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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之民事法律行为全章知识总结,包括民事法律事实、意思表示、实践行为与要式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生效与效力瑕疵两部分内容。
编辑于2022-06-26 15:57:25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意思表示、实践行为与要式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其体系
概念
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亡的客观事实
体系
民事法律事实
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自然事件
社会事件
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事实行为;非意思表示行为(事实引起的法律后果,源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例如侵权、拾得遗失物、先占、加工
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的行为)。例如合同婚姻收养
民事法律事实与非民事法律事实的区分
磋商意向与签约意向
磋商意向
约定双方于未来“磋商”某一合同;不具有法律意义,不是法律事实
签约意向
约定双方于未来“订立”某一合同;有预约性质,属于法律事实
当事人在签约意向中所约定的、应于未来订立的合同,则为本约
关系
预约和本约是两个合同
本约订立不仅意味着本约的成立,也意味着预约的履行
本约未订立,不仅意味着本约没成立,也意味着预约的未履行。在预约违约的情况下,违反预约的当事人应当承担预约上的违约责任
好意施惠
含义
双方在没有产生合同法律关系意思的前提下,一方向对方施以好处或者便利,对方接受
法律意义
好意施惠约定的违反,不产生任何合同责任
好意施惠的履行中,施惠人对受惠人构成侵权的,依然要承担侵权责任
先行行为导致义务时的损害事实
是指由于一方的行为,使另一方处于危险境地时,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义务
先行行为人履行其义务的判断标准
如果行为人采取有关措施,对方的损害就会避免,而行为人并未采取该措施
夫妻之间的约定
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婚姻自由原则,若违反,则无效
是否托于法律的授权性规定,即法律直接允许夫妻间进行约定的事项,以及附着于法律允许约定的补充性约定,则属有效
预言、对他人的预言结果进行传达
没有法律意义,不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运气
运气不是法律事实,不具有法律意义
神童、奇才
无法律意义;作为未成年人,应按照法律的一般规定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
区分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意义
对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要求不同
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有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有与之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有效、无效的判断不同
事实行为:一经实施即依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不存在有效无效的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完成后能否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需要法律进行效力评价,存在有效无效的问题
代理的适用可能性不同
事实行为:行为人自己承受法律后果,不可能适用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可能存在行为人和行为后果的分离,有适用代理的可能性
意思表示与合意
意思表示
概念
行为人内在的民法法效意思的对外表达
意思:欲追求民法上法律后果的主观意愿
表达:把民法法效意思表现于外
虚假的意思表示与隐藏的意思表示
虚假的意思表示
含义:双方当事人均无法效意思表示,却做出了意思表示(订立假合同)
效力:无效
隐藏的意思表示
含义:被虚假的意思表示所掩盖的另一层真实的意思表示
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戏谑
即,开玩笑
认定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戏谑意思,按照戏谑认定;反之按照意思表示认定
相对人是否应当知道戏谑意思,要从意思表示的内容、场所、方式等方面综合判断
合意
概念
是指各行为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意使双方,多方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构成要件
各行为人均做出意思表示,反之一方不做出意思表示,合意不成立
各行为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所做出的意思表示未达成一致的,合意不成立
各行为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不影响合意的成立。只影响合意的撤销
意思表示的生效
以对话方式做出的意思表示,采取了解主义,即相对人知道该意思表示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意思表示,采取到达主义,即该意思表达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采取作出主义,即意思表示做出时生效
实践法律行为与要式法律行为
实践行为
概念
诺成行为
不要物行为,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买卖、租赁)。诺成达成合意后,如其合法有效,即可发生法律约束力
实践行为
要物行为,当事人在达成合意后需要相关标的物交付,才能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实践行为达成合意后,并且交付标的物后,且合法有效,才产生法律约束力
* 借用合同 * 保管合同 *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 定金合同 * 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合同
标的物交付并非实践合同中的义务
标的物的交付,性质为实践行为的成立要件,而非义务的履行
实践行为达成合意后,一方拒绝交付标的物的,对方不得请求强制,也不得追究其违约责任
如果拒绝交付标的物的一方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导致另一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要式行为
概念
不要式行为:法律与当事人均未对形式做出特别要求的民事法律行为,大多数民事法律行为属于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取特殊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动产交易合同
金融借款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技术合同
担保合同
具备形式要件并非要式合同的义务
形式要件的成立是合同成立的要件而不是合同的义务
要式行为达成合意后,一方反悔,拒绝形成法定或约定形式的,另一方不得请求强制,也不得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如果拒绝形成法定或者约定形式的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生效与效力瑕疵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和生效
有效和生效的关系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合法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
是指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权利可以主张、义务需要履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开始履行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和有效地关系
有效是生效的条件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其成立时,未必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未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未生效的概念
通常情况下,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即宣告生效,但是也有例外,在特殊情况下,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却未生效,其生效时间是在成立之后
民事法律行为未生效的后果
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履行
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后悔,该合同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撤销解除
