行
概念
指债务人虽然已是当旅行的意思进行了旅行,但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
可分为量的不完全履行和质的不完全履行
债务人的过错造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程序
协议解除的程序
特点
取决于当事人双方公司表示一致
不需要有解除权,拟一个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
效力的发生
需要办理批准手续等,办完手续的日期为解除日期
当事人协商一致,知识就是合同解除的生效之时
或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生效的日期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概述
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
适用于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及当事人一方违约和约定解除场合
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相对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合同存续的,解除权不得行使
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当事人约定
法律当事人双方规定了解除权除斥期间以及起算点,据此确定起算点
若无规定通过催告指明起算点
若催告未明确,咋把催告到达次日确定为除斥期间的第一天
解除权的行使
解除权的行使,采取向相对人发出解除的意思表示的方式,该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采取诉讼方式表达解除合同之意,包括送达起诉书,仲裁申请书,答辩状于相对人,也包括口头辩论上攻击或防御的方式
特殊情况下,解除权的行使可以采取推定的方式
对解除合同只有一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提出,这个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内,
解除权与附条件附期限
一般来说,形成权的行使不可附条件,附期限
如果所附条件或期限并无影响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也不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则可理解为可附条件或期限
解除权的不可分性
包括解除权行使的不可分原则和解除权消灭的不可分原则
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的程序
是指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破解合同僵局规则,解除合同时,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合同解除的程序
合同解除的效力
概述
合同解除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合同解除与溯及力
有无数吉利原则应取决于当事人约定,无约定时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违约解除有无溯及力遵循以下原则
必须与违约解除的立法目的相符
满足被解除的合同的性质和种类要求
合同解除与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有素极力的,解除所具有的直接效力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关系的债务全部免除的必然结果
尚未履行的债务免除与不当得利返还
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时,解除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
即使有速吉利,但给付物已不存在,或返还的及服务不符合效益原则等,或债务的履行为提供劳务。也按不当得利返还处理
合同解除与赔偿损失
协议解除可以与赔偿损失并存
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解除,有时可以与赔偿损失并存
第三人原因造成不能履行而解除,可以与赔偿损失并存
约定解除是否与赔偿损失并存看当事人约定
违约解除可以与赔偿损失并存
在任意解除场合,解除合同可归责于解除者时,解除合同者需承担赔偿损害责任
合同解除与违约金
合同约定有违约金条款,即使合同解除有溯及力,违约条款也不受影响
合同解除与担保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