民事法律行为未生效的情形
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
依法需要审批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行为
依法需要审批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在获得审批之前,该法律行为同样具有不可履行,不可反悔的特征
在此基础上的特殊规则
报批义务以及相关违约条款独立生效
* 办理报批手续的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相对人有权请求其承担报批义务条款上的违约责任 * 在诉讼中,相对人请求报批义务人履行合同权利义务的(履行合同上的违约义务),法院应当向期阐明,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履行报批义务。经释明后当事人拒绝变更,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另行提起诉讼
判决履行报批义务后的处理
* 法院判决一方履行报批义务后,当事人拒绝履行,经法院强制执行任然未履行,对方有权请求其承担合同上的违约责任(责任扩大) * 一方依据判决履行报批义务,行政机关予以批准的,合同发生完全法律效力;行政机关没有批准的,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可履行性,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 依法需要审批的合同,在其生效后,合同的变更、解除·、合同债权债务的转让,均依法需要审批,均适用上述规则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
概念
已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主体、意思表示、标的物的不合法,行为人意思表示中的“民法法效意思”在法律上不能完全实现或者完全不能实现的情形
成立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
类型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根本违法事由,自始、当然确定地不发生行为人意思表示所追求效果的效力瑕疵情形
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若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事由导致整个行为具有违法性,则该行为全部无效
若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事由仅导致行为的一部分内容违法,另一部分内容却不具有违法性,则合法部分有效
无效事由
无行为能力人未经代理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原则上对地方法规、行政规章的违反不会导致其无效 * 只有对其效力性强制规定的违反才会导致其无效 *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内容而言) * 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共利益 * 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 * 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 * 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 * 交易场所严重违法的
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目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
* 主观上串通双方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且双方的行为目的正是在于以损害第三人利益为代价,使一方或者双方得到本不应当得到的利益 * 客观方面具有不正常性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道德,违背公序良俗
不当免责条款
*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 当事人约定对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行为人一方可撤销其法律效力的效力瑕疵情形
包括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四种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成立时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该行为被撤销前行为人均需接受该行为的约束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一经撤销,其约束力视为自始未产生
撤销权
可撤销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为形成权。撤销权人必须行使该权利,才会发生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
可撤销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人,为行为人中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
撤销权的行使受到撤销时间的约束。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的撤销期间性质为除斥期间
* 欺诈;显失公平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 * 重大误解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90天 * 胁迫 * 胁迫中止之日起1年 * 法律行为成立之日起5年;任何一个期间届满,撤销期间即届满
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 诉讼;仲裁 * 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应当对合同是否可撤销做出判断,不能以当事人未提起诉讼或者反诉为由不予审查或不予支持 * 一方主张合同无效,依据是合同无效,法院可直接判决撤销合同
可撤销事由
欺诈
* 欺诈事由 * 仅限于“交易事项”,即一方用来与对方进行交易的事项 * 第三人欺诈情形 * 只有在被欺诈方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才能享有欺诈的撤销权 * 例如:甲卖假药,乙向丙推荐该药,甲遂与丙订立买卖合同。若甲对乙的作为不知情,丙不可请求撤销合同。若甲对乙的作为知情,丙可请求撤销合同 * 不构成欺诈的情形 * 行为人对自己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不享有处分权、不享有代理权的隐瞒、欺骗。因属于效力待定范围,故不构成欺诈
胁迫
* 本质 * 通过威胁、强制手段。迫使对方当事人与之达成合意,强迫成交 * 第三人胁迫: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不闻相对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胁迫行为
重大误解
* 重大误解的事由 * 对交易性质的误解;将出卖的意思理解为赠与 * 对交易对象的误解;认错人 * 对交易标的的误解;认错物 * 误信对方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享有处分权或者代理权,属于效力待定 * 第三人构成欺诈事由,为重大误解对象,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欺诈事实的,受欺诈人可依据重大误解享有撤销权
显失公平
* 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
效力待定
概念
因行为人权利不足,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悬而未决,需要行为人以外的人追认或者拒绝,其最终归于自始有效或者自始无效的效力瑕疵情形
事由
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行为能力的行为
狭义的无权代理
无权处分
免责的债务承担
民事法律行为最终无效的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最终无效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
一方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只考虑公平性
双务法律行为无效后的标的物与价金的相互返还
对持给付,同时返还,可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标的物与价款的相互返还不计标的物的使用费,也不计价款的利息
在标的物的增值或者贬值的情况下,增值或者贬值产生的收益或者损失应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或分担
赔偿损失
过错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财产返还后,无过错方仍有不能弥补之损失,可主张赔偿
收缴财产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和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或者返还给受损集体、第三人
法院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最终无效案件的审理
合同无效,无过错方有权索赔的数额不应超过合同有效且履行时,无过错方可获得的利益